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ids":{"values":["0104318-20031009-三讀-20031009-第十四條"]}}],"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id[]=0104318-20031009-%E4%B8%89%E8%AE%80-20031009-%E7%AC%AC%E5%8D%81%E5%9B%9B%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31009-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十四條","順序":13,"條號":"第十四條","母層級":"第一節 選舉人","日期":20031009,"動作":"全文修正","內容":"選舉人投票時,除另有規定外,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n 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應憑本人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領取選舉票。\n 選舉人領取選舉票時,應在選舉人名冊上簽名或蓋章或按指印,按指印者,並應有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蓋章證明。選舉人名冊上無其姓名或姓名不符者,不得領取選舉票。但姓名顯係筆誤、因婚姻關係而冠姓或回復本姓致與國民身分證不符者,經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辨明後,應准領取選舉票。\n 選舉人領得選舉票後,應自行圈投。但因身心障礙不能自行圈投而能表示其意思者,得依其請求,由家屬一人在場,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其無家屬在場者,亦得依其請求,由投票所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31009-三讀-20031009-第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