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ids":{"values":["0104591-20140520-三讀-20070305-第三條"]}}],"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id[]=0104591-20140520-%E4%B8%89%E8%AE%80-20070305-%E7%AC%AC%E4%B8%89%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40520-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40520,"動作":"修正","內容":"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如下:\n 一、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n 二、因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至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三百十七條、第三百十八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關於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關於第十九條第五款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案件,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但少年刑事案件,不在此限。\n 三、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涉及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n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前法版本":"20070305-三讀","此法版本":"20140520-三讀","說明":"一、營業秘密法為智慧財產權法制之一環,是以原條文第一款即明定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包括營業秘密法所保護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因營業秘密法業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第十三條之一至第十三條之四,明定侵害營業秘密之犯罪態樣及其刑責。準此,違反營業秘密法之刑事案件亦應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又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違反秘密保持命令之罪,涉及秘密保持命令所保護之營業秘密範圍及行為是否違反該命令之認定,具有專業性,並有適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保護其營業秘密之必要,故違反秘密保持命令之罪之刑事案件亦應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爰於原條文第二款增訂違反營業秘密法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案件之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均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n 二、其餘未修正。","_id":"0104591-20140520-三讀-20070305-第三條","_prev_id":"0104591-20070305-三讀-20070305-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