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177"}},{"term":{"法條代碼":"19800506-第四十二條"}}],"filter":[]}},"page":1,"total":20,"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177&lawline_id=19800506-%E7%AC%AC%E5%9B%9B%E5%8D%81%E4%BA%8C%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800506-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四十二條","順序":41,"條號":"第四十二條","母層級":"第四節 選舉區","日期":19800506,"動作":"制定","內容":"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四十一條第一款選舉區之劃分,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為之;第三十九條第五款及第四十一條第二款選舉區之劃分,由各該選舉委員會為之;並應與選舉公告同時公告。","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800506-三讀","說明":"","_id":"0101177-19800506-三讀-19800506-第四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830628-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四十二條","順序":41,"條號":"第四十二條","母層級":"第四節 選舉區","日期":19830628,"動作":"修正","內容":"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之省(市)議員選舉選舉區,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劃分之;第三十九條第五款及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之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選舉選舉區,由各該選舉委員會劃分之,並應於發布選舉公告時公告。但選舉區有變更時,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六個月前發布之。","前法版本":"19800506-三讀","此法版本":"19830628-三讀","說明":"一、配合第四十一條將原列於第一款之省(市)議員山胞之選舉修正改列於第二款之修正,於「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之下,增加「暨第二款省(市)議員選舉」一段,並酌作文字修正。\n 二、選舉區之劃分,對候選人有切身利害,因此選舉區若有所變更時,公告日期亦不予改變,則時間短促,對候選人影響甚大,為適應實際需要,爰於條末增加但書。","_id":"0101177-19830628-三讀-19800506-第四十二條","_prev_id":"0101177-19800506-三讀-19800506-第四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890126-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四十二條","順序":42,"條號":"第四十二條","母層級":"第四節 選舉區","日期":19890126,"動作":"修正","內容":"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之省(市)議員選舉區,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劃分之;第三十九條第四款及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之縣(市)議員選舉區,由省選舉委員會劃分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之鄉(鎮、市)民代表選舉區,由縣選舉委員會劃分之;並應於發布選舉公告時公告。但選舉區有變更時,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六個月前發布之。\n 前項選舉區,應斟酌行政區域、人口分布、地理環境、交通狀況及應選出名額劃分之。","前法版本":"19830628-三讀","此法版本":"19890126-三讀","說明":"一、第一項配合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第一項之修正,予以修正。「六個月」修正為「二年」。\n 二、為明確訂定劃分選舉區準則,爰增列第二項。","_id":"0101177-19890126-三讀-19800506-第四十二條","_prev_id":"0101177-19830628-三讀-19800506-第四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10716-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四十二條","順序":42,"條號":"第四十二條","母層級":"第四節 選舉區","日期":19910716,"動作":"修正","內容":"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之省(市)議員選舉區,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劃分之;第三十九條第四款及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之縣(市)議員選舉區,由省選舉委員會劃分之;第三十九條第四款及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之鄉(鎮、市)民代表選舉區,由縣選舉委員會劃分之;並應於發布選舉公告時公告。但選舉區有變更時,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一年前發布之。\n 前項選舉區,應斟酌行政區域、人口分布、地理環境、交通狀況及應選出名額劃分之。","前法版本":"19890126-三讀","此法版本":"19910716-三讀","說明":"一、第三十九條第四款規定鄉(鎮、市)民代表選舉以其行政區域為選舉區,並得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選舉區。係屬縣選舉委員會辦理事項,本條第一項增列「第三十九條第四款及」等字,以資明確。\n 二、將現行法第一項內「六個月」修正為「一年」。","_id":"0101177-19910716-三讀-19800506-第四十二條","_prev_id":"0101177-19890126-三讀-19800506-第四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21022-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四十二條","順序":42,"條號":"第四十二條","母層級":"第四節 選舉區","日期":19921022,"動作":"未變更","內容":"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之省(市)議員選舉區,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劃分之;第三十九條第四款及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之縣(市)議員選舉區,由省選舉委員會劃分之;第三十九條第四款及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之鄉(鎮、市)民代表選舉區,由縣選舉委員會劃分之;並應於發布選舉公告時公告。