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177"}},{"term":{"法條代碼":"19800506-第五十條"}}],"filter":[]}},"page":1,"total":20,"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177&lawline_id=19800506-%E7%AC%AC%E4%BA%94%E5%8D%81%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800506-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五十條","順序":49,"條號":"第五十條","母層級":"第六節 選舉活動","日期":19800506,"動作":"制定","內容":"選舉委員會應彙集各候選人之政見、號次、相片、姓名、年齡、性別、本籍、黨籍、學歷、經歷、職業、住址及選舉投票等有關規定,編印選舉公報,於投票日二日前分送選舉區內各戶,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n 前項候選人政見及個人資料,候選人應於申請登記為候選人時,一併繳送選舉委員會。候選人政見內容,如有違背第五十四條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通知候選人限期自行修改;不修改者,對違背規定部分不予刊登公報;候選人個人資料不實者亦同。\n 選舉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透過大眾傳播工具,辦理其他競選活動。","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800506-三讀","說明":"","_id":"0101177-19800506-三讀-19800506-第五十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830628-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五十條","順序":52,"條號":"第五十條","母層級":"第六節 選舉活動","日期":19830628,"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委員會應彙集各候選人之政見、號次、相片、姓名、年齡、性別、本籍、黨籍、學歷、經歷、職業、住址及選舉投票等有關規定,編印選舉公報,於投票日二日前分送選舉區內各戶,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n 前項候選人政見及個人資料,候選人應於申請登記為候選人時,一併繳送選舉委員會。候選人政見內容,如有違背第五十四條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通知候選人限期自行修改;不修改者,對違背規定部分不予刊登公報;候選人個人資料不實者亦同。\n 選舉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透過大眾傳播工具,辦理其他競選活動。","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800506-三讀","說明":"","_id":"0101177-19830628-三讀-19800506-第五十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890126-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五十條","順序":55,"條號":"第五十條","母層級":"第六節 選舉活動","日期":19890126,"動作":"修正","內容":"選舉委員會應彙集各候選人之政見、號次、相片、姓名、年齡、性別、本籍、出生地、黨籍、學歷、經歷、職業、住址及選舉投票等有關規定,編印選舉公報,並應於投票日二日前送達選舉區內各戶或監察委員之選舉人,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n 前項候選人政見及個人資料,候選人應於申請登記為候選人時,一併繳送選舉委員會。\n 候選人政見內容,如有違背第五十四條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通知候選人限期自行修改,逾期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違背規定者,對違背規定部分不予刊登公報。\n 候選人個人資料,由候選人自行負責。其個人資料為選舉委員會職務上所已知或經查明不實者,不予刊登公報。經所屬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刊登其政黨推薦,未經所屬政黨推薦或經政黨推薦後撤回之候選人,刊登其黨籍。\n 選舉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選定公職人員選舉種類,透過電視或其他大眾傳播工具,辦理選舉活動。","前法版本":"19800506-三讀","此法版本":"19890126-三讀","說明":"一、第一項中「本籍」下增「出生地、」三字;後段修正為「編印選舉公報,並應於投票日二日前送達選舉區內各戶或監察委員之選舉人....」,以應需要。\n 二、現行條文第二項前段「前項候選人政見及個人資料,候選人應於申請登記為候選人時,一併繳送選舉委員會」修正列為第二項。\n 三、現行條文第二項後段有關候選人政見內容之規定修正列為第三項。其中「不修改者,對違背規定部分不予刊登公報」修正為「逾期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違背規定者,對違背規定部分不予刊登公報。」以利選務工作。\n 四、現行條文第二項有關候選人個人資料不實不予刊登公報之規定,修正列為第四項,並增訂候選人個人資料由候選人自行負責。後段「未經所屬政黨....」上增「經所屬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刊登其政黨推薦,」;「不刊登其黨籍」修正為「刊登其黨籍」。\n 五、現行條文第三項移列為第五項,並為順應擴大公費選舉之建議,予以修正。","_id":"0101177-19890126-三讀-19800506-第五十條","_prev_id":"0101177-19800506-三讀-19800506-第五十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10716-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五十條","順序":55,"條號":"第五十條","母層級":"第六節 選舉活動","日期":19910716,"動作":"修正","內容":"選舉委員會應彙集各候選人之政見、號次、相片、姓名、年齡、性別、本籍、出生地、黨籍、學歷、經歷、職業、住址及選舉投票等有關規定,編印選舉公報。\n 前項候選人之政見、號次、相片、本籍之編印,於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候選人不適用之。\n 第一項、第二項候選人及政黨之資料應於申請登記時,一併繳送選舉委員會。\n 候選人政見內容,如有違背第五十四條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通知候選人限期自行修改,逾期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違背規定者,對違背規定部分不予刊登公報。