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ids":{"values":["0101586-19910115-三讀-19910115-第七條"]}}],"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id[]=0101586-19910115-%E4%B8%89%E8%AE%80-19910115-%E7%AC%AC%E4%B8%83%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1586","法律版本代碼":"19910115-三讀","法條代碼":"19910115-第七條","順序":6,"條號":"第七條","母層級":"","日期":19910115,"動作":"制定","內容":"本局置研究委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主任秘書一人,處長八人,室主任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副處長十六人至二十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專門委員八人至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至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科長六十一人至七十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秘書二十二人至二十六人,稽核六十二人至六十六人,編審四十二人至四十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其中秘書六人,稽核十六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專員三十二人至三十六人,股長四十人至四十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科員二百四十一人至二百四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其中八十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辦事員七十人至八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關務員;書記三十人至四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關務佐;總工程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技術監;副總工程司一人或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技術正至簡任第十職等技術監;高級分析師一人或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技術正至簡任第十一職等技術監;分析師六人至七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技術正;設計師十一人至十四人,管理師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正;工程司四人至六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技術正,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技術監;艦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九職等技術正,其中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技術監;艦艇機師三人至五人,艦艇駕駛員四人至八人,副工程司五人至九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正;助理設計師二十人至二十四人,助理管理師六人至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報務主任一人或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正;工程員三人至五人,設計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三人,報務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術員;助理工程員一人至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技術員;作業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技術佐。","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10115-三讀","說明":"","_id":"0101586-19910115-三讀-19910115-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