但選舉區有變更時,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一年前發布之。\n 前項選舉區,應斟酌行政區域、人口分布、地理環境、交通狀況及應選出名額劃分之。","前法版本":"19890126-三讀","此法版本":"19910716-三讀","說明":"","_id":"0101177-19921022-三讀-19800506-第四十二條","_prev_id":"0101177-19890126-三讀-19800506-第四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40603-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四十二條","順序":42,"條號":"第四十二條","母層級":"第四節 選舉區","日期":19940603,"動作":"未變更","內容":"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之省(市)議員選舉區,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劃分之;第三十九條第四款及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之縣(市)議員選舉區,由省選舉委員會劃分之;第三十九條第四款及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之鄉(鎮、市)民代表選舉區,由縣選舉委員會劃分之;並應於發布選舉公告時公告。但選舉區有變更時,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一年前發布之。\n 前項選舉區,應斟酌行政區域、人口分布、地理環境、交通狀況及應選出名額劃分之。","前法版本":"19890126-三讀","此法版本":"19910716-三讀","說明":"","_id":"0101177-19940603-三讀-19800506-第四十二條","_prev_id":"0101177-19890126-三讀-19800506-第四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40715-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四十二條","順序":43,"條號":"第四十二條","母層級":"第四節 選舉區","日期":19940715,"動作":"未變更","內容":"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之省(市)議員選舉區,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劃分之;第三十九條第四款及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之縣(市)議員選舉區,由省選舉委員會劃分之;第三十九條第四款及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之鄉(鎮、市)民代表選舉區,由縣選舉委員會劃分之;並應於發布選舉公告時公告。但選舉區有變更時,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一年前發布之。\n 前項選舉區,應斟酌行政區域、人口分布、地理環境、交通狀況及應選出名額劃分之。","前法版本":"19890126-三讀","此法版本":"19910716-三讀","說明":"","_id":"0101177-19940715-三讀-19800506-第四十二條","_prev_id":"0101177-19890126-三讀-19800506-第四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41006-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四十二條","順序":43,"條號":"第四十二條","母層級":"第四節 選舉區","日期":19941006,"動作":"未變更","內容":"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之省(市)議員選舉區,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劃分之;第三十九條第四款及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之縣(市)議員選舉區,由省選舉委員會劃分之;第三十九條第四款及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之鄉(鎮、市)民代表選舉區,由縣選舉委員會劃分之;並應於發布選舉公告時公告。但選舉區有變更時,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一年前發布之。\n 前項選舉區,應斟酌行政區域、人口分布、地理環境、交通狀況及應選出名額劃分之。","前法版本":"19890126-三讀","此法版本":"19910716-三讀","說明":"","_id":"0101177-19941006-三讀-19800506-第四十二條","_prev_id":"0101177-19890126-三讀-19800506-第四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41020-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四十二條","順序":43,"條號":"第四十二條","母層級":"第四節 選舉區","日期":19941020,"動作":"未變更","內容":"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之省(市)議員選舉區,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劃分之;第三十九條第四款及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之縣(市)議員選舉區,由省選舉委員會劃分之;第三十九條第四款及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之鄉(鎮、市)民代表選舉區,由縣選舉委員會劃分之;並應於發布選舉公告時公告。但選舉區有變更時,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一年前發布之。\n 前項選舉區,應斟酌行政區域、人口分布、地理環境、交通狀況及應選出名額劃分之。","前法版本":"19890126-三讀","此法版本":"19910716-三讀","說明":"","_id":"0101177-19941020-三讀-19800506-第四十二條","_prev_id":"0101177-19890126-三讀-19800506-第四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70531-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四十二條","順序":43,"條號":"第四十二條","母層級":"第四節 選舉區","日期":19970531,"動作":"未變更","內容":"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之省(市)議員選舉區,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劃分之;第三十九條第四款及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之縣(市)議員選舉區,由省選舉委員會劃分之;第三十九條第四款及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之鄉(鎮、市)民代表選舉區,由縣選舉委員會劃分之;並應於發布選舉公告時公告。