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177"}},{"term":{"法條代碼":"19800506-第五十二條"}}],"filter":[]}},"page":1,"total":20,"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177&lawline_id=19800506-%E7%AC%AC%E4%BA%94%E5%8D%81%E4%BA%8C%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800506-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五十二條","順序":51,"條號":"第五十二條","母層級":"第六節 選舉活動","日期":19800506,"動作":"制定","內容":"候選人為競選活動使用宣傳車輛之數量,每人不得超過八輛。但以直轄市或縣(市)為其選舉區者,每人不得超過四輛,以鄉(鎮、市)為其選舉區者,每人不得超過二輛。\n 前項宣傳車輛,應懸掛選舉委員會製發之旗幟。\n 候選人為競選活動使用之擴音器,以裝置於宣傳車輛、自辦政見發表會場或競選辦事處為限。","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800506-三讀","說明":"","_id":"0101177-19800506-三讀-19800506-第五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830628-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五十二條","順序":54,"條號":"第五十二條","母層級":"第六節 選舉活動","日期":19830628,"動作":"修正","內容":"候選人為競選活動使用宣傳車輛之數量,每人不得超過五輛。但以直轄市或縣(市)為其選舉區者,每人不得超過三輛,以鄉(鎮、市)為其選舉區者,每人不得超過二輛。\n 前項宣傳車輛,應懸掛選舉委員會製發之旗幟。\n 候選人為競選活動使用之擴音器,以裝置於宣傳車輛、自辦政見發表會場或競選辦事處為限,並不得妨害其他候選人發表政見。","前法版本":"19800506-三讀","此法版本":"19830628-三讀","說明":"一、為節省競選費用,並符實際需要,爰將第一項所定候選人競選活動使用宣傳車輛之數量酌予減少。\n 二、第二項未修正。\n 三、現行第五十五條第八款規定,移列本條第三項之末,並酌作修正。","_id":"0101177-19830628-三讀-19800506-第五十二條","_prev_id":"0101177-19800506-三讀-19800506-第五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890126-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五十二條","順序":58,"條號":"第五十二條","母層級":"第六節 選舉活動","日期":19890126,"動作":"修正","內容":"候選人於競選活動期間,除監察委員選舉外,得使用宣傳車輛及擴音器。\n 候選人為競選活動使用宣傳車輛,應懸掛選舉委員會製發之旗幟,其數量每人不得超過五輛。但以直轄市或縣(市)為其選舉區者,每人不得超過三輛;以鄉(鎮、市)為其選舉區者,每人不得超過二輛;以村、里為其選舉區者,每人不得超過一輛。\n 候選人為競選活動使用之擴音器,以裝置於宣傳車輛、自辦政見發表會場或競選辦事處為限,並不得妨害其他候選人發表政見。","前法版本":"19830628-三讀","此法版本":"19890126-三讀","說明":"一、配合第四十六條之修正,爰增列第一項。\n 二、現行條文第一、二項合併修正為第二項,文字酌作修正並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有關村、里長選舉時使用車輛數之規定,改列入本條第二項末段,以期周延。","_id":"0101177-19890126-三讀-19800506-第五十二條","_prev_id":"0101177-19830628-三讀-19800506-第五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10716-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五十二條","順序":58,"條號":"第五十二條","母層級":"第六節 選舉活動","日期":19910716,"動作":"修正","內容":"政黨及候選人於競選活動期間,除監察委員選舉外,得使用宣傳車輛及擴音器。\n 候選人為競選活動使用宣傳車輛,其數量,每人不得超過五輛。但以直轄市或縣(市)為其選舉區者,每人不得超過三輛。以鄉(鎮、市)為其選舉區者,每人不得超過二輛。以村里為其選舉區者,每人不得超過一輛。\n 政黨為競選活動使用宣傳車輛,其數量,每直轄市、縣(市)不得超過五輛。\n 政黨及候選人為競選活動使用宣傳車輛,應懸掛選舉委員會製發之標幟。