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ids":{"values":["0103723-20001013-三讀-20001013-第十三條"]}}],"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id[]=0103723-20001013-%E4%B8%89%E8%AE%80-20001013-%E7%AC%AC%E5%8D%81%E4%B8%89%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3723","法律版本代碼":"20001013-三讀","法條代碼":"20001013-第十三條","順序":12,"條號":"第十三條","母層級":"第二章 基本措施","日期":20001013,"動作":"制定","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私場所從事油輸送、海域工程、海洋棄置、海上焚化或其他污染行為之虞者,應先提出足以預防及處理海洋污染之緊急應變計畫及賠償污染損害之財務保證書或責任保險單,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n 前項緊急應變計畫之內容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 第一項財務保證書之保證額度或責任保險單之賠償責任限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財政部定之。\n 各級主管機關於海洋發生緊急污染事件時,得要求第一項之公私場所或其他海洋相關事業,提供污染處理設備、專業技術人員協助處理,所需費用由海洋污染行為人負擔;必要時,得由前條第一項之基金代為支應,再向海洋污染行為人求償。","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01013-三讀","說明":"","_id":"0103723-20001013-三讀-20001013-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