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ids":{"values":["0108125-20100107-三讀-20100107-第三條"]}}],"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id[]=0108125-20100107-%E4%B8%89%E8%AE%80-20100107-%E7%AC%AC%E4%B8%89%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20100107-三讀","法條代碼":"20100107-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00107,"動作":"制定","內容":"本法所稱文化創意產業,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及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並促進全民美學素養,使國民生活環境提升之下列產業:\n 一、視覺藝術產業。\n 二、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n 三、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n 四、工藝產業。\n 五、電影產業。\n 六、廣播電視產業。\n 七、出版產業。\n 八、廣告產業。\n 九、產品設計產業。\n 十、視覺傳達設計產業。\n 十一、設計品牌時尚產業。\n 十二、建築設計產業。\n 十三、數位內容產業。\n 十四、創意生活產業。\n 十五、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n 十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n 前項各款產業內容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107-三讀","說明":"","_id":"0108125-20100107-三讀-20100107-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