但選舉區有變更時,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一年前發布之。\n 前項選舉區,應斟酌行政區域、人口分布、地理環境、交通狀況及應選出名額劃分之。","前法版本":"19890126-三讀","此法版本":"19910716-三讀","說明":"","_id":"0101177-19970531-三讀-19800506-第四十二條","_prev_id":"0101177-19890126-三讀-19800506-第四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00630-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四十二條","順序":43,"條號":"第四十二條","母層級":"第四節 選舉區","日期":20000630,"動作":"未變更","內容":"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之省(市)議員選舉區,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劃分之;第三十九條第四款及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之縣(市)議員選舉區,由省選舉委員會劃分之;第三十九條第四款及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之鄉(鎮、市)民代表選舉區,由縣選舉委員會劃分之;並應於發布選舉公告時公告。但選舉區有變更時,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一年前發布之。\n 前項選舉區,應斟酌行政區域、人口分布、地理環境、交通狀況及應選出名額劃分之。","前法版本":"19890126-三讀","此法版本":"1991071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00630-三讀-19800506-第四十二條","_prev_id":"0101177-19890126-三讀-19800506-第四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01013-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四十二條","順序":43,"條號":"第四十二條","母層級":"第四節 選舉區","日期":20001013,"動作":"未變更","內容":"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之省(市)議員選舉區,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劃分之;第三十九條第四款及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之縣(市)議員選舉區,由省選舉委員會劃分之;第三十九條第四款及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之鄉(鎮、市)民代表選舉區,由縣選舉委員會劃分之;並應於發布選舉公告時公告。但選舉區有變更時,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一年前發布之。\n 前項選舉區,應斟酌行政區域、人口分布、地理環境、交通狀況及應選出名額劃分之。","前法版本":"19890126-三讀","此法版本":"1991071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01013-三讀-19800506-第四十二條","_prev_id":"0101177-19890126-三讀-19800506-第四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20115-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四十二條","順序":43,"條號":"第四十二條","母層級":"第四節 選舉區","日期":20020115,"動作":"未變更","內容":"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之省(市)議員選舉區,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劃分之;第三十九條第四款及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之縣(市)議員選舉區,由省選舉委員會劃分之;第三十九條第四款及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之鄉(鎮、市)民代表選舉區,由縣選舉委員會劃分之;並應於發布選舉公告時公告。但選舉區有變更時,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一年前發布之。\n 前項選舉區,應斟酌行政區域、人口分布、地理環境、交通狀況及應選出名額劃分之。","前法版本":"19890126-三讀","此法版本":"1991071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20115-三讀-19800506-第四十二條","_prev_id":"0101177-19890126-三讀-19800506-第四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21231-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四十二條","順序":45,"條號":"第四十二條","母層級":"第四節 選舉區","日期":20021231,"動作":"未變更","內容":"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之省(市)議員選舉區,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劃分之;第三十九條第四款及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之縣(市)議員選舉區,由省選舉委員會劃分之;第三十九條第四款及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之鄉(鎮、市)民代表選舉區,由縣選舉委員會劃分之;並應於發布選舉公告時公告。但選舉區有變更時,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一年前發布之。\n 前項選舉區,應斟酌行政區域、人口分布、地理環境、交通狀況及應選出名額劃分之。","前法版本":"19890126-三讀","此法版本":"1991071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21231-三讀-19800506-第四十二條","_prev_id":"0101177-19890126-三讀-19800506-第四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40323-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四十二條","順序":45,"條號":"第四十二條","母層級":"第四節 選舉區","日期":20040323,"動作":"未變更","內容":"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之省(市)議員選舉區,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劃分之;第三十九條第四款及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之縣(市)議員選舉區,由省選舉委員會劃分之;第三十九條第四款及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之鄉(鎮、市)民代表選舉區,由縣選舉委員會劃分之;並應於發布選舉公告時公告。