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ids":{"values":["0103615-20131210-三讀-20011221-第四十條"]}}],"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id[]=0103615-20131210-%E4%B8%89%E8%AE%80-20011221-%E7%AC%AC%E5%9B%9B%E5%8D%81%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3615","法律版本代碼":"20131210-三讀","法條代碼":"20011221-第四十條","順序":40,"條號":"第四十條","母層級":"第四章 民間就業服務","日期":20131210,"動作":"修正","內容":"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情事:\n 一、辦理仲介業務,未依規定與雇主或求職人簽訂書面契約。\n 二、為不實或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廣告或揭示。\n 三、違反求職人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n 四、扣留求職人財物或收取推介就業保證金。\n 五、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n 六、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n 七、仲介求職人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n 八、接受委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n 九、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有恐嚇、詐欺、侵占或背信情事。\n 十、違反雇主之意思,留置許可文件或其他相關文件。\n 十一、對主管機關規定之報表,未依規定填寫或填寫不實。\n 十二、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停業申報或換發、補發證照。\n 十三、未依規定揭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收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n 十四、經主管機關處分停止營業,其期限尚未屆滿即自行繼續營業。\n 十五、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n 十六、租借或轉租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或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n 十七、接受委任引進之外國人入國三個月內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並於一年內達一定之人數及比率者。\n 前項第十七款之人數、比率及查核方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法版本":"20070504-三讀","此法版本":"20131210-三讀","說明":"一、為明確規範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或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不得租借,原條文第一項爰增訂第十六款。\n 二、鑑於外勞多於入境三個月內逃逸,而目前在台行蹤不明之外勞(看護工),截至今年十月底,經移民署統計已達37,575人,不僅對國內治安造成隱憂,對於雇主亦有所不公。爰此,原條文第一項增訂第十七款規定,課予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責任。\n 三、增訂第二項,明定「前項第十七款之人數、比率及查核方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_id":"0103615-20131210-三讀-20011221-第四十條","_prev_id":"0103615-20070504-三讀-20011221-第四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