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177"}},{"term":{"法條代碼":"19800506-第四十三條"}}],"filter":[]}},"page":1,"total":20,"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177&lawline_id=19800506-%E7%AC%AC%E5%9B%9B%E5%8D%81%E4%B8%89%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800506-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四十三條","順序":42,"條號":"第四十三條","母層級":"第五節 選舉公告","日期":19800506,"動作":"制定","內容":"選舉委員會應依左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n 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名額、選舉區之劃分、投標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並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前二個月至四個月間發布之。\n 二、選舉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二十五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十日。但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之選舉不得少於五日。\n 三、選舉人名冊,應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五日。\n 四、候選人名單,應於競選活動開始前三日公告。\n 五、選舉人人數,應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n 六、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公告。","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800506-三讀","說明":"","_id":"0101177-19800506-三讀-19800506-第四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830628-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四十三條","順序":42,"條號":"第四十三條","母層級":"第五節 選舉公告","日期":19830628,"動作":"修正","內容":"選舉委員會應依左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n 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名額、選舉區之劃分、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並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四十日前發布之。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公告日期不在此限。\n 二、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二十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五日。但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之選舉不得少於三日。\n 三、選舉人名冊,應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五日。\n 四、候選人名單,應於競選活動開始前一日公告。\n 五、選舉人人數,應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n 六、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公告。\n 前項第二款候選人登記期間截止後,如有選舉區無人登記時,得就無人登記之選舉區,公告辦理第二次候選人登記,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二日。","前法版本":"19800506-三讀","此法版本":"19830628-三讀","說明":"一、第一款將選舉公告發布日期由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前「二個月至四個月間」發布,修正為「四十日前」以縮短選舉程序進行期間。另鑒於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皆係因法定原因而產生,其公告日期事實上無法限制,爰增訂但書規定,以求明確。\n 二、第二款配合縮短選舉程序進行期間,將候選人登記之公告時間與期間酌予縮短。\n 三、第三款未修正。\n 四、第四款將候選人名單公告期間競選活動開始「前三日」修正為「前一日」,以縮短選舉程序進行期間。\n 五、第五款、第六款未修正。\n 六、為因應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選舉之實際需要,參採地方自治法規中有關村、里長選舉無人登記時,得公告辦理第二次候選人登記之規定增列為第二項。","_id":"0101177-19830628-三讀-19800506-第四十三條","_prev_id":"0101177-19800506-三讀-19800506-第四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890126-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四十三條","順序":43,"條號":"第四十三條","母層級":"第五節 選舉公告","日期":19890126,"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委員會應依左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n 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名額、選舉區之劃分、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並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四十日前發布之。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公告日期不在此限。\n 二、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二十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五日。但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之選舉不得少於三日。\n 三、選舉人名冊,應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五日。\n 四、候選人名單,應於競選活動開始前一日公告。\n 五、選舉人人數,應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n 六、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公告。\n 前項第二款候選人登記期間截止後,如有選舉區無人登記時,得就無人登記之選舉區,公告辦理第二次候選人登記,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二日。","前法版本":"19800506-三讀","此法版本":"19830628-三讀","說明":"","_id":"0101177-19890126-三讀-19800506-第四十三條","_prev_id":"0101177-19800506-三讀-19800506-第四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10716-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四十三條","順序":43,"條號":"第四十三條","母層級":"第五節 選舉公告","日期":19910716,"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委員會應依左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n 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名額、選舉區之劃分、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並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四十日前發布之。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公告日期不在此限。\n 二、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二十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五日。但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之選舉不得少於三日。\n 三、選舉人名冊,應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五日。\n 四、候選人名單,應於競選活動開始前一日公告。\n 五、選舉人人數,應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n 六、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公告。\n 前項第二款候選人登記期間截止後,如有選舉區無人登記時,得就無人登記之選舉區,公告辦理第二次候選人登記,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二日。","前法版本":"19800506-三讀","此法版本":"19830628-三讀","說明":"","_id":"0101177-19910716-三讀-19800506-第四十三條","_prev_id":"0101177-19800506-三讀-19800506-第四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21022-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四十三條","順序":43,"條號":"第四十三條","母層級":"第五節 選舉公告","日期":19921022,"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委員會應依左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n 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名額、選舉區之劃分、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並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四十日前發布之。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公告日期不在此限。\n 二、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二十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五日。但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之選舉不得少於三日。\n 三、選舉人名冊,應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五日。\n 四、候選人名單,應於競選活動開始前一日公告。\n 五、選舉人人數,應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n 六、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公告。