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ids":{"values":["0102017-20120508-三讀-19860513-第五十四條"]}}],"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id[]=0102017-20120508-%E4%B8%89%E8%AE%80-19860513-%E7%AC%AC%E4%BA%94%E5%8D%81%E5%9B%9B%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20508-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五十四條","順序":65,"條號":"第五十四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20508,"動作":"修正","內容":"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n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n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設有警告標誌或跳動路面,不依規定暫停,逕行通過。\n 三、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前法版本":"20051209-三讀","此法版本":"20120508-三讀","說明":"將原法第一項條文「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修正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將第一款文字修正為「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_id":"0102017-20120508-三讀-19860513-第五十四條","_prev_id":"0102017-20051209-三讀-19860513-第五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