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ids":{"values":["0101177-20071106-三讀-20071106-第二十七條"]}}],"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id[]=0101177-20071106-%E4%B8%89%E8%AE%80-20071106-%E7%AC%AC%E4%BA%8C%E5%8D%81%E4%B8%83%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71106-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二十七條","順序":26,"條號":"第二十七條","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20071106,"動作":"全文修正","內容":"下列人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n 一、現役軍人。\n 二、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n 三、軍事學校學生。\n 四、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n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n 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或補充兵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第二款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屬於服役期滿後受召集服勤者,亦同。\n 當選人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事之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71106-三讀-20071106-第二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