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177"}}],"filter":[]}},"page":1,"total":480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177","lawline":[{"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800506-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一條","順序":0,"條號":"第一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19800506,"動作":"制定","內容":"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800506-三讀","說明":"","_id":"0101177-19800506-三讀-19800506-第一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830628-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一條","順序":0,"條號":"第一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19830628,"動作":"未變更","內容":"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800506-三讀","說明":"","_id":"0101177-19830628-三讀-19800506-第一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890126-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一條","順序":0,"條號":"第一條","母層級":"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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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公職人員:省(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800506-三讀","說明":"","_id":"0101177-19800506-三讀-19800506-第二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830628-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19830628,"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左列人員:\n 一、中央公職人員: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監察院監察委員。\n 二、地方公職人員:省(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800506-三讀","說明":"","_id":"0101177-19830628-三讀-19800506-第二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890126-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19890126,"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左列人員:\n 一、中央公職人員: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監察院監察委員。\n 二、地方公職人員:省(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800506-三讀","說明":"","_id":"0101177-19890126-三讀-19800506-第二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10716-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19910716,"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左列人員:\n 一、中央公職人員: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監察院監察委員。\n 二、地方公職人員:省(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800506-三讀","說明":"","_id":"0101177-19910716-三讀-19800506-第二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21022-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19921022,"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左列人員:\n 一、中央公職人員: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監察院監察委員。\n 二、地方公職人員:省(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800506-三讀","說明":"","_id":"0101177-19921022-三讀-19800506-第二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40603-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19940603,"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左列人員:\n 一、中央公職人員: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監察院監察委員。\n 二、地方公職人員:省(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800506-三讀","說明":"","_id":"0101177-19940603-三讀-19800506-第二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40715-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19940715,"動作":"修正","內容":"本條所稱公職人員,指左列人員:\n 一、中央公職人員: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n 二、地方公職人員:省(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省(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前法版本":"19800506-三讀","此法版本":"19940715-三讀","說明":"一、配合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五條規定,爰刪除第一款中監察委員選舉之規定。\n 二、配合地方制度法制化,爰於第二款內增列省(市)長為地方公職人員。","_id":"0101177-19940715-三讀-19800506-第二條","_prev_id":"0101177-19800506-三讀-19800506-第二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41006-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19941006,"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條所稱公職人員,指左列人員:\n 一、中央公職人員: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n 二、地方公職人員:省(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省(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前法版本":"19800506-三讀","此法版本":"19940715-三讀","說明":"","_id":"0101177-19941006-三讀-19800506-第二條","_prev_id":"0101177-19800506-三讀-19800506-第二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41020-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19941020,"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條所稱公職人員,指左列人員:\n 一、中央公職人員: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n 二、地方公職人員:省(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省(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前法版本":"19800506-三讀","此法版本":"19940715-三讀","說明":"","_id":"0101177-19941020-三讀-19800506-第二條","_prev_id":"0101177-19800506-三讀-19800506-第二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70531-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19970531,"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條所稱公職人員,指左列人員:\n 一、中央公職人員: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n 二、地方公職人員:省(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省(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前法版本":"19800506-三讀","此法版本":"19940715-三讀","說明":"","_id":"0101177-19970531-三讀-19800506-第二條","_prev_id":"0101177-19800506-三讀-19800506-第二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00630-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00630,"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條所稱公職人員,指左列人員:\n 一、中央公職人員: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n 二、地方公職人員:省(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省(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前法版本":"19800506-三讀","此法版本":"19940715-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00630-三讀-19800506-第二條","_prev_id":"0101177-19800506-三讀-19800506-第二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01013-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01013,"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條所稱公職人員,指左列人員:\n 一、中央公職人員: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n 二、地方公職人員:省(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省(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前法版本":"19800506-三讀","此法版本":"19940715-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01013-三讀-19800506-第二條","_prev_id":"0101177-19800506-三讀-19800506-第二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20115-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20115,"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條所稱公職人員,指左列人員:\n 一、中央公職人員: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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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公職人員:省(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省(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前法版本":"19800506-三讀","此法版本":"19940715-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40323-三讀-19800506-第二條","_prev_id":"0101177-19800506-三讀-19800506-第二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50120-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50120,"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條所稱公職人員,指左列人員:\n 一、中央公職人員: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n 二、地方公職人員:省(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省(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前法版本":"19800506-三讀","此法版本":"19940715-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50120-三讀-19800506-第二條","_prev_id":"0101177-19800506-三讀-19800506-第二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50527-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50527,"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條所稱公職人員,指左列人員:\n 一、中央公職人員: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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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日期":20081107,"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下列人員:\n 一、中央公職人員:立法院立法委員。\n 二、地方公職人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81107-三讀-20071106-第二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90512-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90512,"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下列人員:\n 一、中央公職人員:立法院立法委員。\n 二、地方公職人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90512-三讀-20071106-第二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00819-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00819,"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下列人員:\n 一、中央公職人員:立法院立法委員。\n 二、地方公職人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00819-三讀-20071106-第二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10506-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10506,"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下列人員:\n 一、中央公職人員:立法院立法委員。\n 二、地方公職人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10506-三讀-20071106-第二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40513-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40513,"動作":"修正","內容":"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下列人員:\n 一、中央公職人員:立法院立法委員。\n 二、地方公職人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前法版本":"20071106-三讀","此法版本":"20140513-三讀","說明":"配合「地方制度法」增列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及實施自治之相關配套規定,區民代表及區長均應由區民選舉,爰修正原條文第二款地方公職人員之範圍,增列原住民區民代表、區長二類。","_id":"0101177-20140513-三讀-20071106-第二條","_prev_id":"0101177-20071106-三讀-20071106-第二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50122-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50122,"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下列人員:\n 一、中央公職人員:立法院立法委員。\n 二、地方公職人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前法版本":"20071106-三讀","此法版本":"20140513-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50122-三讀-20071106-第二條","_prev_id":"0101177-20071106-三讀-20071106-第二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bill-1050219070203800","法條代碼":"19800506-第七十六條","順序":1,"條號":"第七十六條","母層級":"第二節 罷免案之成立","日期":20160222,"動作":"修正","內容":"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三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名冊二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n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n第一項提議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罷免理由書以不超過五千字為限。\n罷免案,一案不得為二人以上之提議。但有二個以上罷免案時,得同時投票。\n罷免案表件不合前二項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前法版本":"20021231-三讀","此法版本":"bill-1050219070203800","說明":"為保障憲法賦予人民罷免之基本權利,讓罷免案能夠成案,將現行規定之提議人數降低為百分之一。","_id":"0101177-bill-1050219070203800-19800506-第七十六條","_prev_id":"0101177-20021231-三讀-19800506-第七十六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bill-1050226070201900","法條代碼":"19800506-第七十六條","順序":1,"條號":"第七十六條","母層級":"第二節 罷免案之成立","日期":20160301,"動作":"修正","內容":"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三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名冊二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n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n第一項提議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罷免理由書以不超過五千字為限。\n罷免案,一案不得為二人以上之提議。但有二個以上罷免案時,得同時投票。\n罷免案表件不合前二項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前法版本":"20021231-三讀","此法版本":"bill-1050226070201900","說明":"人民之罷免權乃受憲法第十七條保障之基本權利,為使罷免案較易成案爰將現行規定之提議人數門檻降低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_id":"0101177-bill-1050226070201900-19800506-第七十六條","_prev_id":"0101177-20021231-三讀-19800506-第七十六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bill-1050301070200300","法條代碼":"19800506-第七十六條","順序":1,"條號":"第七十六條","母層級":"第二節 罷免案之成立","日期":20160301,"動作":"修正","內容":"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三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名冊二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n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n第一項提議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罷免理由書以不超過五千字為限。