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ids":{"values":["0104617-19901218-三讀-19860408-第十三條"]}}],"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id[]=0104617-19901218-%E4%B8%89%E8%AE%80-19860408-%E7%AC%AC%E5%8D%81%E4%B8%89%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4617","法律版本代碼":"19901218-三讀","法條代碼":"19860408-第十三條","順序":12,"條號":"第十三條","母層級":"","日期":19901218,"動作":"修正","內容":"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左列規定:\n 一、高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乙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高等考試按學歷分一、二級考試者,其及格人員分別取得薦任第七職等、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n 二、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丙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n 三、特種考試之甲等考試及格者,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但初任人員於一年內,不得擔任簡任主管職務。\n 四、特種考試之丁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n 前項一、三兩款各等別考試及格人員,如無相當職等職務可資任用時,得先以低一職等任用。\n 第一項各等別考試及格者,取得同職組各職系之任用資格。","前法版本":"19860408-三讀","此法版本":"19901218-三讀","說明":"一、考試院以現行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對於考試成績列中等之規定,已改為「第一名為優等,其餘為中等....」,因此「成績列中等者」之人數,已與以往不同,且實際分發時,因受職缺限制,必需彈性運用,乃將第二項條文修正為:「前項一、三兩款各等別考試及格人員,如無相當職等職務可資任用時,得先以低一職等任用。」以應實際需要。\n 二、考試及格人員應取得之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乃參酌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十條有關規定,將第一項第一款後段條文修正為:「高等考試按學歷分一、二級考試者,其及格人員分別取得薦任第七職等、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以資慎重。\n 三、特種考試之甲等考試及格人員,初任公務人員時,對機關業務及相關法令規章,並未熟悉,遽然賦令簡任主管職務,實有未妥。且及格人員中,並非人人有機會擔任簡任主管職務,同一等次考試及格人員而有不同待遇,易滋考試及格人員之不平。乃增列但書規定:「但初任人員於一年內,不得擔任簡任主管職務。」以期適妥。","_id":"0104617-19901218-三讀-19860408-第十三條","_prev_id":"0104617-19860408-三讀-19860408-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