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ids":{"values":["0101218-20080718-三讀-20080718-第二十一條"]}}],"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id[]=0101218-20080718-%E4%B8%89%E8%AE%80-20080718-%E7%AC%AC%E4%BA%8C%E5%8D%81%E4%B8%80%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1218","法律版本代碼":"20080718-三讀","法條代碼":"20080718-第二十一條","順序":20,"條號":"第二十一條","母層級":"","日期":20080718,"動作":"全文修正","內容":"前條會計報告書,政黨及政治團體由負責人或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並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擬參選人由其本人簽名或蓋章,收受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者,並應於投票日後七十日內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其申報依下列規定辦理:\n 一、政黨、政治團體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申報。\n 二、擬參選人應於選舉投票日後三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申報。\n 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死亡者,其法定繼承人應自確定繼承人之日起三個月內申報會計報告書;賸餘之政治獻金,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n 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如有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之情事者,應即停止收受政治獻金,並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報會計報告書;賸餘之政治獻金,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n 受理申報機關應於受理申報截止後三個月內彙整列冊,供人查閱;會計報告書之收支結算表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公開於電腦網路。\n 前項查閱辦法,由受理申報機關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80718-三讀","說明":"","_id":"0101218-20080718-三讀-20080718-第二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