\n罷免案,一案不得為二人以上之提議。但有二個以上罷免案時,得同時投票。\n罷免案表件不合前二項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前法版本":"20021231-三讀","此法版本":"bill-1050301070200300","說明":"鑑於罷免相關規定,需經提出、連署、投票三階段,實際上決定罷免案通過與否,取決最後投票階段,因此,前二階段成立門檻不宜過高,以免實際限制人民罷免權之行使,爰參考公民投票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將現行規定之提議人數降低為千分之五,如修正條文所示,以保障憲法賦予人民罷免之參政基本權。","_id":"0101177-bill-1050301070200300-19800506-第七十六條","_prev_id":"0101177-20021231-三讀-19800506-第七十六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60325-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60325,"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下列人員:\n 一、中央公職人員:立法院立法委員。\n 二、地方公職人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前法版本":"20071106-三讀","此法版本":"20140513-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60325-三讀-20071106-第二條","_prev_id":"0101177-20071106-三讀-20071106-第二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bill-1050429070200600","法條代碼":"20071106-第二十七條","順序":1,"條號":"第二十七條","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20160510,"動作":"修正","內容":"下列人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n一、現役軍人。\n二、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n三、軍事學校學生。\n四、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n五、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n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或補充兵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第二款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屬於服役期滿後受召集服勤者,亦同。\n當選人就職後辭職或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事之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前法版本":"20071106-三讀","此法版本":"bill-1050429070200600","說明":"公職當選人就職後因故辭職者,立法委員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地方民意代表依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地方首長則應依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進行補選作業,惟如該公職人員又再參與補選,出爾反爾,浪費國家資源,顯與誠實信用與禁反言之法律原則有違,爰修正第三項規定當選人就職後辭職者,應不許其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以維護公職選舉之公正公平。","_id":"0101177-bill-1050429070200600-20071106-第二十七條","_prev_id":"0101177-20071106-三讀-20071106-第二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bill-1050912070100200","法條代碼":"19800506-第九十七條","順序":1,"條號":"第九十七條","母層級":"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處罰","日期":20160920,"動作":"修正","內容":"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n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n預備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n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前法版本":"19940715-三讀","此法版本":"bill-1050912070100200","說明":"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n\n二、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或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鑑於現行條文第四項前段所定沒收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沒收,如回歸適用上開刑法規定,沒收時尚須確認該等賄賂之權利歸屬及有無正當理由取得等事實,增加檢調機關、法院偵審時之舉證、認定程序,有礙賄選案件之查察,未符本法遏止賄選、端正選風之規範意旨,爰於第四項為特別規定,並參酌刑法第三十八條用語,將所定「犯人」修正為「犯罪行為人」,以資明確。又刑法修正後,追徵為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之執行方式,爰配合刪除第四項後段,回歸適用刑法相關規定。","_id":"0101177-bill-1050912070100200-19800506-第九十七條","_prev_id":"0101177-19940715-三讀-19800506-第九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61118-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61118,"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下列人員:\n 一、中央公職人員:立法院立法委員。\n 二、地方公職人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前法版本":"20071106-三讀","此法版本":"20140513-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61118-三讀-20071106-第二條","_prev_id":"0101177-20071106-三讀-20071106-第二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61129-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61129,"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下列人員:\n 一、中央公職人員:立法院立法委員。\n 二、地方公職人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前法版本":"20071106-三讀","此法版本":"20140513-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61129-三讀-20071106-第二條","_prev_id":"0101177-20071106-三讀-20071106-第二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80417-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80417,"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下列人員:\n 一、中央公職人員:立法院立法委員。\n 二、地方公職人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前法版本":"20071106-三讀","此法版本":"20140513-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80417-三讀-20071106-第二條","_prev_id":"0101177-20071106-三讀-20071106-第二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bill-1071105070100100","法條代碼":"19800506-第六十一條","順序":1,"條號":"第六十一條","母層級":"第七節 投票及開票","日期":20181113,"動作":"修正","內容":"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致死亡、失能或傷害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慰問金。\n前項人員不能依其本職身分請領慰問金者,由選舉委員會發給慰問金;其發給之對象、數額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前法版本":"20021231-三讀","此法版本":"bill-1071105070100100","說明":"一、第一項將「殘廢」修正為「失能」,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規定。\n\n二、選舉為國家重大事務,且選務人員除公教人員外,需有一定數量社會人士支援,始能順利圓滿完成,因其未若公教人員除得依本職身分請領慰問金外,同時享有保險、撫卹等保障,參與選務之社會人士如發生傷亡事件,且未能請領慰問金時,自影響社會人士積極參與選務之意願,爰修正第二項,授權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發給慰問金之辦法,將其發給要件作適度調整。至慰問金經費來源,依第十三條規定,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併予說明。","_id":"0101177-bill-1071105070100100-19800506-第六十一條","_prev_id":"0101177-20021231-三讀-19800506-第六十一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81228-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81228,"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下列人員:\n 一、中央公職人員:立法院立法委員。\n 二、地方公職人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前法版本":"20071106-三讀","此法版本":"20140513-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81228-三讀-20071106-第二條","_prev_id":"0101177-20071106-三讀-20071106-第二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bill-1090224070203300","法條代碼":"19800506-第五十七條","順序":1,"條號":"第五十七條","母層級":"第七節 投票及開票","日期":20200226,"動作":"修正","內容":"公職人員選舉,應視選舉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n前項之投票所應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之場地,若無符合規定之無障礙場地,應使用相關輔具或器材協助行動不便者完成投票。選舉委員會應視場所之無障礙程度,適度增加投票所之工作人力,主動協助行動不便者。\n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委員會得斟酌實際情形,單獨設置投票所或於區域選舉投票所內辦理投票。\n投票所除選舉人及其照顧之六歲以下兒童、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家屬外,未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但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者,不在此限。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開票完畢,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即依投開票報告表宣布開票結果,除於開票所門口張貼外,並應將同一內容之投開票報告表副本,當場簽名交付推薦候選人之政黨,及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所指派之人員;其領取,以一份為限。\n投開票完畢後,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將選舉票按用餘票、有效票、無效票及選舉人名冊分別包封,並於封口處簽名或蓋章,一併送交鄉(鎮、市、區)公所轉送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保管。\n前項選舉票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不得開拆;前項選舉人名冊自投票日後第二日起十日內,選舉人得憑本人國民身分證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申請查閱,查閱以選舉人所屬投票所選舉人名冊為限;候選人或其指派人員得查閱所屬選舉區選舉人名冊。\n第六項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自開票完畢後,其保管期間如下:\n一、用餘票為一個月。\n二、有效票及無效票為六個月。\n三、選舉人名冊為六個月。\n前項保管期間,發生訴訟時,其與訴訟有關部分,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前法版本":"20021231-三讀","此法版本":"bill-1090224070203300","說明":"一、修正第四項。\n\n二、為營造友善投票環境,便利有照顧兒童需要之選舉人行使投票權,並參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有關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獨處之規定,第四項爰增列選舉人照顧之六歲以下兒童得進入投票所之規定。另配合修正條文第十八條第三項,增列輔助投票陪同之人亦得進入投票所。","_id":"0101177-bill-1090224070203300-19800506-第五十七條","_prev_id":"0101177-20021231-三讀-19800506-第五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bill-1090319070201900","法條代碼":"19800506-第六十五條","順序":1,"條號":"第六十五條","母層級":"第八節 選舉結果","日期":20200414,"動作":"修正","內容":"在投票所或開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n一、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n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n三、投票進行期間,穿戴或標示政黨、政治團體、候選人之旗幟、徽章、物品或服飾,不服制止。\n四、干擾開票或妨礙他人參觀開票,不服制止。\n五、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n選舉人有前項情事之一者,令其退出時,應將所持選舉票收回,並將事實附記於選舉人名冊內該選舉人姓名下;其情節重大者,並應專案函報各該選舉委員會。\n除執行公務外,任何人不得攜帶行動電話或具攝影功能之器材進入投票所。\n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所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前法版本":"20021231-三讀","此法版本":"bill-1090319070201900","說明":"一、考量投開票階段,可能發生若干影響選務進行之情事牴觸第五十六條第二款: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之規定;故有必要將相關情事予以明列,使選務人員及選舉人等相關人員,更明確地遵循並執行之,爰增列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三款配合移列第五款,內容未修正。\n\n二、修正第六十五條第三項所規範不得攜帶行動電話或具攝影功能之器材之人員範圍,避免現行條文有無法兼顧之處,故將「家屬」文字修正為除了執行公務外,任何人均不得攜帶之。另外,除了行動電話、攝影器材(例如攝影機)外,智能手錶及平板電腦等各式器材亦具有攝影功能,為保障秘密投票原則,故酌予修正文字。","_id":"0101177-bill-1090319070201900-19800506-第六十五條","_prev_id":"0101177-20021231-三讀-19800506-第六十五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200417-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200417,"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下列人員:\n 一、中央公職人員:立法院立法委員。\n 二、地方公職人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前法版本":"20071106-三讀","此法版本":"20140513-三讀","說明":"","_id":"0101177-20200417-三讀-20071106-第二條","_prev_id":"0101177-20071106-三讀-20071106-第二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211130-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211130,"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下列人員:\n 一、中央公職人員:立法院立法委員。\n 二、地方公職人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前法版本":"20071106-三讀","此法版本":"20140513-三讀","說明":"","_id":"0101177-20211130-三讀-20071106-第二條","_prev_id":"0101177-20071106-三讀-20071106-第二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bill-202103164330000","法條代碼":"19800506-第九十九條","順序":1,"條號":"第九十九條","母層級":"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處罰","日期":20230523,"動作":"修正","內容":"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向三人以上以現金方式行賄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n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n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n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n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前法版本":"19800506-三讀","此法版本":"bill-202103164330000","說明":"一、增訂第二項。\n\n二、原第二至第五項移列為第三至第六項。\n\n三、民主政治之基石建立在公平、公正之選舉制度,使選民得以在候選人公平競選之程序中,挑選適當優秀之人才擔任國家之重要公職。以賄選方式當選者,為回收其付出之賄賂,勢必利用職務之機會,圖謀不法之利益,導致賄選與貪瀆形成惡性循環,同時腐蝕民主政治之根。\n\n四、又因近幾次大選,賄選樣態多元,行賄者及受賄者對投票行、受賄之犯行,往往均無罪責感,而其中以現金行賄者意圖最為明顯,因現金的流通性高,行賄犯意更為具體,也更顯示行賄者引誘。而受賄者之目的然現行刑罰所科處之刑度,亦不足使行賄者知所警惕。為彰顯賄選行為之惡性,並有效嚇阻賄選犯行,爰增訂第二項向三人以上使用現金行賄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_id":"0101177-bill-202103164330000-19800506-第九十九條","_prev_id":"0101177-19800506-三讀-19800506-第九十九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230526-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230526,"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下列人員:\n 一、中央公職人員:立法院立法委員。\n 二、地方公職人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前法版本":"20071106-三讀","此法版本":"20140513-三讀","說明":"","_id":"0101177-20230526-三讀-20071106-第二條","_prev_id":"0101177-20071106-三讀-20071106-第二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800506-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19800506,"動作":"制定","內容":"公職人員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單記投票法行之。