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ids":{"values":["0101542-20000630-三讀-20000630-第二十八條之四"]}}],"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id[]=0101542-20000630-%E4%B8%89%E8%AE%80-20000630-%E7%AC%AC%E4%BA%8C%E5%8D%81%E5%85%AB%E6%A2%9D%E4%B9%8B%E5%9B%9B","lawline":[{"法律代碼":"0101542","法律版本代碼":"20000630-三讀","法條代碼":"20000630-第二十八條之四","順序":39,"條號":"第二十八條之四","母層級":"第二章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及買賣","日期":20000630,"動作":"增訂","內容":"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募集與發行有擔保公司債、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其發行總額,除經主管機關徵詢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百分之二百,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之限制。","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00630-三讀","說明":"一、本條新增。\n 二、為擴大債券市場規模,俾企業藉發行公司債籌措中長期資金,爰放寬有擔保公司債、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之發行額度,為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百分之二百,排除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公司債總額之限制。\n 三、為因應特殊行業(如電力公司)大量發行公司債之需要,增訂除外規定,經主管機關徵詢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亦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之限制。","_id":"0101542-20000630-三讀-20000630-第二十八條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