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ids":{"values":["0101417-20160503-三讀-20000115-第十七條"]}}],"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id[]=0101417-20160503-%E4%B8%89%E8%AE%80-20000115-%E7%AC%AC%E5%8D%81%E4%B8%83%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20160503-三讀","法條代碼":"20000115-第十七條","順序":17,"條號":"第十七條","母層級":"第三章 士兵役","日期":20160503,"動作":"修正","內容":"補充兵役以適合服常備兵現役,因家庭因素,或經教育部核定之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者,或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者服之,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施以二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合格後列管、運用。\n 前項因家庭因素與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程序及廢止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程序、廢止、撤銷、應履行之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 第一項補充兵服役之訓練、列管、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國防部定之。","前法版本":"20000115-三讀","此法版本":"20160503-三讀","說明":"一、為符實務作法及行政效能,第一項所定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者,修正為由教育部核定之。\n 二、為使廢止或撤銷補充兵役資格之法律授權更為完備,酌修第二項文字,並將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相關事項之辦法,修正授權由教育部定之。\n 三、為符授權明確性原則,酌修第三項文字。","_id":"0101417-20160503-三讀-20000115-第十七條","_prev_id":"0101417-20000115-三讀-20000115-第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