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ids":{"values":["0101835-20161209-三讀-20161209-第五條"]}}],"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id[]=0101835-20161209-%E4%B8%89%E8%AE%80-20161209-%E7%AC%AC%E4%BA%94%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1835","法律版本代碼":"20161209-三讀","法條代碼":"20161209-第五條","順序":4,"條號":"第五條","母層級":"","日期":20161209,"動作":"全文修正","內容":"本法所稱金融機構,包括下列機構:\n 一、銀行。\n 二、信託投資公司。\n 三、信用合作社。\n 四、農會信用部。\n 五、漁會信用部。\n 六、全國農業金庫。\n 七、辦理儲金匯兌之郵政機構。\n 八、票券金融公司。\n 九、信用卡公司。\n 十、保險公司。\n 十一、證券商。\n 十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n 十三、證券金融事業。\n 十四、證券投資顧問事業。\n 十五、證券集中保管事業。\n 十六、期貨商。\n 十七、信託業。\n 十八、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n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之事業,適用本法關於金融機構之規定。\n 本法所稱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係指從事下列交易之事業或人員:\n 一、銀樓業。\n 二、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n 三、律師、公證人、會計師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下列交易時:\n (一)買賣不動產。\n (二)管理金錢、證券或其他資產。\n (三)管理銀行、儲蓄或證券帳戶。\n (四)提供公司設立、營運或管理服務。\n (五)法人或法律協議之設立、營運或管理以及買賣事業體。\n 四、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業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下列交易時:\n (一)擔任法人之名義代表人。\n (二)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秘書、合夥人或在其他法人組織之類似職位。\n (三)提供公司、合夥或其他型態商業經註冊之辦公室、營業地址、居住所、通訊或管理地址。\n (四)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信託或其他類似契約性質之受託人或其他相同角色。\n (五)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實質持股股東。\n 五、其他業務特性或交易型態易為洗錢犯罪利用之事業或從業人員。\n 第二項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之範圍、第三項第五款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其適用之交易型態,及得不適用第九條第一項申報規定之前項各款事業或人員,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指定。\n 第一項金融機構、第二項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及第三項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所從事之交易,必要時,得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其使用現金以外之支付工具。\n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二項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疑義者,由行政院指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n 前三項之指定,其事務涉司法院者,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指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61209-三讀","說明":"","_id":"0101835-20161209-三讀-20161209-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