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860513-第七十三條修法歷程

bill-1051215070200600 修正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七、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第七款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
電動自行車駕駛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說明
一、本項新增。

二、駕駛電動自行車不需考照、配戴安全帽,外籍人士及未成年少年會以電動自行車做為代步工具,全台現有18萬輛領有合格標章的電動自行車,電動自行車經改造最高速度可達40公里與一般機車無異,2013年起電動自行車發生2408起車禍造成9死、3429傷,平均一天近兩件的意外發生,為保障用駕駛及用路人安全,修法規範駕駛人配戴安全帽迫在眉睫。

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五條之二規定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依規定配戴安全帽,然卻沒有相關罰責,為保法律規定完善故參考機車未戴安全帽之相關罰則,修訂相關條文保障電動自行車駕駛及用路人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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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60309070201600 修正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第一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有下列第七款情形者,處新臺幣一千兩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七、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第七款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四千八百元罰鍰。

說明
鑑於自行車肇事事故及傷亡人數逐年攀升,其中自行車酒駕肇事案件亦有增加趨勢,然按現行法規所處罰鍰之額度實屬過低。為提升自行車交通安全,並促使民眾注意騎乘安全,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三條修正草案」,將自行車違規之罰鍰金額提高為600元至1200元,而自行車酒駕提高為1200至2400元,如拒絕酒測將提高處以48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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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71025070200100 修正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七、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第七款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說明
一、本條第三項新增。

二、目前台灣使用電力驅動之代步工具越來越多,其中電動自行車的數量更是呈現快速增長之趨勢,但其被列為「慢車類」,規範與限制相較於機車明顯寬鬆許多,進而衍生出許多交通問題。

三、有鑑於電動自行車數量漸增,交通事故頻傳,在2015年的車禍件數為1,067件,造成4死、1,526傷;2016年為1,166件,導致6死、1,658傷;2017年為1,508件,造成3死、2163傷,顯見逐年上升之跡象。

四、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五條之二規定,騎乘電動自行車應配戴安全帽,但現行只有規定卻無相關罰則,為保障駕駛人之安全,實有比照機車之規範,予以強制之必要。

五、惟電動自行車屬於慢車,時速不得高於25公里,且配戴安全帽之規定與機車有所不同,考量比例原則,應與機車之罰則有所差異。

六、爰增修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三條之一,若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依規定配戴安全帽,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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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80307070202600 修正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七、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第七款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說明
一、新增第二項。

二、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一十五條之二規定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配戴安全帽,惟無相關罰則,為保障駕駛人之人身安全,實有比照機車配戴安全帽之強制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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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100401070200900 修正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慢車駕駛人,駕駛慢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駕駛電動自行車者,並當場移置保管該電動自行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駕駛電動自行車者,並當場移置保管該電動自行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罰鍰。

說明
一、為增加嚇阻力,促使慢車駕駛人遵守相關規定,爰提高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罰鍰。

二、慢車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及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亦有處以罰鍰及當場禁止駕駛之必要;駕駛電動自行車者更應移置保管車輛並吊扣駕駛執照,以遏止此類行為,爰修正第二項及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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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0513-三讀 全文修正

慢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十元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者。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者。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者。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
五、在夜間行車未燃亮燈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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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09-三讀 修正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有燈光設備而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說明
一、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改下列,各款中「者」刪除。
二、罰鍰單位改為新臺幣。並將第一項後段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刪除。
三、慢車不一定有燈光設備,故第五款增設其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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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4-三讀 修正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七、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第七款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

說明
一、自行車行車數輛不斷增加,為防止自行車駕駛人因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而造成交通意外事故,爰修正原條文第五款規定,以促使自行車駕駛人裝設燈光設備,並在夜間行車時開啟燈光。
二、為防止自行車駕駛人因一面駕駛,一面使用行動電話,使視覺及聽覺分神,或酒醉駕車而造成交通意外事故,參照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五條立法體例,對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或通話之自行車駕駛人及酒醉騎乘自行車者處以罰鍰,第一項爰增訂第六款及第七款。
三、增訂第二項,明定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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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6-三讀 修正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慢車駕駛人,駕駛慢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說明
鑑於自行車肇事事故及傷亡人數逐年攀升,其中自行車酒駕肇事案件亦有增加趨勢,然按原法規所處罰鍰之額度實屬過低。為提升自行車交通安全,並促使民眾注意騎乘安全,爰將拒絕酒測提高處以24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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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1-三讀 修正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慢車駕駛人,駕駛慢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說明
一、本條第四項新增。
二、目前台灣使用電力驅動之代步工具越來越多,其中電動自行車的數量更是呈現快速增長之趨勢,但其被列為「慢車類」,規範與限制相較於機車明顯寬鬆許多,進而衍生出許多交通問題。
三、有鑑於電動自行車數量漸增,交通事故頻傳,在2015年的車禍件數為1,067件,造成4死、1,526傷;2016年為1,166件,導致6死、1,658傷;2017年為1,508件,造成3死、2163傷,顯見逐年上升之跡象。
四、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五條之二規定,騎乘電動自行車應配戴安全帽,但現行只有規定卻無相關罰則,為保障駕駛人之安全,實有比照機車之規範,予以強制之必要。
五、惟電動自行車屬於慢車,時速不得高於25公里,且配戴安全帽之規定與機車有所不同,考量比例原則,應與機車之罰則有所差異。
六、爰此新增本條第四項,若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依規定配戴安全帽,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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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9-三讀 修正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慢車駕駛人,駕駛慢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者,並當場移置保管該微型電動二輪車。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四千八百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者,並當場移置保管該微型電動二輪車。
微型電動二輪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說明
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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