但監察委員選舉,由省(市)議會議員以無記名投票法決定之。\n 公職人員罷免,由原選舉區之選舉人以無記名單記投票法行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800506-三讀","說明":"","_id":"0101177-19800506-三讀-19800506-第三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830628-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19830628,"動作":"修正","內容":"公職人員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單記投票法行之。但監察委員選舉,由省(市)議會議員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投票法行之,其連記人數以不超過應選名額二分之一為限。\n 公職人員罷免,由原選舉區之選舉人以無記名投票法決定之。","前法版本":"19800506-三讀","此法版本":"19830628-三讀","說明":"一、監察委員選舉投票方法,六十九年選舉辦竣後,各方建議改進投票方法,為防止賄選,提高當選人之代表性,爰將監察委員選舉之投票方法改採限制連記法,其連記數以不超過應選名額二分之一為限。\n 二、第二項未修正。","_id":"0101177-19830628-三讀-19800506-第三條","_prev_id":"0101177-19800506-三讀-19800506-第三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890126-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19890126,"動作":"修正","內容":"公職人員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單記投票法行之。但監察委員選舉,由省(市)議會議員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投票法行之,其連記人數以不超過應選名額三分之一為限。\n 公職人員罷免,由原選舉區之選舉人以無記名投票法決定之。","前法版本":"19830628-三讀","此法版本":"19890126-三讀","說明":"第一項「名額二分之一」修正為「三分之一」。","_id":"0101177-19890126-三讀-19800506-第三條","_prev_id":"0101177-19830628-三讀-19800506-第三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10716-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19910716,"動作":"修正","內容":"公職人員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單記投票法行之。但監察委員選舉,由省(市)議會議員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投票法行之;其連記人數,以不超過應選名額三分之一為限。\n 中央公職人員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之選舉,採政黨比例方式選出之。\n 公職人員罷免,由原選舉區之選舉人以無記名投票法決定之。","前法版本":"19890126-三讀","此法版本":"19910716-三讀","說明":"一、增列第二項,配合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明定中央公職人員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採政黨比例方式選出之。\n 二、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_id":"0101177-19910716-三讀-19800506-第三條","_prev_id":"0101177-19890126-三讀-19800506-第三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21022-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19921022,"動作":"未變更","內容":"公職人員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單記投票法行之。但監察委員選舉,由省(市)議會議員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投票法行之;其連記人數,以不超過應選名額三分之一為限。\n 中央公職人員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之選舉,採政黨比例方式選出之。\n 公職人員罷免,由原選舉區之選舉人以無記名投票法決定之。","前法版本":"19890126-三讀","此法版本":"19910716-三讀","說明":"","_id":"0101177-19921022-三讀-19800506-第三條","_prev_id":"0101177-19890126-三讀-19800506-第三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40603-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19940603,"動作":"未變更","內容":"公職人員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單記投票法行之。但監察委員選舉,由省(市)議會議員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投票法行之;其連記人數,以不超過應選名額三分之一為限。\n 中央公職人員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之選舉,採政黨比例方式選出之。\n 公職人員罷免,由原選舉區之選舉人以無記名投票法決定之。","前法版本":"19890126-三讀","此法版本":"19910716-三讀","說明":"","_id":"0101177-19940603-三讀-19800506-第三條","_prev_id":"0101177-19890126-三讀-19800506-第三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40715-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19940715,"動作":"修正","內容":"公職人員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單記投票法行之。\n 中央公職人員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之選舉,採政黨比例方式選出之。\n 公職人員罷免,由原選舉區之選舉人以無記名投票法決定之。","前法版本":"19910716-三讀","此法版本":"19940715-三讀","說明":"配合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五條規定,爰刪除第一項但書監察委員選舉之規定。","_id":"0101177-19940715-三讀-19800506-第三條","_prev_id":"0101177-19910716-三讀-19800506-第三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41006-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19941006,"動作":"未變更","內容":"公職人員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單記投票法行之。\n 中央公職人員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之選舉,採政黨比例方式選出之。\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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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日期":20000630,"動作":"未變更","內容":"公職人員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單記投票法行之。\n 中央公職人員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之選舉,採政黨比例方式選出之。\n 公職人員罷免,由原選舉區之選舉人以無記名投票法決定之。","前法版本":"19910716-三讀","此法版本":"19940715-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00630-三讀-19800506-第三條","_prev_id":"0101177-19910716-三讀-19800506-第三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01013-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01013,"動作":"未變更","內容":"公職人員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單記投票法行之。\n 中央公職人員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之選舉,採政黨比例方式選出之。\n 公職人員罷免,由原選舉區之選舉人以無記名投票法決定之。","前法版本":"19910716-三讀","此法版本":"19940715-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01013-三讀-19800506-第三條","_prev_id":"0101177-19910716-三讀-19800506-第三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20115-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20115,"動作":"未變更","內容":"公職人員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單記投票法行之。\n 中央公職人員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之選舉,採政黨比例方式選出之。\n 公職人員罷免,由原選舉區之選舉人以無記名投票法決定之。","前法版本":"19910716-三讀","此法版本":"19940715-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20115-三讀-19800506-第三條","_prev_id":"0101177-19910716-三讀-19800506-第三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21231-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21231,"動作":"未變更","內容":"公職人員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單記投票法行之。\n 中央公職人員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之選舉,採政黨比例方式選出之。\n 公職人員罷免,由原選舉區之選舉人以無記名投票法決定之。","前法版本":"19910716-三讀","此法版本":"19940715-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21231-三讀-19800506-第三條","_prev_id":"0101177-19910716-三讀-19800506-第三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40323-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40323,"動作":"未變更","內容":"公職人員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單記投票法行之。\n 中央公職人員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之選舉,採政黨比例方式選出之。\n 公職人員罷免,由原選舉區之選舉人以無記名投票法決定之。","前法版本":"19910716-三讀","此法版本":"19940715-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40323-三讀-19800506-第三條","_prev_id":"0101177-19910716-三讀-19800506-第三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50120-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50120,"動作":"未變更","內容":"公職人員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單記投票法行之。\n 中央公職人員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之選舉,採政黨比例方式選出之。\n 公職人員罷免,由原選舉區之選舉人以無記名投票法決定之。","前法版本":"19910716-三讀","此法版本":"19940715-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50120-三讀-19800506-第三條","_prev_id":"0101177-19910716-三讀-19800506-第三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50527-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50527,"動作":"未變更","內容":"公職人員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單記投票法行之。\n 中央公職人員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之選舉,採政黨比例方式選出之。\n 公職人員罷免,由原選舉區之選舉人以無記名投票法決定之。","前法版本":"19910716-三讀","此法版本":"19940715-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50527-三讀-19800506-第三條","_prev_id":"0101177-19910716-三讀-19800506-第三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51122-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51122,"動作":"未變更","內容":"公職人員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單記投票法行之。\n 中央公職人員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之選舉,採政黨比例方式選出之。\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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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投票","日期":20160301,"動作":"修正","內容":"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以上。\n前項罷免案連署人人數,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n同一罷免案之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提議人及連署人之人數應分別計算。","前法版本":"19830628-三讀","此法版本":"bill-1050226070201900","說明":"人民之罷免權乃受憲法第十七條保障之基本權利,為使罷免案較易成案爰將現行規定之連署人數門檻降低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以上。","_id":"0101177-bill-1050226070201900-19800506-第八十一條","_prev_id":"0101177-19830628-三讀-19800506-第八十一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bill-1050301070200300","法條代碼":"19800506-第八十一條","順序":2,"條號":"第八十一條","母層級":"第三節 罷免投票","日期":20160301,"動作":"修正","內容":"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n前項罷免案連署人人數,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n同一罷免案之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提議人及連署人之人數應分別計算。","前法版本":"19830628-三讀","此法版本":"bill-1050301070200300","說明":"參照第七十六條修正理由,爰將現行規定之連署人數降低為百分之五,如修正條文所示,以保障憲法賦予人民罷免之參政基本權。","_id":"0101177-bill-1050301070200300-19800506-第八十一條","_prev_id":"0101177-19830628-三讀-19800506-第八十一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60325-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60325,"動作":"未變更","內容":"公職人員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單記投票之方法行之。\n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依政黨名單投票選出。\n 公職人員罷免,由原選舉區之選舉人以無記名投票之方法決定。","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60325-三讀-20071106-第三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bill-1050912070100200","法條代碼":"19800506-第九十九條","順序":2,"條號":"第九十九條","母層級":"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處罰","日期":20160920,"動作":"修正","內容":"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n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n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n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前法版本":"19800506-三讀","此法版本":"bill-1050912070100200","說明":"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五項未修正。\n\n二、第三項所定「犯人」,參酌刑法第三十八條用語,修正為「犯罪行為人」。","_id":"0101177-bill-1050912070100200-19800506-第九十九條","_prev_id":"0101177-19800506-三讀-19800506-第九十九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61118-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61118,"動作":"未變更","內容":"公職人員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單記投票之方法行之。\n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依政黨名單投票選出。\n 公職人員罷免,由原選舉區之選舉人以無記名投票之方法決定。","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61118-三讀-20071106-第三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61129-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61129,"動作":"未變更","內容":"公職人員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單記投票之方法行之。\n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依政黨名單投票選出。\n 公職人員罷免,由原選舉區之選舉人以無記名投票之方法決定。","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61129-三讀-20071106-第三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80417-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80417,"動作":"未變更","內容":"公職人員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單記投票之方法行之。\n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依政黨名單投票選出。\n 公職人員罷免,由原選舉區之選舉人以無記名投票之方法決定。","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80417-三讀-20071106-第三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81228-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81228,"動作":"未變更","內容":"公職人員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單記投票之方法行之。\n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依政黨名單投票選出。\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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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選舉罷免處罰","日期":20230523,"動作":"修正","內容":"直轄市、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主席及副主席之選舉,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n向三人以上以現金方式行賄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n前項之選舉,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亦同。