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ids":{"values":["0104591-20070305-三讀-20070305-第三條"]}}],"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id[]=0104591-20070305-%E4%B8%89%E8%AE%80-20070305-%E7%AC%AC%E4%B8%89%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070305-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70305,"動作":"制定","內容":"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如下:\n 一、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n 二、因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至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三百十七條、第三百十八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關於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六條關於第十九條第五款案件,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但少年刑事案件,不在此限。\n 三、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涉及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n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070305-三讀-20070305-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