\n 政黨及候選人為競選活動使用之擴音器,以裝置於宣傳車輛、自辦政見發表會場或競選辦事處為限,並不得妨害其他政黨及候選人發表政見。","前法版本":"19890126-三讀","此法版本":"19910716-三讀","說明":"一、第一項明定政黨得使用宣傳車輛及擴音機助選。\n 二、原第二項前段候選人之宣傳車輛應懸掛選委會製發之標幟,增訂政黨之宣傳車輛亦應如此,並移列第四項。\n 三、第三項明定政黨之宣傳車輛其數目之限制。\n 四、原第三項移列第五項。","_id":"0101177-19910716-三讀-19800506-第五十二條","_prev_id":"0101177-19890126-三讀-19800506-第五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21022-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五十二條","順序":58,"條號":"第五十二條","母層級":"第六節 選舉活動","日期":19921022,"動作":"未變更","內容":"政黨及候選人於競選活動期間,除監察委員選舉外,得使用宣傳車輛及擴音器。\n 候選人為競選活動使用宣傳車輛,其數量,每人不得超過五輛。但以直轄市或縣(市)為其選舉區者,每人不得超過三輛。以鄉(鎮、市)為其選舉區者,每人不得超過二輛。以村里為其選舉區者,每人不得超過一輛。\n 政黨為競選活動使用宣傳車輛,其數量,每直轄市、縣(市)不得超過五輛。\n 政黨及候選人為競選活動使用宣傳車輛,應懸掛選舉委員會製發之標幟。\n 政黨及候選人為競選活動使用之擴音器,以裝置於宣傳車輛、自辦政見發表會場或競選辦事處為限,並不得妨害其他政黨及候選人發表政見。","前法版本":"19890126-三讀","此法版本":"19910716-三讀","說明":"","_id":"0101177-19921022-三讀-19800506-第五十二條","_prev_id":"0101177-19890126-三讀-19800506-第五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40603-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五十二條","順序":58,"條號":"第五十二條","母層級":"第六節 選舉活動","日期":19940603,"動作":"未變更","內容":"政黨及候選人於競選活動期間,除監察委員選舉外,得使用宣傳車輛及擴音器。\n 候選人為競選活動使用宣傳車輛,其數量,每人不得超過五輛。但以直轄市或縣(市)為其選舉區者,每人不得超過三輛。以鄉(鎮、市)為其選舉區者,每人不得超過二輛。以村里為其選舉區者,每人不得超過一輛。\n 政黨為競選活動使用宣傳車輛,其數量,每直轄市、縣(市)不得超過五輛。\n 政黨及候選人為競選活動使用宣傳車輛,應懸掛選舉委員會製發之標幟。\n 政黨及候選人為競選活動使用之擴音器,以裝置於宣傳車輛、自辦政見發表會場或競選辦事處為限,並不得妨害其他政黨及候選人發表政見。","前法版本":"19890126-三讀","此法版本":"19910716-三讀","說明":"","_id":"0101177-19940603-三讀-19800506-第五十二條","_prev_id":"0101177-19890126-三讀-19800506-第五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40715-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五十二條","順序":60,"條號":"第五十二條","母層級":"第六節 選舉活動","日期":19940715,"動作":"修正","內容":"政黨及候選人於競選活動期間,得使用宣傳車輛及擴音器。\n 候選人為競選活動使用宣傳車輛,其數量,每人不得超過二十輛。但以直轄市或縣(市)為其選舉區者,每人不得超過十輛。以鄉(鎮、市)為其選舉區者,每人不得超過三輛。以村、里為其選舉區者,每人不得超過一輛。\n 政黨為競選活動使用宣傳車輛,其數量,每直轄市、縣(市)不得超過十輛。但以村、里為其選舉區之補選不得超過一輛。\n 政黨及候選人為競選活動使用宣傳車輛,應懸掛選舉委員會製發之標幟。\n 政黨及候選人為競選活動使用之擴音器,以裝置於宣傳車輛或競選辦事處為限,並不得妨害其他政黨及候選人發表政見。","前法版本":"19910716-三讀","此法版本":"19940715-三讀","說明":"一、配合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五條規定,刪除第一項監察委員選舉之規定。\n 二、候選人及政黨競選宣傳車數量,酌予放寬。爰修正第二項、第三項。\n 三、配合第四十九條刪除自辦政見發表會之規定,刪除第五項中「、自辦政見發表會場」等字。","_id":"0101177-19940715-三讀-19800506-第五十二條","_prev_id":"0101177-19910716-三讀-19800506-第五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41006-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五十二條","順序":60,"條號":"第五十二條","母層級":"第六節 選舉活動","日期":19941006,"動作":"未變更","內容":"政黨及候選人於競選活動期間,得使用宣傳車輛及擴音器。