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ids":{"values":["0101542-20111212-三讀-19680416-第十四條"]}}],"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id[]=0101542-20111212-%E4%B8%89%E8%AE%80-19680416-%E7%AC%AC%E5%8D%81%E5%9B%9B%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1542","法律版本代碼":"20111212-三讀","法條代碼":"19680416-第十四條","順序":13,"條號":"第十四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11212,"動作":"修正","內容":"本法所稱財務報告,指發行人及證券商、證券交易所依法令規定,應定期編送主管機關之財務報告。\n 前項財務報告之內容、適用範圍、作業程序、編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不適用商業會計法第四章、第六章及第七章之規定。\n 第一項財務報告應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出具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n 前項會計主管應具備一定之資格條件,並於任職期間內持續專業進修;其資格條件、持續專業進修之最低進修時數及辦理進修機構應具備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前法版本":"20051220-三讀","此法版本":"20111212-三讀","說明":"一、為增加我國企業財務報告與國際之比較性,提升我國資本市場之國際競爭力,並使國內企業赴海外籌資,毋須重新依當地國會計準則重編財務報告,以適度降低會計處理成本,已規劃公開發行公司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起分階段採用國際會計準則。\n 二、因現行商業會計法(以下簡稱商會法)第四章、第六章、第七章對於會計處理之規範,與國際會計準則有所不同,致近年來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過程中,常與商會法有所扞格,而主管機關依第二項規定授權訂定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於符合授權之內容、目的及範圍下,應較商會法優先適用,為明確起見,爰修正第二項,明文排除商會法第四章、第六章、第七章規定之適用。\n 三、其餘各項未修正。","_id":"0101542-20111212-三讀-19680416-第十四條","_prev_id":"0101542-20051220-三讀-19680416-第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