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1051201070201600                增訂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一般路檢站,騎乘或駕乘警用交通工具)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經開啟警報器、警示燈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一般路檢站,騎乘或駕乘警用交通工具)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經開啟警報器、警示燈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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