\n 前項第二款候選人登記期間截止後,如有選舉區無人登記時,得就無人登記之選舉區,公告辦理第二次候選人登記,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二日。","前法版本":"19800506-三讀","此法版本":"19830628-三讀","說明":"","_id":"0101177-19921022-三讀-19800506-第四十三條","_prev_id":"0101177-19800506-三讀-19800506-第四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40603-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四十三條","順序":43,"條號":"第四十三條","母層級":"第五節 選舉公告","日期":19940603,"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委員會應依左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n 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名額、選舉區之劃分、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並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四十日前發布之。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公告日期不在此限。\n 二、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二十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五日。但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之選舉不得少於三日。\n 三、選舉人名冊,應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五日。\n 四、候選人名單,應於競選活動開始前一日公告。\n 五、選舉人人數,應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n 六、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公告。\n 前項第二款候選人登記期間截止後,如有選舉區無人登記時,得就無人登記之選舉區,公告辦理第二次候選人登記,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二日。","前法版本":"19800506-三讀","此法版本":"19830628-三讀","說明":"","_id":"0101177-19940603-三讀-19800506-第四十三條","_prev_id":"0101177-19800506-三讀-19800506-第四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40715-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四十三條","順序":44,"條號":"第四十三條","母層級":"第五節 選舉公告","日期":19940715,"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委員會應依左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n 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名額、選舉區之劃分、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並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四十日前發布之。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公告日期不在此限。\n 二、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二十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五日。但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之選舉不得少於三日。\n 三、選舉人名冊,應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五日。\n 四、候選人名單,應於競選活動開始前一日公告。\n 五、選舉人人數,應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n 六、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公告。\n 前項第二款候選人登記期間截止後,如有選舉區無人登記時,得就無人登記之選舉區,公告辦理第二次候選人登記,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二日。","前法版本":"19800506-三讀","此法版本":"19830628-三讀","說明":"","_id":"0101177-19940715-三讀-19800506-第四十三條","_prev_id":"0101177-19800506-三讀-19800506-第四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41006-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四十三條","順序":44,"條號":"第四十三條","母層級":"第五節 選舉公告","日期":19941006,"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委員會應依左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n 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名額、選舉區之劃分、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並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四十日前發布之。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公告日期不在此限。\n 二、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二十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五日。但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之選舉不得少於三日。\n 三、選舉人名冊,應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五日。\n 四、候選人名單,應於競選活動開始前一日公告。\n 五、選舉人人數,應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n 六、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公告。\n 前項第二款候選人登記期間截止後,如有選舉區無人登記時,得就無人登記之選舉區,公告辦理第二次候選人登記,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二日。","前法版本":"19800506-三讀","此法版本":"19830628-三讀","說明":"","_id":"0101177-19941006-三讀-19800506-第四十三條","_prev_id":"0101177-19800506-三讀-19800506-第四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41020-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四十三條","順序":44,"條號":"第四十三條","母層級":"第五節 選舉公告","日期":19941020,"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委員會應依左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n 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名額、選舉區之劃分、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並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四十日前發布之。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公告日期不在此限。\n 二、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二十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五日。但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之選舉不得少於三日。\n 三、選舉人名冊,應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五日。\n 四、候選人名單,應於競選活動開始前一日公告。\n 五、選舉人人數,應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n 六、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公告。\n 前項第二款候選人登記期間截止後,如有選舉區無人登記時,得就無人登記之選舉區,公告辦理第二次候選人登記,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二日。","前法版本":"19800506-三讀","此法版本":"19830628-三讀","說明":"","_id":"0101177-19941020-三讀-19800506-第四十三條","_prev_id":"0101177-19800506-三讀-19800506-第四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70531-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四十三條","順序":44,"條號":"第四十三條","母層級":"第五節 選舉公告","日期":19970531,"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委員會應依左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n 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名額、選舉區之劃分、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並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四十日前發布之。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公告日期不在此限。\n 二、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二十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五日。但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之選舉不得少於三日。\n 三、選舉人名冊,應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五日。\n 四、候選人名單,應於競選活動開始前一日公告。\n 五、選舉人人數,應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n 六、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公告。