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ids":{"values":["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六條"]}}],"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id[]=0101829-20100427-%E4%B8%89%E8%AE%80-20100427-%E7%AC%AC%E5%85%AD%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六條","順序":5,"條號":"第六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0042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n 一、法律明文規定。\n 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且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n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n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經一定程序所為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n 前項第四款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範圍、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