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019"}},{"term":{"法條代碼":"19810106-第二十五條"}}],"filter":[]}},"page":1,"total":7,"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019&lawline_id=19810106-%E7%AC%AC%E4%BA%8C%E5%8D%81%E4%BA%94%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1019","法律版本代碼":"19810106-三讀","法條代碼":"19810106-第二十五條","順序":24,"條號":"第二十五條","母層級":"","日期":19810106,"動作":"全文修正","內容":"經濟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八人至十人,技監二人至四人,司長四人,處長三人,專門委員四十一人至四十七人,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副司長四人,副處長三人,職位均列第九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十三人至二十一人,視察四人至八人,技正二十四人至三十八人,編審十一人至十五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十人,視察四人,技正十九人,編審八人,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組長十四人至二十人,職位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科長二十七人至三十三人,專員五十七人至七十三人,稽核二人至四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技士二十五人至三十七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十三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組員二十四人至三十八人,科員四十九人至七十一人,職位均列第四或第五職等,其中組員十四人,科員二十四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四十五人至五十五人,職位列第三或第四職等;書記五十一人至六十九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810106-三讀","說明":"","_id":"0101019-19810106-三讀-19810106-第二十五條"},{"法律代碼":"0101019","法律版本代碼":"19840713-三讀","法條代碼":"19810106-第二十五條","順序":24,"條號":"第二十五條","母層級":"","日期":19840713,"動作":"未變更","內容":"經濟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八人至十人,技監二人至四人,司長四人,處長三人,專門委員四十一人至四十七人,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副司長四人,副處長三人,職位均列第九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十三人至二十一人,視察四人至八人,技正二十四人至三十八人,編審十一人至十五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十人,視察四人,技正十九人,編審八人,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組長十四人至二十人,職位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科長二十七人至三十三人,專員五十七人至七十三人,稽核二人至四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技士二十五人至三十七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十三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組員二十四人至三十八人,科員四十九人至七十一人,職位均列第四或第五職等,其中組員十四人,科員二十四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四十五人至五十五人,職位列第三或第四職等;書記五十一人至六十九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810106-三讀","說明":"","_id":"0101019-19840713-三讀-19810106-第二十五條"},{"法律代碼":"0101019","法律版本代碼":"19960919-三讀","法條代碼":"19810106-第二十五條","順序":25,"條號":"第二十五條","母層級":"","日期":19960919,"動作":"修正","內容":"經濟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七人至九人,技監二人至四人,司長三人,處長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司長三人,副處長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四十一人至四十七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十三人至二十一人,視察四人至八人,技正十七人至三十一人,稽核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十人,視察四人,技正十五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四十人至五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七十人至八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技士二十二人至三十四人,組員二十四人至三十八人,科員四十八人至七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技士十一人,組員十四人,科員二十三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四十五人至五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五十一人至六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前法版本":"19810106-三讀","此法版本":"19960919-三讀","說明":"一、配合新人事制度修正各職務列等。\n 二、配合水利司組織之調整,副司長減列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之「技正」減列二人,以符體制。\n 三、減列參事一名,改置為政風處處長。\n 四、為簡化職稱,將編審職稱與員額刪除,調整改置為相當職等之專門委員二名與專員十三名。\n 五、為符一般行政機關體制,將組長職稱與員額刪除,調整改置為科長職務。","_id":"0101019-19960919-三讀-19810106-第二十五條","_prev_id":"0101019-19810106-三讀-19810106-第二十五條"},{"法律代碼":"0101019","法律版本代碼":"20020104-三讀","法條代碼":"19810106-第二十五條","順序":26,"條號":"第二十五條","母層級":"","日期":20020104,"動作":"修正","內容":"經濟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九人至十二人,技監三人至六人,司長一人,處長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司長一人,副處長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二十六人至三十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十二人至二十人,視察五人至九人,技正一人至十五人,稽核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十人,視察四人,技正七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六人至四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七十人至八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技士三人至十五人,科員七十四人至一百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四人至二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八人至二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前法版本":"19960919-三讀","此法版本":"20020104-三讀","說明":"一、為配合「經濟部水利署」、「礦務局」、「商業局」及「投資業務處」成立,增置或減列員額。\n 二、為提升國內產業技術水準,需增置中階職務人力,以規劃、協調及審議相關政策與措施,爰減列專門委員改置為科長,減列辦事員改置為專員,減列書記改置為科員;另為配合政府精簡人力政策,減列技士、科員、書記。\n 三、本法八十五年十月十六日公布修正時,「組長」職稱業已刪除,爰將「組員」職稱刪除改置為「科員」。\n 四、配合職務列等表修正,爰配合修正技士、科員及辦事員之職務列等。\n 五、為配合銓敘部適切調配行政性職稱與技術性職稱之員額配置,爰減列技正改置為視察職,減列技士改置為科員職。","_id":"0101019-20020104-三讀-19810106-第二十五條","_prev_id":"0101019-19960919-三讀-19810106-第二十五條"},{"法律代碼":"0101019","法律版本代碼":"20040109-三讀","法條代碼":"19810106-第二十五條","順序":26,"條號":"第二十五條","母層級":"","日期":20040109,"動作":"未變更","內容":"經濟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九人至十二人,技監三人至六人,司長一人,處長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司長一人,副處長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二十六人至三十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十二人至二十人,視察五人至九人,技正一人至十五人,稽核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十人,視察四人,技正七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六人至四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七十人至八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技士三人至十五人,科員七十四人至一百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四人至二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八人至二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前法版本":"19960919-三讀","此法版本":"20020104-三讀","說明":"","_id":"0101019-20040109-三讀-19810106-第二十五條","_prev_id":"0101019-19960919-三讀-19810106-第二十五條"},{"法律代碼":"0101019","法律版本代碼":"20170526-三讀","法條代碼":"19810106-第二十五條","順序":26,"條號":"第二十五條","母層級":"","日期":20170526,"動作":"未變更","內容":"經濟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九人至十二人,技監三人至六人,司長一人,處長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司長一人,副處長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二十六人至三十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十二人至二十人,視察五人至九人,技正一人至十五人,稽核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十人,視察四人,技正七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六人至四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七十人至八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技士三人至十五人,科員七十四人至一百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四人至二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八人至二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前法版本":"19960919-三讀","此法版本":"20020104-三讀","說明":"","_id":"0101019-20170526-三讀-19810106-第二十五條","_prev_id":"0101019-19960919-三讀-19810106-第二十五條"},{"法律代碼":"0101019","法律版本代碼":"20211130-三讀","法條代碼":"19810106-第二十五條","順序":26,"條號":"第二十五條","母層級":"","日期":20211130,"動作":"未變更","內容":"經濟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九人至十二人,技監三人至六人,司長一人,處長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司長一人,副處長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二十六人至三十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十二人至二十人,視察五人至九人,技正一人至十五人,稽核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十人,視察四人,技正七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六人至四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七十人至八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技士三人至十五人,科員七十四人至一百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四人至二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八人至二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前法版本":"19960919-三讀","此法版本":"20020104-三讀","說明":"","_id":"0101019-20211130-三讀-19810106-第二十五條","_prev_id":"0101019-19960919-三讀-19810106-第二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