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ids":{"values":["0101780-20131122-三讀-20090612-第八條"]}}],"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id[]=0101780-20131122-%E4%B8%89%E8%AE%80-20090612-%E7%AC%AC%E5%85%AB%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1780","法律版本代碼":"20131122-三讀","法條代碼":"20090612-第八條","順序":7,"條號":"第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退撫儲金之提繳","日期":20131122,"動作":"修正","內容":"私立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始二個月內,依下列規定提繳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準備金至儲金管理會:\n 一、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提撥相當於學費百分之三之金額。\n 二、私立國民中、小學:提撥相當於雜費百分之二點一之金額。\n 儲金管理會應將前項提繳金額之三分之二撥入各該私立學校之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內,作為學校依本條例規定按月撥繳儲金之準備;餘三分之一撥入原私校退撫基金,用以支付本條例施行前教職員工年資應付之退休、撫卹、資遣給與。\n 私立學校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限提繳或足額提繳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最高以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限,其滯納金收入,應歸入各該私立學校之學校儲金準備專戶。\n 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共同撥繳款項,按教職員本(年功)薪加一倍百分之十二之費率,以下列比率按月共同撥繳至個人退撫儲金專戶:\n 一、教職員撥繳百分之三十五。\n 二、學校儲金準備專戶撥繳百分之二十六。\n 三、私立學校撥繳百分之六點五。\n 四、學校主管機關撥繳百分之三十二點五。\n 前項第二款之撥繳,如有不足之數,由各該私立學校支應。\n 第四項第三款之撥繳,得先以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內之準備金撥入。每學期結束,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如有結餘,得依各該私立學校教職員本(年功)薪比例及該學期內任職日數加權,一次撥繳進入個人退撫儲金專戶。\n 第四項第四款所定學校主管機關之撥繳責任,以最高三十五年為限。但教師或校長服務滿三十五年,並有擔任教職三十年之資歷,且辦理退休時往前逆算連續任教師或校長五年以上,成績優異者,最高撥繳至四十年。超過最高年資上限之服務年資,除校長、教師個人撥繳部分外,其餘均由私立學校提撥。\n 私立學校教職員由已領退休(職、伍)金之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政務人員、軍職人員、公營事業人員及其他公職人員轉任者,第四項第四款所定學校主管機關之撥繳責任,由私立學校負擔。\n 教職員任職不足一個月者,以該教職員所支薪級之本(年功)薪除以當月日數,乘以實際任職日數,計算實際薪資所得後提撥。\n 教職員認為服務學校計算之服務期間或提撥金額有誤者,應自提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服務學校提出異議,請求變更。\n 教職員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撥繳之款項,不計入撥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n 教職員在退撫儲金建立前任職年資之退休、資遣及撫卹金,由原私校退撫基金支給,如有不足之數,得由學校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或在年度預算範圍內分年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n 儲金管理會於私立及公立學校任用之全體教職員均未具有本條例施行前私立學校任職年資時,應將私立學校依第一項規定提繳金額全數撥入各該私立學校之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內,由各私立學校依第九條規定辦理。","前法版本":"20090612-三讀","此法版本":"20131122-三讀","說明":"一、原條文第一項至第七項未修正。\n 二、由於立法院審議教育部九十九年度及一百零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時作成決議,要求該部研擬建立退休公務人員轉任受政府獎(補)助私校之薪資規範,俾杜絕爭議,並符社會公平正義。爰增訂第八項,明定私立學校教職員由已領退休(職、伍)金之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政務人員、軍職人員、公營事業人員及其他公職人員轉任者,第四項第四款所定學校主管機關之撥繳責任,由私立學校負擔。原條文第八項以下項次依序遞移。","_id":"0101780-20131122-三讀-20090612-第八條","_prev_id":"0101780-20090612-三讀-20090612-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