\n預備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n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n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前法版本":"19910716-三讀","此法版本":"bill-202103164330000","說明":"一、增訂第二項。\n\n二、原第二至六項移列為三至七項。\n\n三、民主政治之基石建立在公平、公正之選舉制度,使選民得以在候選人公平競選之程序中,挑選適當優秀之人才擔任國家之重要公職。以賄選方式當選者,為回收其付出之賄賂,勢必利用職務之機會,圖謀不法之利益,導致賄選與貪瀆形成惡性循環,同時腐蝕民主政治之根。\n\n四、又因近幾次大選,賄選樣態多元,行賄者及受賄者對投票行、受賄之犯行,往往均無罪責感,而其中以現金行賄者意圖最為明顯,因現金的流通性高,行賄犯意更為具體,也更顯示行賄者引誘。而受賄者之目的然現行刑罰所科處之刑度,亦不足使行賄者知所警惕。為彰顯賄選行為之惡性,並有效嚇阻賄選犯行,爰增訂第二項向三人以上使用現金行賄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_id":"0101177-bill-202103164330000-19800506-第一百條","_prev_id":"0101177-19910716-三讀-19800506-第一百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230526-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230526,"動作":"未變更","內容":"公職人員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單記投票之方法行之。\n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依政黨名單投票選出。\n 公職人員罷免,由原選舉區之選舉人以無記名投票之方法決定。","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230526-三讀-20071106-第三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800506-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四條","順序":3,"條號":"第四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19800506,"動作":"制定","內容":"選舉人、候選人年齡之計算,以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簿為依據。居住期間之計算,以投票日前二十日為準,並以申報戶籍遷入登記之申請日期為準。重行選舉或重行投票者,均仍依原投票日計算。","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800506-三讀","說明":"","_id":"0101177-19800506-三讀-19800506-第四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830628-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四條","順序":3,"條號":"第四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19830628,"動作":"修正","內容":"選舉人、候選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簿為依據。\n 前項居住期間之起算,以申報戶籍遷入登記之申請日期為準。\n 重行選舉或重行投票者均仍依原投票日計算。","前法版本":"19800506-三讀","此法版本":"19830628-三讀","說明":"依現行第四條之規定居住期間之計算「以投票日前二十日為準」,致現行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居住期間「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之計算,形成六個月二十日,頗多爭議,爰將居住期間之計算修正為「以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分列三項作文字修正,以杜紛擾。","_id":"0101177-19830628-三讀-19800506-第四條","_prev_id":"0101177-19800506-三讀-19800506-第四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890126-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四條","順序":3,"條號":"第四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19890126,"動作":"修正","內容":"選舉人、候選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簿為依據。\n 前項居住期間之起算,以申報戶籍遷入登記之申請日期為準。\n 重行投票者,仍依原投票日計算。","前法版本":"19830628-三讀","此法版本":"19890126-三讀","說明":"按「重行選舉」與「重行投票」不同,重行選舉時,應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程序,重行發布選舉公告,辦理候選人登記,編造選舉人名冊等,不宜依原投票日計算居住期間,爰修正第三項刪除「重行選舉或」及「均」六字。","_id":"0101177-19890126-三讀-19800506-第四條","_prev_id":"0101177-19830628-三讀-19800506-第四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10716-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四條","順序":3,"條號":"第四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19910716,"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人、候選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簿為依據。\n 前項居住期間之起算,以申報戶籍遷入登記之申請日期為準。\n 重行投票者,仍依原投票日計算。","前法版本":"19830628-三讀","此法版本":"19890126-三讀","說明":"","_id":"0101177-19910716-三讀-19800506-第四條","_prev_id":"0101177-19830628-三讀-19800506-第四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21022-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四條","順序":3,"條號":"第四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19921022,"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人、候選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簿為依據。\n 前項居住期間之起算,以申報戶籍遷入登記之申請日期為準。\n 重行投票者,仍依原投票日計算。","前法版本":"19830628-三讀","此法版本":"19890126-三讀","說明":"","_id":"0101177-19921022-三讀-19800506-第四條","_prev_id":"0101177-19830628-三讀-19800506-第四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40603-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四條","順序":3,"條號":"第四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19940603,"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人、候選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簿為依據。\n 前項居住期間之起算,以申報戶籍遷入登記之申請日期為準。\n 重行投票者,仍依原投票日計算。","前法版本":"19830628-三讀","此法版本":"19890126-三讀","說明":"","_id":"0101177-19940603-三讀-19800506-第四條","_prev_id":"0101177-19830628-三讀-19800506-第四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40715-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四條","順序":3,"條號":"第四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19940715,"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人、候選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簿為依據。\n 前項居住期間之起算,以申報戶籍遷入登記之申請日期為準。\n 重行投票者,仍依原投票日計算。","前法版本":"19830628-三讀","此法版本":"19890126-三讀","說明":"","_id":"0101177-19940715-三讀-19800506-第四條","_prev_id":"0101177-19830628-三讀-19800506-第四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41006-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四條","順序":3,"條號":"第四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19941006,"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人、候選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簿為依據。\n 前項居住期間之起算,以申報戶籍遷入登記之申請日期為準。\n 重行投票者,仍依原投票日計算。","前法版本":"19830628-三讀","此法版本":"19890126-三讀","說明":"","_id":"0101177-19941006-三讀-19800506-第四條","_prev_id":"0101177-19830628-三讀-19800506-第四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41020-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四條","順序":3,"條號":"第四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19941020,"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人、候選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簿為依據。\n 前項居住期間之起算,以申報戶籍遷入登記之申請日期為準。\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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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日期":20001013,"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人、候選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簿為依據。\n 前項居住期間之起算,以申報戶籍遷入登記之申請日期為準。\n 重行投票者,仍依原投票日計算。","前法版本":"19830628-三讀","此法版本":"1989012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01013-三讀-19800506-第四條","_prev_id":"0101177-19830628-三讀-19800506-第四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20115-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四條","順序":3,"條號":"第四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20115,"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人、候選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簿為依據。\n 前項居住期間之起算,以申報戶籍遷入登記之申請日期為準。\n 重行投票者,仍依原投票日計算。","前法版本":"19830628-三讀","此法版本":"1989012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20115-三讀-19800506-第四條","_prev_id":"0101177-19830628-三讀-19800506-第四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21231-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四條","順序":3,"條號":"第四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21231,"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人、候選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簿為依據。\n 前項居住期間之起算,以申報戶籍遷入登記之申請日期為準。\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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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選舉罷免處罰","日期":20160222,"動作":"修正","內容":"罷免案提議人,於徵求連署期間,得設立罷免辦事處,置辦事人員。\n前項罷免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之人民團體或經常定為投票所、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但政黨之各級黨部辦公處,不在此限。\n罷免辦事處與辦事人員之設置及徵求連署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前法版本":"19940715-三讀","此法版本":"bill-1050219070203800","說明":"原條文第三項規定禁止進行相關罷免活動宣傳,限制人民之意見表達與憲法賦予之權,予以刪除。","_id":"0101177-bill-1050219070203800-19800506-第八十六條","_prev_id":"0101177-19940715-三讀-19800506-第八十六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bill-1050226070201900","法條代碼":"19800506-第八十六條","順序":3,"條號":"第八十六條","母層級":"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處罰","日期":20160301,"動作":"修正","內容":"罷免案提議人,於徵求連署期間,得設立罷免辦事處,置辦事人員。\n前項罷免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之人民團體或經常定為投票所、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但政黨之各級黨部辦公處,不在此限。\n罷免辦事處與辦事人員之設置及徵求連署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前法版本":"19940715-三讀","此法版本":"bill-1050226070201900","說明":"原條文第三項規定禁止進行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已對於人民受憲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七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及罷免權造成過度之限制,應予以刪除。","_id":"0101177-bill-1050226070201900-19800506-第八十六條","_prev_id":"0101177-19940715-三讀-19800506-第八十六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bill-1050301070200300","法條代碼":"19800506-第八十六條","順序":3,"條號":"第八十六條","母層級":"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處罰","日期":20160301,"動作":"修正","內容":"罷免案提議人,於徵求連署期間,得設立罷免辦事處,置辦事人員。\n前項罷免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之人民團體或經常定為投票所、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但政黨之各級黨部辦公處,不在此限。\n罷免辦事處與辦事人員之設置及徵求連署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前法版本":"19940715-三讀","此法版本":"bill-1050301070200300","說明":"現行條文第三項規定禁止進行相關罷免活動宣傳,以及被罷免人阻止罷免宣傳活動之規定,限制罷免人與被罷免人表意自由,讓選區的人民沒有管道瞭解罷免案正反意見,剝奪罷免案的資訊接近及參與權,形同限制人民罷免權之行使,應予以刪除。","_id":"0101177-bill-1050301070200300-19800506-第八十六條","_prev_id":"0101177-19940715-三讀-19800506-第八十六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60325-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四條","順序":3,"條號":"第四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60325,"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人、候選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n 前項居住期間之計算,自戶籍遷入登記之日起算。\n 重行投票者,仍依原投票日計算。","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60325-三讀-20071106-第四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bill-1050912070100200","法條代碼":"19800506-第一百條","順序":3,"條號":"第一百條","母層級":"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處罰","日期":20160920,"動作":"修正","內容":"直轄市、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主席及副主席之選舉,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n前項之選舉,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亦同。\n預備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n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n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前法版本":"19910716-三讀","此法版本":"bill-1050912070100200","說明":"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n\n二、第四項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九十九條說明二。\n\n三、第五項刪除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九十七條說明二。另配合第五項之刪除,現行第六項移列為第五項。","_id":"0101177-bill-1050912070100200-19800506-第一百條","_prev_id":"0101177-19910716-三讀-19800506-第一百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61118-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四條","順序":3,"條號":"第四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61118,"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人、候選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n 前項居住期間之計算,自戶籍遷入登記之日起算。\n 重行投票者,仍依原投票日計算。","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61118-三讀-20071106-第四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61129-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四條","順序":3,"條號":"第四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61129,"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人、候選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n 前項居住期間之計算,自戶籍遷入登記之日起算。