\n 候選人為競選活動使用宣傳車輛,其數量,每人不得超過二十輛。但以直轄市或縣(市)為其選舉區者,每人不得超過十輛。以鄉(鎮、市)為其選舉區者,每人不得超過三輛。以村、里為其選舉區者,每人不得超過一輛。\n 政黨為競選活動使用宣傳車輛,其數量,每直轄市、縣(市)不得超過十輛。但以村、里為其選舉區之補選不得超過一輛。\n 政黨及候選人為競選活動使用宣傳車輛,應懸掛選舉委員會製發之標幟。\n 政黨及候選人為競選活動使用之擴音器,以裝置於宣傳車輛或競選辦事處為限,並不得妨害其他政黨及候選人發表政見。","前法版本":"19910716-三讀","此法版本":"19940715-三讀","說明":"","_id":"0101177-19941006-三讀-19800506-第五十二條","_prev_id":"0101177-19910716-三讀-19800506-第五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41020-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五十二條","順序":60,"條號":"第五十二條","母層級":"第六節 選舉活動","日期":19941020,"動作":"未變更","內容":"政黨及候選人於競選活動期間,得使用宣傳車輛及擴音器。\n 候選人為競選活動使用宣傳車輛,其數量,每人不得超過二十輛。但以直轄市或縣(市)為其選舉區者,每人不得超過十輛。以鄉(鎮、市)為其選舉區者,每人不得超過三輛。以村、里為其選舉區者,每人不得超過一輛。\n 政黨為競選活動使用宣傳車輛,其數量,每直轄市、縣(市)不得超過十輛。但以村、里為其選舉區之補選不得超過一輛。\n 政黨及候選人為競選活動使用宣傳車輛,應懸掛選舉委員會製發之標幟。\n 政黨及候選人為競選活動使用之擴音器,以裝置於宣傳車輛或競選辦事處為限,並不得妨害其他政黨及候選人發表政見。","前法版本":"19910716-三讀","此法版本":"19940715-三讀","說明":"","_id":"0101177-19941020-三讀-19800506-第五十二條","_prev_id":"0101177-19910716-三讀-19800506-第五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70531-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五十二條","順序":60,"條號":"第五十二條","母層級":"第六節 選舉活動","日期":19970531,"動作":"未變更","內容":"政黨及候選人於競選活動期間,得使用宣傳車輛及擴音器。\n 候選人為競選活動使用宣傳車輛,其數量,每人不得超過二十輛。但以直轄市或縣(市)為其選舉區者,每人不得超過十輛。以鄉(鎮、市)為其選舉區者,每人不得超過三輛。以村、里為其選舉區者,每人不得超過一輛。\n 政黨為競選活動使用宣傳車輛,其數量,每直轄市、縣(市)不得超過十輛。但以村、里為其選舉區之補選不得超過一輛。\n 政黨及候選人為競選活動使用宣傳車輛,應懸掛選舉委員會製發之標幟。\n 政黨及候選人為競選活動使用之擴音器,以裝置於宣傳車輛或競選辦事處為限,並不得妨害其他政黨及候選人發表政見。","前法版本":"19910716-三讀","此法版本":"19940715-三讀","說明":"","_id":"0101177-19970531-三讀-19800506-第五十二條","_prev_id":"0101177-19910716-三讀-19800506-第五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00630-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五十二條","順序":60,"條號":"第五十二條","母層級":"第六節 選舉活動","日期":20000630,"動作":"未變更","內容":"政黨及候選人於競選活動期間,得使用宣傳車輛及擴音器。\n 候選人為競選活動使用宣傳車輛,其數量,每人不得超過二十輛。但以直轄市或縣(市)為其選舉區者,每人不得超過十輛。以鄉(鎮、市)為其選舉區者,每人不得超過三輛。以村、里為其選舉區者,每人不得超過一輛。\n 政黨為競選活動使用宣傳車輛,其數量,每直轄市、縣(市)不得超過十輛。但以村、里為其選舉區之補選不得超過一輛。\n 政黨及候選人為競選活動使用宣傳車輛,應懸掛選舉委員會製發之標幟。\n 政黨及候選人為競選活動使用之擴音器,以裝置於宣傳車輛或競選辦事處為限,並不得妨害其他政黨及候選人發表政見。","前法版本":"19910716-三讀","此法版本":"19940715-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00630-三讀-19800506-第五十二條","_prev_id":"0101177-19910716-三讀-19800506-第五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01013-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五十二條","順序":60,"條號":"第五十二條","母層級":"第六節 選舉活動","日期":20001013,"動作":"未變更","內容":"政黨及候選人於競選活動期間,得使用宣傳車輛及擴音器。