\n 候選人個人及政黨資料,由候選人及政黨自行負責。其個人及政黨資料為選舉委員會職務上所已知或經查明不實者,不予刊登公報。經所屬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刊登其政黨推薦;未經所屬政黨推薦或經政黨推薦後撤回之候選人,不刊登其黨籍。\n 選舉公報應於投票日二日前送達選舉區內各戶或監察委員之選舉人,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但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其選舉公報得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以報紙刊登方式為之。\n 選舉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選定公職人員選舉種類,透過電視或其他大眾傳播工具,辦理選舉及政黨選舉活動;其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前法版本":"19890126-三讀","此法版本":"19910716-三讀","說明":"一、增列第二項,就選舉公報之內容明定候選人之政見、號次、相片、本籍,不適用於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候選人。\n 二、將第一項後段有關選舉公報送達日期移列於第六項。\n 三、原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界定候選人及政黨資料之範圍,並移列第三項。\n 四、原第三項移列第四項。\n 五、原第四項移列第五項,修正明定未經政黨推薦或經政黨推薦後撤回之候選人,不刊登其黨籍,並酌作文字修正。\n 六、原第五項移列第七項。","_id":"0101177-19910716-三讀-19800506-第五十條","_prev_id":"0101177-19890126-三讀-19800506-第五十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21022-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五十條","順序":55,"條號":"第五十條","母層級":"第六節 選舉活動","日期":19921022,"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委員會應彙集各候選人之政見、號次、相片、姓名、年齡、性別、本籍、出生地、黨籍、學歷、經歷、職業、住址及選舉投票等有關規定,編印選舉公報。\n 前項候選人之政見、號次、相片、本籍之編印,於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候選人不適用之。\n 第一項、第二項候選人及政黨之資料應於申請登記時,一併繳送選舉委員會。\n 候選人政見內容,如有違背第五十四條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通知候選人限期自行修改,逾期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違背規定者,對違背規定部分不予刊登公報。\n 候選人個人及政黨資料,由候選人及政黨自行負責。其個人及政黨資料為選舉委員會職務上所已知或經查明不實者,不予刊登公報。經所屬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刊登其政黨推薦;未經所屬政黨推薦或經政黨推薦後撤回之候選人,不刊登其黨籍。\n 選舉公報應於投票日二日前送達選舉區內各戶或監察委員之選舉人,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但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其選舉公報得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以報紙刊登方式為之。\n 選舉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選定公職人員選舉種類,透過電視或其他大眾傳播工具,辦理選舉及政黨選舉活動;其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前法版本":"19890126-三讀","此法版本":"19910716-三讀","說明":"","_id":"0101177-19921022-三讀-19800506-第五十條","_prev_id":"0101177-19890126-三讀-19800506-第五十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40603-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五十條","順序":55,"條號":"第五十條","母層級":"第六節 選舉活動","日期":19940603,"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委員會應彙集各候選人之政見、號次、相片、姓名、年齡、性別、本籍、出生地、黨籍、學歷、經歷、職業、住址及選舉投票等有關規定,編印選舉公報。\n 前項候選人之政見、號次、相片、本籍之編印,於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候選人不適用之。\n 第一項、第二項候選人及政黨之資料應於申請登記時,一併繳送選舉委員會。\n 候選人政見內容,如有違背第五十四條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通知候選人限期自行修改,逾期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違背規定者,對違背規定部分不予刊登公報。\n 候選人個人及政黨資料,由候選人及政黨自行負責。其個人及政黨資料為選舉委員會職務上所已知或經查明不實者,不予刊登公報。經所屬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刊登其政黨推薦;未經所屬政黨推薦或經政黨推薦後撤回之候選人,不刊登其黨籍。\n 選舉公報應於投票日二日前送達選舉區內各戶或監察委員之選舉人,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但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其選舉公報得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以報紙刊登方式為之。\n 選舉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選定公職人員選舉種類,透過電視或其他大眾傳播工具,辦理選舉及政黨選舉活動;其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前法版本":"19890126-三讀","此法版本":"19910716-三讀","說明":"","_id":"0101177-19940603-三讀-19800506-第五十條","_prev_id":"0101177-19890126-三讀-19800506-第五十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40715-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五十條","順序":56,"條號":"第五十條","母層級":"第六節 選舉活動","日期":19940715,"動作":"修正","內容":"選舉委員會應彙集各候選人之政見、號次、相片、姓名、年齡、性別、本籍、出生地、黨籍、學歷、經歷、職業、住址及選舉投票等有關規定,編印選舉公報。