\n 前項第二款候選人登記期間截止後,如有選舉區無人登記時,得就無人登記之選舉區,公告辦理第二次候選人登記,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二日。","前法版本":"19800506-三讀","此法版本":"19830628-三讀","說明":"","_id":"0101177-19970531-三讀-19800506-第四十三條","_prev_id":"0101177-19800506-三讀-19800506-第四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00630-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四十三條","順序":44,"條號":"第四十三條","母層級":"第五節 選舉公告","日期":20000630,"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委員會應依左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n 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名額、選舉區之劃分、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並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四十日前發布之。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公告日期不在此限。\n 二、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二十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五日。但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之選舉不得少於三日。\n 三、選舉人名冊,應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五日。\n 四、候選人名單,應於競選活動開始前一日公告。\n 五、選舉人人數,應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n 六、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公告。\n 前項第二款候選人登記期間截止後,如有選舉區無人登記時,得就無人登記之選舉區,公告辦理第二次候選人登記,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二日。","前法版本":"19800506-三讀","此法版本":"19830628-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00630-三讀-19800506-第四十三條","_prev_id":"0101177-19800506-三讀-19800506-第四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01013-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四十三條","順序":44,"條號":"第四十三條","母層級":"第五節 選舉公告","日期":20001013,"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委員會應依左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n 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名額、選舉區之劃分、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並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四十日前發布之。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公告日期不在此限。\n 二、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二十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五日。但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之選舉不得少於三日。\n 三、選舉人名冊,應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五日。\n 四、候選人名單,應於競選活動開始前一日公告。\n 五、選舉人人數,應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n 六、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公告。\n 前項第二款候選人登記期間截止後,如有選舉區無人登記時,得就無人登記之選舉區,公告辦理第二次候選人登記,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二日。","前法版本":"19800506-三讀","此法版本":"19830628-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01013-三讀-19800506-第四十三條","_prev_id":"0101177-19800506-三讀-19800506-第四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20115-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四十三條","順序":44,"條號":"第四十三條","母層級":"第五節 選舉公告","日期":20020115,"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委員會應依左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n 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名額、選舉區之劃分、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並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四十日前發布之。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公告日期不在此限。\n 二、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二十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五日。但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之選舉不得少於三日。\n 三、選舉人名冊,應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五日。\n 四、候選人名單,應於競選活動開始前一日公告。\n 五、選舉人人數,應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n 六、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公告。\n 前項第二款候選人登記期間截止後,如有選舉區無人登記時,得就無人登記之選舉區,公告辦理第二次候選人登記,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二日。","前法版本":"19800506-三讀","此法版本":"19830628-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20115-三讀-19800506-第四十三條","_prev_id":"0101177-19800506-三讀-19800506-第四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21231-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四十三條","順序":46,"條號":"第四十三條","母層級":"第五節 選舉公告","日期":20021231,"動作":"修正","內容":"選舉委員會應依左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n 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名額、選舉區之劃分、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並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四十日前發布之。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公告日期不在此限。\n 二、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二十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五日。但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之選舉不得少於三日。\n 三、選舉人名冊,應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五日。\n 四、候選人名單,應於競選活動開始前一日公告。\n 五、選舉人人數,應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n 六、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公告。\n 前項第一款之名額,其依人口數計算者,以選舉投票之月前第六個月月終戶籍統計之人口數為準。\n 第一項第二款候選人登記期間截止後,如有選舉區無人登記時,得就無人登記之選舉區,公告辦理第二次候選人登記,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二日。","前法版本":"19830628-三讀","此法版本":"20021231-三讀","說明":"一、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條第二項提升至本法規定,爰增列第二項。\n 二、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_id":"0101177-20021231-三讀-19800506-第四十三條","_prev_id":"0101177-19830628-三讀-19800506-第四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40323-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四十三條","順序":46,"條號":"第四十三條","母層級":"第五節 選舉公告","日期":20040323,"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委員會應依左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n 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名額、選舉區之劃分、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並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四十日前發布之。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公告日期不在此限。\n 二、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二十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五日。但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之選舉不得少於三日。\n 三、選舉人名冊,應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五日。\n 四、候選人名單,應於競選活動開始前一日公告。\n 五、選舉人人數,應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n 六、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公告。\n 前項第一款之名額,其依人口數計算者,以選舉投票之月前第六個月月終戶籍統計之人口數為準。