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者。
    二、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或其他設備不全,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之設備,或損壞不予修復者。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者。
    四、營業小客車,未依規定裝置、使用自動計費器、車頂燈或執業登記證插座者。
    五、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者。
    六、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第五款反光紙並應撤除;第六款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者。
    二、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或其他設備不全,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之設備,或損壞不予修復者。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者。
    四、營業小客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者。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其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者。
    二、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者,或其他設備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者。
    四、營業小客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者。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其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該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三、尾燈、煞車燈、倒車燈、方向燈、後霧燈、第三煞車燈、輪廓邊界標識燈污穢不予清潔或為他物遮蔽,致影響正常辨識。
    四、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五、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六、裝置高音量或發出不合規定音調之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六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該高音量或發出不合規定音調之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