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ids":{"values":["0103615-20150602-三讀-20011221-第六條"]}}],"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id[]=0103615-20150602-%E4%B8%89%E8%AE%80-20011221-%E7%AC%AC%E5%85%AD%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3615","法律版本代碼":"20150602-三讀","法條代碼":"20011221-第六條","順序":5,"條號":"第六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50602,"動作":"修正","內容":"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相關原住民就業服務事項。\n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n 一、全國性國民就業政策、法令、計畫及方案之訂定。\n 二、全國性就業市場資訊之提供。\n 三、就業服務作業基準之訂定。\n 四、全國就業服務業務之督導、協調及考核。\n 五、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許可及管理。\n 六、辦理下列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停業及廢止許可:\n (一)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境內工作。\n (二)仲介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至臺灣地區工作。\n (三)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工作。\n 七、其他有關全國性之國民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事項。\n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n 一、就業歧視之認定。\n 二、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之管理及檢查。\n 三、仲介本國人在國內工作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停業及廢止許可。\n 四、前項第六款及前款以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管理。\n 五、其他有關國民就業服務之配合事項。","前法版本":"20011221-三讀","此法版本":"20150602-三讀","說明":"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原條文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勞動部」。\n 二、修正原條文第二項中「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為「原住民族委員會」。","_id":"0103615-20150602-三讀-20011221-第六條","_prev_id":"0103615-20011221-三讀-20011221-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