\n 前項候選人之政見、號次、相片、本籍之編印,於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候選人不適用之。\n 第一項、第二項候選人及政黨之資料應於申請登記時,一併繳送選舉委員會。\n 候選人政見內容,如有違背第五十四條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通知候選人限期自行修改,逾期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違背規定者,對違背規定部分不予刊登公報。\n 候選人個人及政黨資料,由候選人及政黨自行負責。其個人及政黨資料為選舉委員會職務上所已知或經查明不實者,不予刊登公報。經所屬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刊登其政黨推薦;未經所屬政黨推薦或經政黨推薦後撤回之候選人,不刊登其黨籍。\n 選舉公報應於投票日二日前送達選舉區內各戶,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但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其選舉公報得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以報紙刊登方式為之。\n 選舉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選定公職人員選舉種類,透過電視或其他大眾傳播工具,辦理選舉及政黨選舉活動;其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前法版本":"19910716-三讀","此法版本":"19940715-三讀","說明":"原第三項、第五項合併,並將文字酌作修正。","_id":"0101177-19940715-三讀-19800506-第五十條","_prev_id":"0101177-19910716-三讀-19800506-第五十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41006-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五十條","順序":56,"條號":"第五十條","母層級":"第六節 選舉活動","日期":19941006,"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委員會應彙集各候選人之政見、號次、相片、姓名、年齡、性別、本籍、出生地、黨籍、學歷、經歷、職業、住址及選舉投票等有關規定,編印選舉公報。\n 前項候選人之政見、號次、相片、本籍之編印,於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候選人不適用之。\n 第一項、第二項候選人及政黨之資料應於申請登記時,一併繳送選舉委員會。\n 候選人政見內容,如有違背第五十四條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通知候選人限期自行修改,逾期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違背規定者,對違背規定部分不予刊登公報。\n 候選人個人及政黨資料,由候選人及政黨自行負責。其個人及政黨資料為選舉委員會職務上所已知或經查明不實者,不予刊登公報。經所屬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刊登其政黨推薦;未經所屬政黨推薦或經政黨推薦後撤回之候選人,不刊登其黨籍。\n 選舉公報應於投票日二日前送達選舉區內各戶,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但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其選舉公報得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以報紙刊登方式為之。\n 選舉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選定公職人員選舉種類,透過電視或其他大眾傳播工具,辦理選舉及政黨選舉活動;其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前法版本":"19910716-三讀","此法版本":"19940715-三讀","說明":"","_id":"0101177-19941006-三讀-19800506-第五十條","_prev_id":"0101177-19910716-三讀-19800506-第五十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41020-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五十條","順序":56,"條號":"第五十條","母層級":"第六節 選舉活動","日期":19941020,"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委員會應彙集各候選人之政見、號次、相片、姓名、年齡、性別、本籍、出生地、黨籍、學歷、經歷、職業、住址及選舉投票等有關規定,編印選舉公報。\n 前項候選人之政見、號次、相片、本籍之編印,於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候選人不適用之。\n 第一項、第二項候選人及政黨之資料應於申請登記時,一併繳送選舉委員會。\n 候選人政見內容,如有違背第五十四條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通知候選人限期自行修改,逾期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違背規定者,對違背規定部分不予刊登公報。\n 候選人個人及政黨資料,由候選人及政黨自行負責。其個人及政黨資料為選舉委員會職務上所已知或經查明不實者,不予刊登公報。經所屬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刊登其政黨推薦;未經所屬政黨推薦或經政黨推薦後撤回之候選人,不刊登其黨籍。\n 選舉公報應於投票日二日前送達選舉區內各戶,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但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其選舉公報得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以報紙刊登方式為之。\n 選舉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選定公職人員選舉種類,透過電視或其他大眾傳播工具,辦理選舉及政黨選舉活動;其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前法版本":"19910716-三讀","此法版本":"19940715-三讀","說明":"","_id":"0101177-19941020-三讀-19800506-第五十條","_prev_id":"0101177-19910716-三讀-19800506-第五十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70531-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五十條","順序":56,"條號":"第五十條","母層級":"第六節 選舉活動","日期":19970531,"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委員會應彙集各候選人之政見、號次、相片、姓名、年齡、性別、本籍、出生地、黨籍、學歷、經歷、職業、住址及選舉投票等有關規定,編印選舉公報。