\n 第一項第二款候選人登記期間截止後,如有選舉區無人登記時,得就無人登記之選舉區,公告辦理第二次候選人登記,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二日。","前法版本":"19830628-三讀","此法版本":"20021231-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40323-三讀-19800506-第四十三條","_prev_id":"0101177-19830628-三讀-19800506-第四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50120-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四十三條","順序":46,"條號":"第四十三條","母層級":"第五節 選舉公告","日期":20050120,"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委員會應依左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n 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名額、選舉區之劃分、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並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四十日前發布之。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公告日期不在此限。\n 二、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二十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五日。但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之選舉不得少於三日。\n 三、選舉人名冊,應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五日。\n 四、候選人名單,應於競選活動開始前一日公告。\n 五、選舉人人數,應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n 六、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公告。\n 前項第一款之名額,其依人口數計算者,以選舉投票之月前第六個月月終戶籍統計之人口數為準。\n 第一項第二款候選人登記期間截止後,如有選舉區無人登記時,得就無人登記之選舉區,公告辦理第二次候選人登記,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二日。","前法版本":"19830628-三讀","此法版本":"20021231-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50120-三讀-19800506-第四十三條","_prev_id":"0101177-19830628-三讀-19800506-第四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50527-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四十三條","順序":46,"條號":"第四十三條","母層級":"第五節 選舉公告","日期":20050527,"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委員會應依左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n 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名額、選舉區之劃分、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並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四十日前發布之。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公告日期不在此限。\n 二、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二十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五日。但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之選舉不得少於三日。\n 三、選舉人名冊,應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五日。\n 四、候選人名單,應於競選活動開始前一日公告。\n 五、選舉人人數,應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n 六、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公告。\n 前項第一款之名額,其依人口數計算者,以選舉投票之月前第六個月月終戶籍統計之人口數為準。\n 第一項第二款候選人登記期間截止後,如有選舉區無人登記時,得就無人登記之選舉區,公告辦理第二次候選人登記,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二日。","前法版本":"19830628-三讀","此法版本":"20021231-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50527-三讀-19800506-第四十三條","_prev_id":"0101177-19830628-三讀-19800506-第四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51122-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四十三條","順序":46,"條號":"第四十三條","母層級":"第五節 選舉公告","日期":20051122,"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委員會應依左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n 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名額、選舉區之劃分、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並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四十日前發布之。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公告日期不在此限。\n 二、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二十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五日。但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之選舉不得少於三日。\n 三、選舉人名冊,應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五日。\n 四、候選人名單,應於競選活動開始前一日公告。\n 五、選舉人人數,應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n 六、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公告。\n 前項第一款之名額,其依人口數計算者,以選舉投票之月前第六個月月終戶籍統計之人口數為準。\n 第一項第二款候選人登記期間截止後,如有選舉區無人登記時,得就無人登記之選舉區,公告辦理第二次候選人登記,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二日。","前法版本":"19830628-三讀","此法版本":"20021231-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51122-三讀-19800506-第四十三條","_prev_id":"0101177-19830628-三讀-19800506-第四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60113-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四十三條","順序":46,"條號":"第四十三條","母層級":"第五節 選舉公告","日期":20060113,"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委員會應依左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n 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名額、選舉區之劃分、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並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四十日前發布之。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公告日期不在此限。\n 二、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二十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五日。但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之選舉不得少於三日。\n 三、選舉人名冊,應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五日。\n 四、候選人名單,應於競選活動開始前一日公告。\n 五、選舉人人數,應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n 六、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公告。\n 前項第一款之名額,其依人口數計算者,以選舉投票之月前第六個月月終戶籍統計之人口數為準。\n 第一項第二款候選人登記期間截止後,如有選舉區無人登記時,得就無人登記之選舉區,公告辦理第二次候選人登記,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二日。","前法版本":"19830628-三讀","此法版本":"20021231-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60113-三讀-19800506-第四十三條","_prev_id":"0101177-19830628-三讀-19800506-第四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60505-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四十三條","順序":46,"條號":"第四十三條","母層級":"第五節 選舉公告","日期":20060505,"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委員會應依左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n 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名額、選舉區之劃分、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並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四十日前發布之。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公告日期不在此限。\n 二、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二十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五日。但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之選舉不得少於三日。\n 三、選舉人名冊,應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五日。\n 四、候選人名單,應於競選活動開始前一日公告。\n 五、選舉人人數,應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n 六、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公告。\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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