\n 重行投票者,仍依原投票日計算。","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61129-三讀-20071106-第四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80417-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四條","順序":3,"條號":"第四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80417,"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人、候選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n 前項居住期間之計算,自戶籍遷入登記之日起算。\n 重行投票者,仍依原投票日計算。","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80417-三讀-20071106-第四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81228-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四條","順序":3,"條號":"第四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81228,"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人、候選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n 前項居住期間之計算,自戶籍遷入登記之日起算。\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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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行投票者,仍依原投票日計算。","前法版本":"20071106-三讀","此法版本":"2023052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230526-三讀-20071106-第四條","_prev_id":"0101177-20071106-三讀-20071106-第四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800506-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五條","順序":4,"條號":"第五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19800506,"動作":"制定","內容":"本法所規定各種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但期間之末日為例假日時,不予延長。","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800506-三讀","說明":"","_id":"0101177-19800506-三讀-19800506-第五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830628-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五條","順序":4,"條號":"第五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19830628,"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所規定各種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但期間之末日為例假日時,不予延長。","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800506-三讀","說明":"","_id":"0101177-19830628-三讀-19800506-第五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890126-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五條","順序":4,"條號":"第五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19890126,"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所規定各種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但期間之末日為例假日時,不予延長。","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800506-三讀","說明":"","_id":"0101177-19890126-三讀-19800506-第五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10716-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五條","順序":4,"條號":"第五條","母層級":"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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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日期":20060505,"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所規定各種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但期間之末日為例假日時,不予延長。","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8005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60505-三讀-19800506-第五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71106-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五條","順序":4,"條號":"第五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71106,"動作":"全文修正","內容":"本法所定各種選舉、罷免期間之計算,除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但期間之末日,除因天然災害政府機關停止上班外,其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不予延長。\n 本法所定投票日前幾日,自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前逆算至規定日數之當日;所定投票日後幾日,自投票日次日起算,向後算至規定日數之當日;所定投票日幾日前,其期限之最終期日之計算,自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前逆算至規定日數之前一日,為該期限之終止日。\n 選舉、罷免之各種申請,以郵寄方式向選舉機關提出者,以選舉機關收件日期為準。","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71106-三讀-20071106-第五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81107-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五條","順序":4,"條號":"第五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81107,"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所定各種選舉、罷免期間之計算,除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但期間之末日,除因天然災害政府機關停止上班外,其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不予延長。\n 本法所定投票日前幾日,自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前逆算至規定日數之當日;所定投票日後幾日,自投票日次日起算,向後算至規定日數之當日;所定投票日幾日前,其期限之最終期日之計算,自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前逆算至規定日數之前一日,為該期限之終止日。\n 選舉、罷免之各種申請,以郵寄方式向選舉機關提出者,以選舉機關收件日期為準。","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81107-三讀-20071106-第五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90512-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五條","順序":4,"條號":"第五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90512,"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所定各種選舉、罷免期間之計算,除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但期間之末日,除因天然災害政府機關停止上班外,其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不予延長。\n 本法所定投票日前幾日,自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前逆算至規定日數之當日;所定投票日後幾日,自投票日次日起算,向後算至規定日數之當日;所定投票日幾日前,其期限之最終期日之計算,自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前逆算至規定日數之前一日,為該期限之終止日。\n 選舉、罷免之各種申請,以郵寄方式向選舉機關提出者,以選舉機關收件日期為準。","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90512-三讀-20071106-第五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00819-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五條","順序":4,"條號":"第五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00819,"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所定各種選舉、罷免期間之計算,除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但期間之末日,除因天然災害政府機關停止上班外,其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不予延長。\n 本法所定投票日前幾日,自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前逆算至規定日數之當日;所定投票日後幾日,自投票日次日起算,向後算至規定日數之當日;所定投票日幾日前,其期限之最終期日之計算,自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前逆算至規定日數之前一日,為該期限之終止日。\n 選舉、罷免之各種申請,以郵寄方式向選舉機關提出者,以選舉機關收件日期為準。","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00819-三讀-20071106-第五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10506-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五條","順序":4,"條號":"第五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10506,"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所定各種選舉、罷免期間之計算,除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但期間之末日,除因天然災害政府機關停止上班外,其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不予延長。\n 本法所定投票日前幾日,自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前逆算至規定日數之當日;所定投票日後幾日,自投票日次日起算,向後算至規定日數之當日;所定投票日幾日前,其期限之最終期日之計算,自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前逆算至規定日數之前一日,為該期限之終止日。\n 選舉、罷免之各種申請,以郵寄方式向選舉機關提出者,以選舉機關收件日期為準。","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10506-三讀-20071106-第五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40513-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五條","順序":4,"條號":"第五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40513,"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所定各種選舉、罷免期間之計算,除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但期間之末日,除因天然災害政府機關停止上班外,其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不予延長。\n 本法所定投票日前幾日,自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前逆算至規定日數之當日;所定投票日後幾日,自投票日次日起算,向後算至規定日數之當日;所定投票日幾日前,其期限之最終期日之計算,自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前逆算至規定日數之前一日,為該期限之終止日。\n 選舉、罷免之各種申請,以郵寄方式向選舉機關提出者,以選舉機關收件日期為準。","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40513-三讀-20071106-第五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50122-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五條","順序":4,"條號":"第五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50122,"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所定各種選舉、罷免期間之計算,除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但期間之末日,除因天然災害政府機關停止上班外,其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不予延長。\n 本法所定投票日前幾日,自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前逆算至規定日數之當日;所定投票日後幾日,自投票日次日起算,向後算至規定日數之當日;所定投票日幾日前,其期限之最終期日之計算,自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前逆算至規定日數之前一日,為該期限之終止日。\n 選舉、罷免之各種申請,以郵寄方式向選舉機關提出者,以選舉機關收件日期為準。","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50122-三讀-20071106-第五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bill-1050219070203800","法條代碼":"19800506-第九十條","順序":4,"條號":"第九十條","母層級":"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處罰","日期":20160222,"動作":"修正","內容":"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n有效罷免票數中,不同意票數多於同意票數或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否決。","前法版本":"19800506-三讀","此法版本":"bill-1050219070203800","說明":"罷免案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達原選區選舉人數四分之一以上始為通過,反之為否決。","_id":"0101177-bill-1050219070203800-19800506-第九十條","_prev_id":"0101177-19800506-三讀-19800506-第九十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bill-1050226070201900","法條代碼":"19800506-第九十條","順序":4,"條號":"第九十條","母層級":"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處罰","日期":20160301,"動作":"修正","內容":"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即為通過。反之為否決。","前法版本":"19800506-三讀","此法版本":"bill-1050226070201900","說明":"原條文對於罷免案通過門檻之限制,與當選門檻僅須相對多數決相差甚鉅,對於人民行使受憲法第十七條所保障之罷免權造成過度之限制,爰修正為罷免案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即為通過。反之為否決。","_id":"0101177-bill-1050226070201900-19800506-第九十條","_prev_id":"0101177-19800506-三讀-19800506-第九十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bill-1050301070200300","法條代碼":"19800506-第九十條","順序":4,"條號":"第九十條","母層級":"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處罰","日期":20160301,"動作":"修正","內容":"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被罷免人當選之得票數,即為通過。","前法版本":"19800506-三讀","此法版本":"bill-1050301070200300","說明":"有效同意票數超過被罷免人當選得票數,即為通過,未超過者即為否決。","_id":"0101177-bill-1050301070200300-19800506-第九十條","_prev_id":"0101177-19800506-三讀-19800506-第九十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60325-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五條","順序":4,"條號":"第五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60325,"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所定各種選舉、罷免期間之計算,除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但期間之末日,除因天然災害政府機關停止上班外,其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不予延長。\n 本法所定投票日前幾日,自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前逆算至規定日數之當日;所定投票日後幾日,自投票日次日起算,向後算至規定日數之當日;所定投票日幾日前,其期限之最終期日之計算,自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前逆算至規定日數之前一日,為該期限之終止日。\n 選舉、罷免之各種申請,以郵寄方式向選舉機關提出者,以選舉機關收件日期為準。","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60325-三讀-20071106-第五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bill-1050912070100200","法條代碼":"19800506-第一百零一條","順序":4,"條號":"第一百零一條","母層級":"第六章 選舉罷免訴訟","日期":20160920,"動作":"修正","內容":"政黨辦理第二條各種公職人員候選人黨內提名,自公告其提名作業之日起,於提名作業期間,對於黨內候選人有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行為者,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處斷;對於有投票資格之人,有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行為者,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斷。\n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n犯前二項之罪者,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交付或收受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n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n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n意圖漁利,包攬第一項之事務者,依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處斷。\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第一百十五條規定,於政黨辦理公職人員黨內提名時,準用之。\n政黨依第一項規定辦理黨內提名作業,應公告其提名作業相關事宜,並載明起止時間、作業流程、黨內候選人及有投票資格之人之認定等事項;各政黨於提名作業公告後,應於五日內報請內政部備查。","前法版本":"19830628-三讀","此法版本":"bill-1050912070100200","說明":"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至第九項未修正。