但選舉區有變更時,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一年前發布之。\n 前項選舉區,應斟酌行政區域、人口分布、地理環境、交通狀況及應選出名額劃分之。","前法版本":"19890126-三讀","此法版本":"1991071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40323-三讀-19800506-第四十二條","_prev_id":"0101177-19890126-三讀-19800506-第四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50120-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四十二條","順序":45,"條號":"第四十二條","母層級":"第四節 選舉區","日期":20050120,"動作":"未變更","內容":"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之省(市)議員選舉區,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劃分之;第三十九條第四款及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之縣(市)議員選舉區,由省選舉委員會劃分之;第三十九條第四款及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之鄉(鎮、市)民代表選舉區,由縣選舉委員會劃分之;並應於發布選舉公告時公告。但選舉區有變更時,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一年前發布之。\n 前項選舉區,應斟酌行政區域、人口分布、地理環境、交通狀況及應選出名額劃分之。","前法版本":"19890126-三讀","此法版本":"1991071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50120-三讀-19800506-第四十二條","_prev_id":"0101177-19890126-三讀-19800506-第四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50527-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四十二條","順序":45,"條號":"第四十二條","母層級":"第四節 選舉區","日期":20050527,"動作":"未變更","內容":"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之省(市)議員選舉區,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劃分之;第三十九條第四款及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之縣(市)議員選舉區,由省選舉委員會劃分之;第三十九條第四款及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之鄉(鎮、市)民代表選舉區,由縣選舉委員會劃分之;並應於發布選舉公告時公告。但選舉區有變更時,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一年前發布之。\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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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選舉區,應斟酌行政區域、人口分布、地理環境、交通狀況、歷史淵源及應選出名額劃分之。\n 第一項立法委員選舉區之變更,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一年八個月前,將選舉區變更案送經立法院同意後發布。\n 立法院對於前項選舉區變更案,應以直轄市、縣(市)為單位行使同意或否決。如經否決,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就否決之直轄市、縣(市),參照立法院各黨團意見,修正選舉區變更案,並於否決之日起三十日內,重行提出。\n 立法院應於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一年一個月前,對選舉區變更案完成同意,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同意部分,由行政、立法兩院院長協商解決之。","前法版本":"19910716-三讀","此法版本":"20060113-三讀","說明":"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_id":"0101177-20060113-三讀-19800506-第四十二條","_prev_id":"0101177-19910716-三讀-19800506-第四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60505-三讀","法條代碼":"19800506-第四十二條","順序":45,"條號":"第四十二條","母層級":"第四節 選舉區","日期":20060505,"動作":"未變更","內容":"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之省(市)議員選舉區,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劃分之;第三十九條第四款及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之縣(市)議員選舉區,由省選舉委員會劃分之;第三十九條第四款及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之鄉(鎮、市)民代表選舉區,由縣選舉委員會劃分之;並應於發布選舉公告時公告。但選舉區有變更時,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一年前發布之。\n 前項選舉區,應斟酌行政區域、人口分布、地理環境、交通狀況、歷史淵源及應選出名額劃分之。\n 第一項立法委員選舉區之變更,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一年八個月前,將選舉區變更案送經立法院同意後發布。\n 立法院對於前項選舉區變更案,應以直轄市、縣(市)為單位行使同意或否決。如經否決,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就否決之直轄市、縣(市),參照立法院各黨團意見,修正選舉區變更案,並於否決之日起三十日內,重行提出。\n 立法院應於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一年一個月前,對選舉區變更案完成同意,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同意部分,由行政、立法兩院院長協商解決之。","前法版本":"19910716-三讀","此法版本":"20060113-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60505-三讀-19800506-第四十二條","_prev_id":"0101177-19910716-三讀-19800506-第四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