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ids":{"values":["0102017-20120508-三讀-19860513-第三條"]}}],"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id[]=0102017-20120508-%E4%B8%89%E8%AE%80-19860513-%E7%AC%AC%E4%B8%89%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20508-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20508,"動作":"修正","內容":"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n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n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n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n 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n 五、標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圖案繪製之標牌。\n 六、標線: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設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或文字。\n 七、號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而以手勢、光色、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n 八、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n 九、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n 十、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前法版本":"20051209-三讀","此法版本":"20120508-三讀","說明":"一、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十款未修正。\n 二、第八款車輛之定義,目前僅限於汽車、人力、獸力行駛之車,其定義不足,與實務上處理亦不相合。目前仍有其他動力車輛,且將來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捷運系統亦將納入使用路權型態,爰參酌公路法第二條第七款、第八款規定,除將汽車直接定義外,亦將車輛定義擴大至其他動力車輛。\n 三、原條文將一般觀念中之機車、摩托車定名為機器腳踏車。唯隨著時代進步,機車之發展早已擺脫腳踏車之設計態樣,而是跟隨著汽車的發展型態。加上腳踏車在慢車章已被定義為自行車,同時又有電車自行車,原機器腳踏車之名詞極易混淆。既然機車已成約定成俗名稱,而且其實際上屬於汽車之一種,故將機器腳踏車改稱為機車。\n 四、考量節能減碳、防制空氣污染,以及機車騎士臨時停車甚少不熄火之各種狀況。同時臨時停車之重點實則在於保持可立即行駛之狀態,不應以引擎是否熄火或停止時間來判斷,爰依此修正第九款之規定。","_id":"0102017-20120508-三讀-19860513-第三條","_prev_id":"0102017-20051209-三讀-19860513-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