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ids":{"values":["0103615-20011221-三讀-20011221-第四十六條"]}}],"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id[]=0103615-20011221-%E4%B8%89%E8%AE%80-20011221-%E7%AC%AC%E5%9B%9B%E5%8D%81%E5%85%AD%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3615","法律版本代碼":"20011221-三讀","法條代碼":"20011221-第四十六條","順序":46,"條號":"第四十六條","母層級":"第五章 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日期":20011221,"動作":"全文修正","內容":"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n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n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n 三、下列學校教師:\n (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n (二)經立案之私立國民中小學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n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n 四、依補習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n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n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n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n 八、海洋漁撈工作。\n 九、家庭幫傭。\n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n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n 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 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續約時,亦同。","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11221-三讀","說明":"","_id":"0103615-20011221-三讀-20011221-第四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