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ids":{"values":["0104565-20110614-三讀-20110614-第八十九條"]}}],"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id[]=0104565-20110614-%E4%B8%89%E8%AE%80-20110614-%E7%AC%AC%E5%85%AB%E5%8D%81%E4%B9%9D%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20110614-三讀","法條代碼":"20110614-第八十九條","順序":88,"條號":"第八十九條","母層級":"第十章 檢察官","日期":20110614,"動作":"制定","內容":"本法第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五章、第九章有關法官之規定,於檢察官準用之;其有關司法院、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及審判機關之規定,於法務部、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及檢察機關準用之。\n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之職期調任辦法,由法務部定之。\n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由檢察官三人、法官一人、律師三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四人組成。\n 檢察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n 一、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案件,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有明顯重大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者。\n 二、有第九十五條第二款情事,情節重大。\n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n 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情節重大。\n 五、嚴重違反偵查不公開等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n 六、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n 七、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n 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檢察官個案評鑑之事由。\n 第四項第七款檢察官倫理規範,由法務部定之。\n 檢察官有第四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n 檢察官之懲戒,由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之。其移送及審理程序準用法官之懲戒程序。\n 前項職務法庭之陪席法官,至少一人應與當事人檢察官為同一審級。\n 法務部部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及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其俸給準用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標準支給。法務部政務次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其俸給準用政務人員次長級標準支給,並給與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專業加給。\n 法務部部長、政務次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退職時,準用第七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辦理。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退職時,亦同。\n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在職死亡之撫卹,準用第八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10614-三讀","說明":"","_id":"0104565-20110614-三讀-20110614-第八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