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ids":{"values":["0102017-19750711-三讀-19750711-第八條"]}}],"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id[]=0102017-19750711-%E4%B8%89%E8%AE%80-19750711-%E7%AC%AC%E5%85%AB%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19750711-三讀","法條代碼":"19750711-第八條","順序":7,"條號":"第八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19750711,"動作":"全文修正","內容":"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處罰,由左列機關為之。\n 一、違反第十二條至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n 二、違反第三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之規定者,由警察機關處罰。\n 前項第二款、第三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由警察機關處罰之案件,其有關吊扣或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委託警察機關辦理,並將辦理情形通知公路主管機關登記。\n 第一項之機關,得聯合設立交通事件裁決機構,其設置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司法行政部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750711-三讀","說明":"","_id":"0102017-19750711-三讀-19750711-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