\n\n二、第三項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九十七條說明二。","_id":"0101177-bill-1050912070100200-19800506-第一百零一條","_prev_id":"0101177-19830628-三讀-19800506-第一百零一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61118-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五條","順序":4,"條號":"第五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61118,"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所定各種選舉、罷免期間之計算,除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但期間之末日,除因天然災害政府機關停止上班外,其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不予延長。\n 本法所定投票日前幾日,自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前逆算至規定日數之當日;所定投票日後幾日,自投票日次日起算,向後算至規定日數之當日;所定投票日幾日前,其期限之最終期日之計算,自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前逆算至規定日數之前一日,為該期限之終止日。\n 選舉、罷免之各種申請,以郵寄方式向選舉機關提出者,以選舉機關收件日期為準。","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61118-三讀-20071106-第五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61129-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五條","順序":4,"條號":"第五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61129,"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所定各種選舉、罷免期間之計算,除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但期間之末日,除因天然災害政府機關停止上班外,其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不予延長。\n 本法所定投票日前幾日,自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前逆算至規定日數之當日;所定投票日後幾日,自投票日次日起算,向後算至規定日數之當日;所定投票日幾日前,其期限之最終期日之計算,自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前逆算至規定日數之前一日,為該期限之終止日。\n 選舉、罷免之各種申請,以郵寄方式向選舉機關提出者,以選舉機關收件日期為準。","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61129-三讀-20071106-第五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80417-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五條","順序":4,"條號":"第五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80417,"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所定各種選舉、罷免期間之計算,除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但期間之末日,除因天然災害政府機關停止上班外,其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不予延長。\n 本法所定投票日前幾日,自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前逆算至規定日數之當日;所定投票日後幾日,自投票日次日起算,向後算至規定日數之當日;所定投票日幾日前,其期限之最終期日之計算,自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前逆算至規定日數之前一日,為該期限之終止日。\n 選舉、罷免之各種申請,以郵寄方式向選舉機關提出者,以選舉機關收件日期為準。","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80417-三讀-20071106-第五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81228-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五條","順序":4,"條號":"第五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81228,"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所定各種選舉、罷免期間之計算,除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但期間之末日,除因天然災害政府機關停止上班外,其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不予延長。\n 本法所定投票日前幾日,自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前逆算至規定日數之當日;所定投票日後幾日,自投票日次日起算,向後算至規定日數之當日;所定投票日幾日前,其期限之最終期日之計算,自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前逆算至規定日數之前一日,為該期限之終止日。\n 選舉、罷免之各種申請,以郵寄方式向選舉機關提出者,以選舉機關收件日期為準。","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81228-三讀-20071106-第五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200417-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五條","順序":4,"條號":"第五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200417,"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所定各種選舉、罷免期間之計算,除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但期間之末日,除因天然災害政府機關停止上班外,其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不予延長。\n 本法所定投票日前幾日,自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前逆算至規定日數之當日;所定投票日後幾日,自投票日次日起算,向後算至規定日數之當日;所定投票日幾日前,其期限之最終期日之計算,自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前逆算至規定日數之前一日,為該期限之終止日。\n 選舉、罷免之各種申請,以郵寄方式向選舉機關提出者,以選舉機關收件日期為準。","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200417-三讀-20071106-第五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211130-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五條","順序":4,"條號":"第五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211130,"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所定各種選舉、罷免期間之計算,除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但期間之末日,除因天然災害政府機關停止上班外,其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不予延長。\n 本法所定投票日前幾日,自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前逆算至規定日數之當日;所定投票日後幾日,自投票日次日起算,向後算至規定日數之當日;所定投票日幾日前,其期限之最終期日之計算,自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前逆算至規定日數之前一日,為該期限之終止日。\n 選舉、罷免之各種申請,以郵寄方式向選舉機關提出者,以選舉機關收件日期為準。","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211130-三讀-20071106-第五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230526-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五條","順序":4,"條號":"第五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230526,"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所定各種選舉、罷免期間之計算,除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但期間之末日,除因天然災害政府機關停止上班外,其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不予延長。\n 本法所定投票日前幾日,自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前逆算至規定日數之當日;所定投票日後幾日,自投票日次日起算,向後算至規定日數之當日;所定投票日幾日前,其期限之最終期日之計算,自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前逆算至規定日數之前一日,為該期限之終止日。\n 選舉、罷免之各種申請,以郵寄方式向選舉機關提出者,以選舉機關收件日期為準。","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230526-三讀-20071106-第五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800506-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六條","順序":5,"條號":"第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19800506,"動作":"制定","內容":"公職人員選舉,中央、省(市)、縣(市)各設選舉委員會辦理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800506-三讀","說明":"","_id":"0101177-19800506-三讀-19800506-第六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830628-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六條","順序":5,"條號":"第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19830628,"動作":"未變更","內容":"公職人員選舉,中央、省(市)、縣(市)各設選舉委員會辦理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800506-三讀","說明":"","_id":"0101177-19830628-三讀-19800506-第六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890126-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六條","順序":5,"條號":"第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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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罷免訴訟","日期":20160301,"動作":"修正","內容":"違反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n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n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首長或相關人員違反第五十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就該機關所支之費用,予以追償。\n報紙、雜誌未依第五十一條規定於廣告中載明刊登者之姓名,法人或團體之代表人姓名者,處報紙、雜誌事業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或該廣告費二倍之罰鍰。\n違反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五十六條之規定,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n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依第一項規定,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違反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者,依前項規定,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n委託大眾傳播媒體,刊播競選廣告或委託夾報散發宣傳品,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者,依第六項規定,處罰委託人及受託人。\n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前法版本":"19830628-三讀","此法版本":"bill-1050226070201900","說明":"配合本法第八十六條修正,刪除相關罰則。","_id":"0101177-bill-1050226070201900-19800506-第一百十條","_prev_id":"0101177-19830628-三讀-19800506-第一百十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bill-1050301070200300","法條代碼":"19800506-第一百十條","順序":5,"條號":"第一百十條","母層級":"第六章 選舉罷免訴訟","日期":20160301,"動作":"修正","內容":"違反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n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n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首長或相關人員違反第五十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就該機關所支之費用,予以追償。\n報紙、雜誌未依第五十一條規定於廣告中載明刊登者之姓名,法人或團體之代表人姓名者,處報紙、雜誌事業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或該廣告費二倍之罰鍰。\n違反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五十六條之規定,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n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依第一項規定,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違反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者,依前項規定,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n委託大眾傳播媒體,刊播競選廣告或委託夾報散發宣傳品,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者,依第六項規定,處罰委託人及受託人。\n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前法版本":"19830628-三讀","此法版本":"bill-1050301070200300","說明":"配合第八十六條修正,刪除關於罷免及罷免活動罰則規定,如修正條文所示。","_id":"0101177-bill-1050301070200300-19800506-第一百十條","_prev_id":"0101177-19830628-三讀-19800506-第一百十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60325-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六條","順序":5,"條號":"第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20160325,"動作":"未變更","內容":"公職人員選舉,中央、直轄市、縣(市)各設選舉委員會辦理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60325-三讀-20071106-第六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bill-1050912070100200","法條代碼":"19800506-第一百零二條","順序":5,"條號":"第一百零二條","母層級":"第六章 選舉罷免訴訟","日期":20160920,"動作":"修正","內容":"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一、對於該選舉區內之團體或機構,假借捐助名義,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團體或機構之構成員,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n二、以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行求期約或交付罷免案提議人或連署人,使其不為提議或連署,或為一定之提議或連署。\n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n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前法版本":"19800506-三讀","此法版本":"bill-1050912070100200","說明":"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n\n二、第三項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九十九條說明二。","_id":"0101177-bill-1050912070100200-19800506-第一百零二條","_prev_id":"0101177-19800506-三讀-19800506-第一百零二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61118-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六條","順序":5,"條號":"第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20161118,"動作":"未變更","內容":"公職人員選舉,中央、直轄市、縣(市)各設選舉委員會辦理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61118-三讀-20071106-第六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61129-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六條","順序":5,"條號":"第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20161129,"動作":"未變更","內容":"公職人員選舉,中央、直轄市、縣(市)各設選舉委員會辦理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61129-三讀-20071106-第六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80417-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六條","順序":5,"條號":"第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20180417,"動作":"未變更","內容":"公職人員選舉,中央、直轄市、縣(市)各設選舉委員會辦理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80417-三讀-20071106-第六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81228-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六條","順序":5,"條號":"第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20181228,"動作":"未變更","內容":"公職人員選舉,中央、直轄市、縣(市)各設選舉委員會辦理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81228-三讀-20071106-第六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200417-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六條","順序":5,"條號":"第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20200417,"動作":"未變更","內容":"公職人員選舉,中央、直轄市、縣(市)各設選舉委員會辦理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200417-三讀-20071106-第六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211130-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六條","順序":5,"條號":"第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20211130,"動作":"未變更","內容":"公職人員選舉,中央、直轄市、縣(市)各設選舉委員會辦理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211130-三讀-20071106-第六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230526-三讀","法條代碼":"20230526-第五條之一","順序":5,"條號":"第五條之一","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230526,"動作":"增訂","內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為應放假之日。","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23052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230526-三讀-20230526-第五條之一"},{"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800506-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七條","順序":6,"條號":"第七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19800506,"動作":"制定","內容":"中央公職人員及省(市)議員選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各級選舉委員會辦理之。