\n 前項候選人之政見、號次、相片、本籍之編印,於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候選人不適用之。\n 第一項、第二項候選人及政黨之資料應於申請登記時,一併繳送選舉委員會。\n 候選人政見內容,如有違背第五十四條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通知候選人限期自行修改,逾期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違背規定者,對違背規定部分不予刊登公報。\n 候選人個人及政黨資料,由候選人及政黨自行負責。其個人及政黨資料為選舉委員會職務上所已知或經查明不實者,不予刊登公報。經所屬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刊登其政黨推薦;未經所屬政黨推薦或經政黨推薦後撤回之候選人,不刊登其黨籍。\n 選舉公報應於投票日二日前送達選舉區內各戶,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但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其選舉公報得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以報紙刊登方式為之。\n 選舉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選定公職人員選舉種類,透過電視或其他大眾傳播工具,辦理選舉及政黨選舉活動;其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前法版本":"19910716-三讀","此法版本":"19940715-三讀","說明":"","_id":"0101177-19970531-三讀-19800506-第五十條","_prev_id":"0101177-19910716-三讀-19800506-第五十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00630-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五十條","順序":56,"條號":"第五十條","母層級":"第六節 選舉活動","日期":20000630,"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委員會應彙集各候選人之政見、號次、相片、姓名、年齡、性別、本籍、出生地、黨籍、學歷、經歷、職業、住址及選舉投票等有關規定,編印選舉公報。\n 前項候選人之政見、號次、相片、本籍之編印,於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候選人不適用之。\n 第一項、第二項候選人及政黨之資料應於申請登記時,一併繳送選舉委員會。\n 候選人政見內容,如有違背第五十四條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通知候選人限期自行修改,逾期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違背規定者,對違背規定部分不予刊登公報。\n 候選人個人及政黨資料,由候選人及政黨自行負責。其個人及政黨資料為選舉委員會職務上所已知或經查明不實者,不予刊登公報。經所屬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刊登其政黨推薦;未經所屬政黨推薦或經政黨推薦後撤回之候選人,不刊登其黨籍。\n 選舉公報應於投票日二日前送達選舉區內各戶,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但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其選舉公報得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以報紙刊登方式為之。\n 選舉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選定公職人員選舉種類,透過電視或其他大眾傳播工具,辦理選舉及政黨選舉活動;其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前法版本":"19910716-三讀","此法版本":"19940715-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00630-三讀-19800506-第五十條","_prev_id":"0101177-19910716-三讀-19800506-第五十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01013-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五十條","順序":56,"條號":"第五十條","母層級":"第六節 選舉活動","日期":20001013,"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委員會應彙集各候選人之政見、號次、相片、姓名、年齡、性別、本籍、出生地、黨籍、學歷、經歷、職業、住址及選舉投票等有關規定,編印選舉公報。\n 前項候選人之政見、號次、相片、本籍之編印,於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候選人不適用之。\n 第一項、第二項候選人及政黨之資料應於申請登記時,一併繳送選舉委員會。\n 候選人政見內容,如有違背第五十四條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通知候選人限期自行修改,逾期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違背規定者,對違背規定部分不予刊登公報。\n 候選人個人及政黨資料,由候選人及政黨自行負責。其個人及政黨資料為選舉委員會職務上所已知或經查明不實者,不予刊登公報。經所屬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刊登其政黨推薦;未經所屬政黨推薦或經政黨推薦後撤回之候選人,不刊登其黨籍。\n 選舉公報應於投票日二日前送達選舉區內各戶,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但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其選舉公報得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以報紙刊登方式為之。