\n 候選人為競選活動使用宣傳車輛,其數量,每人不得超過二十輛。但以直轄市或縣(市)為其選舉區者,每人不得超過十輛。以鄉(鎮、市)為其選舉區者,每人不得超過三輛。以村、里為其選舉區者,每人不得超過一輛。\n 政黨為競選活動使用宣傳車輛,其數量,每直轄市、縣(市)不得超過十輛。但以村、里為其選舉區之補選不得超過一輛。\n 政黨及候選人為競選活動使用宣傳車輛,應懸掛選舉委員會製發之標幟。\n 政黨及候選人為競選活動使用之擴音器,以裝置於宣傳車輛或競選辦事處為限,並不得妨害其他政黨及候選人發表政見。","前法版本":"19910716-三讀","此法版本":"19940715-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01013-三讀-19800506-第五十二條","_prev_id":"0101177-19910716-三讀-19800506-第五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20115-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五十二條","順序":60,"條號":"第五十二條","母層級":"第六節 選舉活動","日期":20020115,"動作":"未變更","內容":"政黨及候選人於競選活動期間,得使用宣傳車輛及擴音器。\n 候選人為競選活動使用宣傳車輛,其數量,每人不得超過二十輛。但以直轄市或縣(市)為其選舉區者,每人不得超過十輛。以鄉(鎮、市)為其選舉區者,每人不得超過三輛。以村、里為其選舉區者,每人不得超過一輛。\n 政黨為競選活動使用宣傳車輛,其數量,每直轄市、縣(市)不得超過十輛。但以村、里為其選舉區之補選不得超過一輛。\n 政黨及候選人為競選活動使用宣傳車輛,應懸掛選舉委員會製發之標幟。\n 政黨及候選人為競選活動使用之擴音器,以裝置於宣傳車輛或競選辦事處為限,並不得妨害其他政黨及候選人發表政見。","前法版本":"19910716-三讀","此法版本":"19940715-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20115-三讀-19800506-第五十二條","_prev_id":"0101177-19910716-三讀-19800506-第五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21231-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五十二條","順序":62,"條號":"第五十二條","母層級":"第六節 選舉活動","日期":20021231,"動作":"未變更","內容":"政黨及候選人於競選活動期間,得使用宣傳車輛及擴音器。\n 候選人為競選活動使用宣傳車輛,其數量,每人不得超過二十輛。但以直轄市或縣(市)為其選舉區者,每人不得超過十輛。以鄉(鎮、市)為其選舉區者,每人不得超過三輛。以村、里為其選舉區者,每人不得超過一輛。\n 政黨為競選活動使用宣傳車輛,其數量,每直轄市、縣(市)不得超過十輛。但以村、里為其選舉區之補選不得超過一輛。\n 政黨及候選人為競選活動使用宣傳車輛,應懸掛選舉委員會製發之標幟。\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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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為競選活動使用宣傳車輛,其數量,每人不得超過二十輛。但以直轄市或縣(市)為其選舉區者,每人不得超過十輛。以鄉(鎮、市)為其選舉區者,每人不得超過三輛。以村、里為其選舉區者,每人不得超過一輛。\n 政黨為競選活動使用宣傳車輛,其數量,每直轄市、縣(市)不得超過十輛。但以村、里為其選舉區之補選不得超過一輛。\n 政黨及候選人為競選活動使用宣傳車輛,應懸掛選舉委員會製發之標幟。\n 政黨及候選人為競選活動使用之擴音器,以裝置於宣傳車輛或競選辦事處為限,並不得妨害其他政黨及候選人發表政見。","前法版本":"19910716-三讀","此法版本":"19940715-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50120-三讀-19800506-第五十二條","_prev_id":"0101177-19910716-三讀-19800506-第五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50527-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五十二條","順序":62,"條號":"第五十二條","母層級":"第六節 選舉活動","日期":20050527,"動作":"未變更","內容":"政黨及候選人於競選活動期間,得使用宣傳車輛及擴音器。