\n 縣(市)議員及縣(市)長選舉,由省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n 鄉(鎮、市)民代表及鄉(鎮、市)長選舉,由縣選舉委員會辦理之。\n 村、里長選舉由各該市、縣選舉委員會辦理之。\n 第二項至第四項之選舉,並受中央選舉委員會之監督。","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800506-三讀","說明":"","_id":"0101177-19800506-三讀-19800506-第七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830628-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七條","順序":6,"條號":"第七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19830628,"動作":"修正","內容":"中央公職人員及省(市)議員選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各級選舉委員會辦理之。\n 縣(市)議員及縣(市)長選舉,由省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n 鄉(鎮、市)民代表及鄉(鎮、市)長選舉,由縣選舉委員會辦理之。\n 村、里長選舉,由各該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n 第二項至第四項之選舉,並受上級選舉委員會之監督。\n 辦理選舉期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並於鄉(鎮、市、區)設辦理選務單位。","前法版本":"19800506-三讀","此法版本":"19830628-三讀","說明":"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n 二、第四項文字修正。\n 三、第五項將「中央」修正為「上級」俾兼顧省選舉委員會之監督職權。\n 四、增列第六項,明定辦理選舉期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並於鄉(鎮、市、區)設辦理選務單位,以應作業之需要。","_id":"0101177-19830628-三讀-19800506-第七條","_prev_id":"0101177-19800506-三讀-19800506-第七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890126-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七條","順序":6,"條號":"第七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19890126,"動作":"未變更","內容":"中央公職人員及省(市)議員選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各級選舉委員會辦理之。\n 縣(市)議員及縣(市)長選舉,由省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n 鄉(鎮、市)民代表及鄉(鎮、市)長選舉,由縣選舉委員會辦理之。\n 村、里長選舉,由各該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n 第二項至第四項之選舉,並受上級選舉委員會之監督。\n 辦理選舉期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並於鄉(鎮、市、區)設辦理選務單位。","前法版本":"19800506-三讀","此法版本":"19830628-三讀","說明":"","_id":"0101177-19890126-三讀-19800506-第七條","_prev_id":"0101177-19800506-三讀-19800506-第七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10716-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七條","順序":6,"條號":"第七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19910716,"動作":"未變更","內容":"中央公職人員及省(市)議員選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各級選舉委員會辦理之。\n 縣(市)議員及縣(市)長選舉,由省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n 鄉(鎮、市)民代表及鄉(鎮、市)長選舉,由縣選舉委員會辦理之。\n 村、里長選舉,由各該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n 第二項至第四項之選舉,並受上級選舉委員會之監督。\n 辦理選舉期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並於鄉(鎮、市、區)設辦理選務單位。","前法版本":"19800506-三讀","此法版本":"19830628-三讀","說明":"","_id":"0101177-19910716-三讀-19800506-第七條","_prev_id":"0101177-19800506-三讀-19800506-第七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21022-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七條","順序":6,"條號":"第七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19921022,"動作":"未變更","內容":"中央公職人員及省(市)議員選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各級選舉委員會辦理之。\n 縣(市)議員及縣(市)長選舉,由省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n 鄉(鎮、市)民代表及鄉(鎮、市)長選舉,由縣選舉委員會辦理之。\n 村、里長選舉,由各該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n 第二項至第四項之選舉,並受上級選舉委員會之監督。\n 辦理選舉期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並於鄉(鎮、市、區)設辦理選務單位。","前法版本":"19800506-三讀","此法版本":"19830628-三讀","說明":"","_id":"0101177-19921022-三讀-19800506-第七條","_prev_id":"0101177-19800506-三讀-19800506-第七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40603-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七條","順序":6,"條號":"第七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19940603,"動作":"未變更","內容":"中央公職人員及省(市)議員選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各級選舉委員會辦理之。\n 縣(市)議員及縣(市)長選舉,由省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n 鄉(鎮、市)民代表及鄉(鎮、市)長選舉,由縣選舉委員會辦理之。\n 村、里長選舉,由各該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n 第二項至第四項之選舉,並受上級選舉委員會之監督。\n 辦理選舉期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並於鄉(鎮、市、區)設辦理選務單位。","前法版本":"19800506-三讀","此法版本":"19830628-三讀","說明":"","_id":"0101177-19940603-三讀-19800506-第七條","_prev_id":"0101177-19800506-三讀-19800506-第七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40715-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七條","順序":6,"條號":"第七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19940715,"動作":"修正","內容":"中央公職人員、省(市)議員及省(市)長選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各級選舉委員會辦理之。\n 縣(市)議員及縣(市)長選舉,由省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n 鄉(鎮、市)民代表及鄉(鎮、市)長選舉,由縣選舉委員會辦理之。\n 村、里長選舉,由各該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n 第二項至第四項之選舉,並受上級選舉委員會之監督。\n 辦理選舉期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並於鄉(鎮、市、區)設辦理選務單位。","前法版本":"19830628-三讀","此法版本":"19940715-三讀","說明":"一、配合地方制度法制化,於第一項增列省(市)長選舉。\n 二、其餘未修正。","_id":"0101177-19940715-三讀-19800506-第七條","_prev_id":"0101177-19830628-三讀-19800506-第七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41006-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七條","順序":6,"條號":"第七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19941006,"動作":"未變更","內容":"中央公職人員、省(市)議員及省(市)長選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各級選舉委員會辦理之。\n 縣(市)議員及縣(市)長選舉,由省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n 鄉(鎮、市)民代表及鄉(鎮、市)長選舉,由縣選舉委員會辦理之。\n 村、里長選舉,由各該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n 第二項至第四項之選舉,並受上級選舉委員會之監督。\n 辦理選舉期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並於鄉(鎮、市、區)設辦理選務單位。","前法版本":"19830628-三讀","此法版本":"19940715-三讀","說明":"","_id":"0101177-19941006-三讀-19800506-第七條","_prev_id":"0101177-19830628-三讀-19800506-第七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41020-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七條","順序":6,"條號":"第七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19941020,"動作":"未變更","內容":"中央公職人員、省(市)議員及省(市)長選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各級選舉委員會辦理之。\n 縣(市)議員及縣(市)長選舉,由省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n 鄉(鎮、市)民代表及鄉(鎮、市)長選舉,由縣選舉委員會辦理之。\n 村、里長選舉,由各該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n 第二項至第四項之選舉,並受上級選舉委員會之監督。\n 辦理選舉期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並於鄉(鎮、市、區)設辦理選務單位。","前法版本":"19830628-三讀","此法版本":"19940715-三讀","說明":"","_id":"0101177-19941020-三讀-19800506-第七條","_prev_id":"0101177-19830628-三讀-19800506-第七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70531-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七條","順序":6,"條號":"第七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19970531,"動作":"未變更","內容":"中央公職人員、省(市)議員及省(市)長選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各級選舉委員會辦理之。\n 縣(市)議員及縣(市)長選舉,由省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n 鄉(鎮、市)民代表及鄉(鎮、市)長選舉,由縣選舉委員會辦理之。\n 村、里長選舉,由各該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n 第二項至第四項之選舉,並受上級選舉委員會之監督。\n 辦理選舉期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並於鄉(鎮、市、區)設辦理選務單位。","前法版本":"19830628-三讀","此法版本":"19940715-三讀","說明":"","_id":"0101177-19970531-三讀-19800506-第七條","_prev_id":"0101177-19830628-三讀-19800506-第七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00630-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七條","順序":6,"條號":"第七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20000630,"動作":"未變更","內容":"中央公職人員、省(市)議員及省(市)長選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各級選舉委員會辦理之。\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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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區民代表及區長選舉,由直轄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鄉(鎮、市)民代表及鄉(鎮、市)長選舉,由縣選舉委員會辦理之。\n 村(里)長選舉,由各該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n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前二項之選舉,並受中央選舉委員會之監督。\n 辦理選舉期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並於鄉(鎮、市、區)設辦理選務單位。","前法版本":"20071106-三讀","此法版本":"20140513-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50122-三讀-20071106-第七條","_prev_id":"0101177-20071106-三讀-20071106-第七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60325-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七條","順序":6,"條號":"第七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20160325,"動作":"未變更","內容":"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及縣(市)長選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n 原住民區民代表及區長選舉,由直轄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鄉(鎮、市)民代表及鄉(鎮、市)長選舉,由縣選舉委員會辦理之。\n 村(里)長選舉,由各該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n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前二項之選舉,並受中央選舉委員會之監督。\n 辦理選舉期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並於鄉(鎮、市、區)設辦理選務單位。","前法版本":"20071106-三讀","此法版本":"20140513-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60325-三讀-20071106-第七條","_prev_id":"0101177-20071106-三讀-20071106-第七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bill-1050912070100200","法條代碼":"19800506-第一百零六條","順序":6,"條號":"第一百零六條","母層級":"第六章 選舉罷免訴訟","日期":20160920,"動作":"修正","內容":"違反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違反第六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法版本":"19800506-三讀","此法版本":"bill-1050912070100200","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第二項有關查獲之攝影器材沒收之之規定可回歸適用刑法沒收相關規定,爰予刪除。","_id":"0101177-bill-1050912070100200-19800506-第一百零六條","_prev_id":"0101177-19800506-三讀-19800506-第一百零六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61118-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七條","順序":6,"條號":"第七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20161118,"動作":"未變更","內容":"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及縣(市)長選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n 原住民區民代表及區長選舉,由直轄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鄉(鎮、市)民代表及鄉(鎮、市)長選舉,由縣選舉委員會辦理之。\n 村(里)長選舉,由各該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n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前二項之選舉,並受中央選舉委員會之監督。\n 辦理選舉期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並於鄉(鎮、市、區)設辦理選務單位。","前法版本":"20071106-三讀","此法版本":"20140513-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61118-三讀-20071106-第七條","_prev_id":"0101177-20071106-三讀-20071106-第七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61129-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七條","順序":6,"條號":"第七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20161129,"動作":"未變更","內容":"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及縣(市)長選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n 原住民區民代表及區長選舉,由直轄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鄉(鎮、市)民代表及鄉(鎮、市)長選舉,由縣選舉委員會辦理之。\n 村(里)長選舉,由各該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n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前二項之選舉,並受中央選舉委員會之監督。\n 辦理選舉期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並於鄉(鎮、市、區)設辦理選務單位。","前法版本":"20071106-三讀","此法版本":"20140513-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61129-三讀-20071106-第七條","_prev_id":"0101177-20071106-三讀-20071106-第七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80417-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七條","順序":6,"條號":"第七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20180417,"動作":"未變更","內容":"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及縣(市)長選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n 原住民區民代表及區長選舉,由直轄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鄉(鎮、市)民代表及鄉(鎮、市)長選舉,由縣選舉委員會辦理之。