\n 選舉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選定公職人員選舉種類,透過電視或其他大眾傳播工具,辦理選舉及政黨選舉活動;其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前法版本":"19910716-三讀","此法版本":"19940715-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01013-三讀-19800506-第五十條","_prev_id":"0101177-19910716-三讀-19800506-第五十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20115-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五十條","順序":56,"條號":"第五十條","母層級":"第六節 選舉活動","日期":20020115,"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委員會應彙集各候選人之政見、號次、相片、姓名、年齡、性別、本籍、出生地、黨籍、學歷、經歷、職業、住址及選舉投票等有關規定,編印選舉公報。\n 前項候選人之政見、號次、相片、本籍之編印,於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候選人不適用之。\n 第一項、第二項候選人及政黨之資料應於申請登記時,一併繳送選舉委員會。\n 候選人政見內容,如有違背第五十四條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通知候選人限期自行修改,逾期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違背規定者,對違背規定部分不予刊登公報。\n 候選人個人及政黨資料,由候選人及政黨自行負責。其個人及政黨資料為選舉委員會職務上所已知或經查明不實者,不予刊登公報。經所屬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刊登其政黨推薦;未經所屬政黨推薦或經政黨推薦後撤回之候選人,不刊登其黨籍。\n 選舉公報應於投票日二日前送達選舉區內各戶,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但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其選舉公報得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以報紙刊登方式為之。\n 選舉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選定公職人員選舉種類,透過電視或其他大眾傳播工具,辦理選舉及政黨選舉活動;其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前法版本":"19910716-三讀","此法版本":"19940715-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20115-三讀-19800506-第五十條","_prev_id":"0101177-19910716-三讀-19800506-第五十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21231-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五十條","順序":58,"條號":"第五十條","母層級":"第六節 選舉活動","日期":20021231,"動作":"修正","內容":"選舉委員會應彙集各候選人之政見、號次、相片、姓名、年齡、性別、本籍、出生地、黨籍、學歷、經歷、職業、住址及選舉投票等有關規定,編印選舉公報。\n 前項候選人之政見、號次、相片、本籍之編印,於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候選人不適用之。\n 第一項所定各候選人政見內容以六百字為限,學、經歷以一百五十字為限。但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候選人學、經歷以七十五字為限。\n 第一項、第二項候選人及政黨之資料應於申請登記時,一併繳送選舉委員會。\n 候選人政見內容,如有違背第五十四條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通知候選人限期自行修改,逾期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違背規定者,對違背規定部分不予刊登公報。\n 候選人個人及政黨資料,由候選人及政黨自行負責。其個人及政黨資料為選舉委員會職務上所已知或經查明不實者,不予刊登公報。經所屬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刊登其政黨推薦;未經所屬政黨推薦或經政黨推薦後撤回之候選人,不刊登其黨籍。\n 選舉公報應於投票日二日前送達選舉區內各戶,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但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其選舉公報得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以報紙刊登方式為之。\n 選舉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選定公職人員選舉種類,透過電視或其他大眾傳播工具,辦理選舉及政黨選舉活動;其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前法版本":"19940715-三讀","此法版本":"20021231-三讀","說明":"一、為使選舉公報所定之候選人政見及個人資料等內容之字數,有公平明確之標準,爰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提列為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n 二、其後項次順移。","_id":"0101177-20021231-三讀-19800506-第五十條","_prev_id":"0101177-19940715-三讀-19800506-第五十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40323-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五十條","順序":58,"條號":"第五十條","母層級":"第六節 選舉活動","日期":20040323,"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委員會應彙集各候選人之政見、號次、相片、姓名、年齡、性別、本籍、出生地、黨籍、學歷、經歷、職業、住址及選舉投票等有關規定,編印選舉公報。\n 前項候選人之政見、號次、相片、本籍之編印,於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候選人不適用之。\n 第一項所定各候選人政見內容以六百字為限,學、經歷以一百五十字為限。但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候選人學、經歷以七十五字為限。\n 第一項、第二項候選人及政黨之資料應於申請登記時,一併繳送選舉委員會。\n 候選人政見內容,如有違背第五十四條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通知候選人限期自行修改,逾期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違背規定者,對違背規定部分不予刊登公報。