{"query":{"bool":{"must":[{"ids":{"values":["0102017-20131224-三讀-19860513-第七十三條"]}}],"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id[]=0102017-20131224-%E4%B8%89%E8%AE%80-19860513-%E7%AC%AC%E4%B8%83%E5%8D%81%E4%B8%89%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31224-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七十三條","順序":87,"條號":"第七十三條","母層級":"第三章 慢車","日期":20131224,"動作":"修正","內容":"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n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n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n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n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n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n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n 七、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n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第七款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前法版本":"20051209-三讀","此法版本":"20131224-三讀","說明":"一、自行車行車數輛不斷增加,為防止自行車駕駛人因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而造成交通意外事故,爰修正原條文第五款規定,以促使自行車駕駛人裝設燈光設備,並在夜間行車時開啟燈光。\n 二、為防止自行車駕駛人因一面駕駛,一面使用行動電話,使視覺及聽覺分神,或酒醉駕車而造成交通意外事故,參照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五條立法體例,對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或通話之自行車駕駛人及酒醉騎乘自行車者處以罰鍰,第一項爰增訂第六款及第七款。\n 三、增訂第二項,明定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_id":"0102017-20131224-三讀-19860513-第七十三條","_prev_id":"0102017-20051209-三讀-19860513-第七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