\n 候選人為競選活動使用宣傳車輛,其數量,每人不得超過二十輛。但以直轄市或縣(市)為其選舉區者,每人不得超過十輛。以鄉(鎮、市)為其選舉區者,每人不得超過三輛。以村、里為其選舉區者,每人不得超過一輛。\n 政黨為競選活動使用宣傳車輛,其數量,每直轄市、縣(市)不得超過十輛。但以村、里為其選舉區之補選不得超過一輛。\n 政黨及候選人為競選活動使用宣傳車輛,應懸掛選舉委員會製發之標幟。\n 政黨及候選人為競選活動使用之擴音器,以裝置於宣傳車輛或競選辦事處為限,並不得妨害其他政黨及候選人發表政見。","前法版本":"19910716-三讀","此法版本":"19940715-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50527-三讀-19800506-第五十二條","_prev_id":"0101177-19910716-三讀-19800506-第五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51122-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五十二條","順序":62,"條號":"第五十二條","母層級":"第六節 選舉活動","日期":20051122,"動作":"未變更","內容":"政黨及候選人於競選活動期間,得使用宣傳車輛及擴音器。\n 候選人為競選活動使用宣傳車輛,其數量,每人不得超過二十輛。但以直轄市或縣(市)為其選舉區者,每人不得超過十輛。以鄉(鎮、市)為其選舉區者,每人不得超過三輛。以村、里為其選舉區者,每人不得超過一輛。\n 政黨為競選活動使用宣傳車輛,其數量,每直轄市、縣(市)不得超過十輛。但以村、里為其選舉區之補選不得超過一輛。\n 政黨及候選人為競選活動使用宣傳車輛,應懸掛選舉委員會製發之標幟。\n 政黨及候選人為競選活動使用之擴音器,以裝置於宣傳車輛或競選辦事處為限,並不得妨害其他政黨及候選人發表政見。","前法版本":"19910716-三讀","此法版本":"19940715-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51122-三讀-19800506-第五十二條","_prev_id":"0101177-19910716-三讀-19800506-第五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60113-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五十二條","順序":62,"條號":"第五十二條","母層級":"第六節 選舉活動","日期":20060113,"動作":"未變更","內容":"政黨及候選人於競選活動期間,得使用宣傳車輛及擴音器。\n 候選人為競選活動使用宣傳車輛,其數量,每人不得超過二十輛。但以直轄市或縣(市)為其選舉區者,每人不得超過十輛。以鄉(鎮、市)為其選舉區者,每人不得超過三輛。以村、里為其選舉區者,每人不得超過一輛。\n 政黨為競選活動使用宣傳車輛,其數量,每直轄市、縣(市)不得超過十輛。但以村、里為其選舉區之補選不得超過一輛。\n 政黨及候選人為競選活動使用宣傳車輛,應懸掛選舉委員會製發之標幟。\n 政黨及候選人為競選活動使用之擴音器,以裝置於宣傳車輛或競選辦事處為限,並不得妨害其他政黨及候選人發表政見。","前法版本":"19910716-三讀","此法版本":"19940715-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60113-三讀-19800506-第五十二條","_prev_id":"0101177-19910716-三讀-19800506-第五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60505-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五十二條","順序":62,"條號":"第五十二條","母層級":"第六節 選舉活動","日期":20060505,"動作":"未變更","內容":"政黨及候選人於競選活動期間,得使用宣傳車輛及擴音器。\n 候選人為競選活動使用宣傳車輛,其數量,每人不得超過二十輛。但以直轄市或縣(市)為其選舉區者,每人不得超過十輛。以鄉(鎮、市)為其選舉區者,每人不得超過三輛。以村、里為其選舉區者,每人不得超過一輛。\n 政黨為競選活動使用宣傳車輛,其數量,每直轄市、縣(市)不得超過十輛。但以村、里為其選舉區之補選不得超過一輛。\n 政黨及候選人為競選活動使用宣傳車輛,應懸掛選舉委員會製發之標幟。\n 政黨及候選人為競選活動使用之擴音器,以裝置於宣傳車輛或競選辦事處為限,並不得妨害其他政黨及候選人發表政見。","前法版本":"19910716-三讀","此法版本":"19940715-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60505-三讀-19800506-第五十二條","_prev_id":"0101177-19910716-三讀-19800506-第五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