\n 候選人個人及政黨資料,由候選人及政黨自行負責。其個人及政黨資料為選舉委員會職務上所已知或經查明不實者,不予刊登公報。經所屬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刊登其政黨推薦;未經所屬政黨推薦或經政黨推薦後撤回之候選人,不刊登其黨籍。\n 選舉公報應於投票日二日前送達選舉區內各戶,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但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其選舉公報得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以報紙刊登方式為之。\n 選舉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選定公職人員選舉種類,透過電視或其他大眾傳播工具,辦理選舉及政黨選舉活動;其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前法版本":"19940715-三讀","此法版本":"20021231-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40323-三讀-19800506-第五十條","_prev_id":"0101177-19940715-三讀-19800506-第五十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50120-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五十條","順序":58,"條號":"第五十條","母層級":"第六節 選舉活動","日期":20050120,"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委員會應彙集各候選人之政見、號次、相片、姓名、年齡、性別、本籍、出生地、黨籍、學歷、經歷、職業、住址及選舉投票等有關規定,編印選舉公報。\n 前項候選人之政見、號次、相片、本籍之編印,於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候選人不適用之。\n 第一項所定各候選人政見內容以六百字為限,學、經歷以一百五十字為限。但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候選人學、經歷以七十五字為限。\n 第一項、第二項候選人及政黨之資料應於申請登記時,一併繳送選舉委員會。\n 候選人政見內容,如有違背第五十四條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通知候選人限期自行修改,逾期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違背規定者,對違背規定部分不予刊登公報。\n 候選人個人及政黨資料,由候選人及政黨自行負責。其個人及政黨資料為選舉委員會職務上所已知或經查明不實者,不予刊登公報。經所屬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刊登其政黨推薦;未經所屬政黨推薦或經政黨推薦後撤回之候選人,不刊登其黨籍。\n 選舉公報應於投票日二日前送達選舉區內各戶,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但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其選舉公報得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以報紙刊登方式為之。\n 選舉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選定公職人員選舉種類,透過電視或其他大眾傳播工具,辦理選舉及政黨選舉活動;其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前法版本":"19940715-三讀","此法版本":"20021231-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50120-三讀-19800506-第五十條","_prev_id":"0101177-19940715-三讀-19800506-第五十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50527-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五十條","順序":58,"條號":"第五十條","母層級":"第六節 選舉活動","日期":20050527,"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委員會應彙集各候選人之政見、號次、相片、姓名、年齡、性別、本籍、出生地、黨籍、學歷、經歷、職業、住址及選舉投票等有關規定,編印選舉公報。\n 前項候選人之政見、號次、相片、本籍之編印,於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候選人不適用之。\n 第一項所定各候選人政見內容以六百字為限,學、經歷以一百五十字為限。但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候選人學、經歷以七十五字為限。\n 第一項、第二項候選人及政黨之資料應於申請登記時,一併繳送選舉委員會。\n 候選人政見內容,如有違背第五十四條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通知候選人限期自行修改,逾期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違背規定者,對違背規定部分不予刊登公報。\n 候選人個人及政黨資料,由候選人及政黨自行負責。其個人及政黨資料為選舉委員會職務上所已知或經查明不實者,不予刊登公報。經所屬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刊登其政黨推薦;未經所屬政黨推薦或經政黨推薦後撤回之候選人,不刊登其黨籍。\n 選舉公報應於投票日二日前送達選舉區內各戶,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但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其選舉公報得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以報紙刊登方式為之。\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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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選定公職人員選舉種類,透過電視或其他大眾傳播工具,辦理選舉及政黨選舉活動;其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前法版本":"19940715-三讀","此法版本":"20021231-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60505-三讀-19800506-第五十條","_prev_id":"0101177-19940715-三讀-19800506-第五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