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ids":{"values":["0104617-20071221-三讀-19860408-第六條"]}}],"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id[]=0104617-20071221-%E4%B8%89%E8%AE%80-19860408-%E7%AC%AC%E5%85%AD%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4617","法律版本代碼":"20071221-三讀","法條代碼":"19860408-第六條","順序":5,"條號":"第六條","母層級":"","日期":20071221,"動作":"修正","內容":"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就其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依職等標準列入職務列等表。必要時,一職務得列二個至三個職等。\n 前項職等標準及職務列等表,依職責程度、業務性質及機關層次,由考試院定之。必要時,得由銓敘部會商相關機關後擬訂,報請考試院核定。\n 各機關組織除以法律定其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者外,應依其業務性質就其適用之職務列等表選置職稱,並妥適配置各官等、職等職務,訂定編制表,函送考試院核備。\n 前項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n 各機關組織法律原定各職務之官等、職等與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考試院平衡中央與地方薦任第八職等以下公務人員職務列等通案修正之職務列等表不一致時,暫先適用該職務列等表之規定。但各機關組織法律於本條文修正施行後制定或修正者,仍依組織法律之規定。","前法版本":"20020108-三讀","此法版本":"20071221-三讀","說明":"本條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復依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公布施行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機關之組織法律除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外,其所置之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均不於組織法律中明定,茲為期各機關所置職務於日後辦理人員派代及銓敘審定有所準據,其所置之職務及其官等、職等、員額須另以編制表予以規範,並函送考試院核備,爰修正本條第三項之除外規定,亦即其組織法律如仍明定各職務之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時,仍依組織法律之規定。至於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草案通過後,依其規定原依組織法律規定之組織編制應以暫行組織規程及編制表規定者,以其係依特別法規定授權訂定之暫行組織規程及編制表,並不適用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_id":"0104617-20071221-三讀-19860408-第六條","_prev_id":"0104617-20020108-三讀-19860408-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