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ids":{"values":["0102017-20070614-三讀-20070614-第六十九條之一"]}}],"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id[]=0102017-20070614-%E4%B8%89%E8%AE%80-20070614-%E7%AC%AC%E5%85%AD%E5%8D%81%E4%B9%9D%E6%A2%9D%E4%B9%8B%E4%B8%80","lawline":[{"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070614-三讀","法條代碼":"20070614-第六十九條之一","順序":83,"條號":"第六十九條之一","母層級":"第三章 慢車","日期":20070614,"動作":"增訂","內容":"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粘貼審驗合格標章後,始得行駛道路。\n 前項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之檢測基準、檢測方式、型式審驗、品質一致性、申請資格、審驗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交通部並得委託車輛專業技術研究機構辦理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614-三讀","說明":"一、本條新增。\n 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五條之一規定,將電動輔助自行車之型式檢測及審驗辦法,由交通部定之,此為一「再授權」規定,違反大法官釋字五四三解釋,即母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未規定子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得再授權時,子法不得再為授權立法。爰予以增訂之。","_id":"0102017-20070614-三讀-20070614-第六十九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