\n 村(里)長選舉,由各該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n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前二項之選舉,並受中央選舉委員會之監督。\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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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罷免機關","日期":20230526,"動作":"修正","內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由中央、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前法版本":"20071106-三讀","此法版本":"2023052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230526-三讀-20071106-第六條","_prev_id":"0101177-20071106-三讀-20071106-第六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800506-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八條","順序":7,"條號":"第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19800506,"動作":"制定","內容":"中央選舉委員會隸屬行政院,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擬定,呈請 總統核定之。\n 省(市)選舉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n 縣(市)選舉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省選舉委員會遴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n 省(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 各級選舉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800506-三讀","說明":"","_id":"0101177-19800506-三讀-19800506-第八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830628-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八條","順序":7,"條號":"第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19830628,"動作":"修正","內容":"中央選舉委員會隸屬行政院,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擬定,呈請總統核定之。\n 省選舉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三人,直轄市選舉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n 縣(市)選舉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省選舉委員會遴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n 省(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 各級選舉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但因職務關係派充者,得依其職務異動而改派之。","前法版本":"19800506-三讀","此法版本":"19830628-三讀","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 二、為取消中央、省巡迴監察員,其監察工作由中央、省選舉委員會委員及有關幕僚單位負責辦理,並顧及省選舉委員會選監業務之需要,爰將第二項所定省選舉委員會委員名額修正為「五人至二十三人」,以應實際需要。至中央及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委員名額則維持現制。\n 三、第三項、第四項未修正。\n 四、第五項之後增列但書規定,俾應實際需要。","_id":"0101177-19830628-三讀-19800506-第八條","_prev_id":"0101177-19800506-三讀-19800506-第八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890126-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八條","順序":7,"條號":"第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19890126,"動作":"修正","內容":"中央選舉委員會隸屬行政院,置委員若干人;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委員之任命,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擬定,呈請總統核定之。\n 省(市)選舉委員會隸屬中央選舉委員會,各置委員若干人,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n 縣(市)選舉委員會隸屬省選舉委員會,各置委員若干人,由省選舉委員會遴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n 省(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 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依據法令公正行使職權。","前法版本":"19830628-三讀","此法版本":"19890126-三讀","說明":"一、將各級選舉委員會人數修正為「若干人,」並增「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委員之任命,」等語。且於各該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中明定其委員人數、無給職及任期等規定,以保持組織架構之彈性。\n 二、明定省(市)選舉委員會隸屬中央選舉委員會,縣(市)選舉委員會隸屬省選舉委員會,以確立地位保持其公正性。\n 三、第一項至第三項,依照前述理由予以修正。","_id":"0101177-19890126-三讀-19800506-第八條","_prev_id":"0101177-19830628-三讀-19800506-第八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10716-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八條","順序":7,"條號":"第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19910716,"動作":"修正","內容":"中央選舉委員會隸屬行政院,置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擬定,呈請總統核定之。\n 省(市)選舉委員會隸屬中央選舉委員會,各置委員若干人,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n 縣(市)選舉委員會隸屬省選舉委員會,各置委員若干人,由省選舉委員會遴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n 省(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n 各選舉委員會委員,應有無黨籍人士;其具有同一黨籍者,在中央選舉委員會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五分之二,在省(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不得超過各該選舉委員會委員總額二分之一。\n 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依據法令公正行使職權。","前法版本":"19890126-三讀","此法版本":"19910716-三讀","說明":"一、第一項配合第五項之增列酌作文字修正。\n 二、為增進選舉委員會公正超然性,增列第五項明定各選舉委員會應有無黨籍人士及其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之名額限制。","_id":"0101177-19910716-三讀-19800506-第八條","_prev_id":"0101177-19890126-三讀-19800506-第八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21022-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八條","順序":7,"條號":"第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19921022,"動作":"未變更","內容":"中央選舉委員會隸屬行政院,置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擬定,呈請總統核定之。\n 省(市)選舉委員會隸屬中央選舉委員會,各置委員若干人,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n 縣(市)選舉委員會隸屬省選舉委員會,各置委員若干人,由省選舉委員會遴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n 省(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n 各選舉委員會委員,應有無黨籍人士;其具有同一黨籍者,在中央選舉委員會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五分之二,在省(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不得超過各該選舉委員會委員總額二分之一。\n 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依據法令公正行使職權。","前法版本":"19890126-三讀","此法版本":"19910716-三讀","說明":"","_id":"0101177-19921022-三讀-19800506-第八條","_prev_id":"0101177-19890126-三讀-19800506-第八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40603-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八條","順序":7,"條號":"第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19940603,"動作":"未變更","內容":"中央選舉委員會隸屬行政院,置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擬定,呈請總統核定之。\n 省(市)選舉委員會隸屬中央選舉委員會,各置委員若干人,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n 縣(市)選舉委員會隸屬省選舉委員會,各置委員若干人,由省選舉委員會遴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n 省(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n 各選舉委員會委員,應有無黨籍人士;其具有同一黨籍者,在中央選舉委員會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五分之二,在省(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不得超過各該選舉委員會委員總額二分之一。\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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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選舉委員會隸屬中央選舉委員會,各置委員若干人,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n 縣(市)選舉委員會隸屬省選舉委員會,各置委員若干人,由省選舉委員會遴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n 省(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n 各選舉委員會委員,應有無黨籍人士;其具有同一黨籍者,在中央選舉委員會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五分之二,在省(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不得超過各該選舉委員會委員總額二分之一。\n 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依據法令公正行使職權。","前法版本":"19890126-三讀","此法版本":"19910716-三讀","說明":"","_id":"0101177-19941006-三讀-19800506-第八條","_prev_id":"0101177-19890126-三讀-19800506-第八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41020-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八條","順序":7,"條號":"第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19941020,"動作":"未變更","內容":"中央選舉委員會隸屬行政院,置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擬定,呈請總統核定之。\n 省(市)選舉委員會隸屬中央選舉委員會,各置委員若干人,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n 縣(市)選舉委員會隸屬省選舉委員會,各置委員若干人,由省選舉委員會遴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n 省(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n 各選舉委員會委員,應有無黨籍人士;其具有同一黨籍者,在中央選舉委員會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五分之二,在省(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不得超過各該選舉委員會委員總額二分之一。\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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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罷免機關","日期":20100819,"動作":"未變更","內容":"中央選舉委員會隸屬行政院,置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n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隸屬中央選舉委員會,各置委員若干人,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n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n 各選舉委員會委員,應有無黨籍人士;其具有同一黨籍者,在中央選舉委員會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五分之二,在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不得超過各該選舉委員會委員總額二分之一。\n 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依據法令公正行使職權。","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00819-三讀-20071106-第八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10506-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八條","順序":7,"條號":"第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20110506,"動作":"未變更","內容":"中央選舉委員會隸屬行政院,置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n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隸屬中央選舉委員會,各置委員若干人,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n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n 各選舉委員會委員,應有無黨籍人士;其具有同一黨籍者,在中央選舉委員會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五分之二,在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不得超過各該選舉委員會委員總額二分之一。\n 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依據法令公正行使職權。","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10506-三讀-20071106-第八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40513-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八條","順序":7,"條號":"第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20140513,"動作":"未變更","內容":"中央選舉委員會隸屬行政院,置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n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隸屬中央選舉委員會,各置委員若干人,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n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n 各選舉委員會委員,應有無黨籍人士;其具有同一黨籍者,在中央選舉委員會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五分之二,在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不得超過各該選舉委員會委員總額二分之一。\n 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依據法令公正行使職權。","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40513-三讀-20071106-第八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50122-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八條","順序":7,"條號":"第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20150122,"動作":"未變更","內容":"中央選舉委員會隸屬行政院,置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n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隸屬中央選舉委員會,各置委員若干人,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n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n 各選舉委員會委員,應有無黨籍人士;其具有同一黨籍者,在中央選舉委員會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五分之二,在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不得超過各該選舉委員會委員總額二分之一。\n 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依據法令公正行使職權。","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50122-三讀-20071106-第八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60325-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八條","順序":7,"條號":"第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20160325,"動作":"未變更","內容":"中央選舉委員會隸屬行政院,置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n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隸屬中央選舉委員會,各置委員若干人,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n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n 各選舉委員會委員,應有無黨籍人士;其具有同一黨籍者,在中央選舉委員會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五分之二,在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不得超過各該選舉委員會委員總額二分之一。\n 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依據法令公正行使職權。","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60325-三讀-20071106-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