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177"}},{"term":{"法條代碼":"19830628-第八十七條之二"}}],"filter":[]}},"page":1,"total":19,"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177&lawline_id=19830628-%E7%AC%AC%E5%85%AB%E5%8D%81%E4%B8%83%E6%A2%9D%E4%B9%8B%E4%BA%8C","lawline":[{"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830628-三讀","法條代碼":"19830628-第八十七條之二","順序":91,"條號":"第八十七條之二","母層級":"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處罰","日期":19830628,"動作":"增訂","內容":"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830628-三讀","說明":"一、本條新增。\n 二、參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將聚眾以暴力妨害選舉或罷免之處罰,納入本法,俾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有所保障,並維持選舉或罷免之秩序。","_id":"0101177-19830628-三讀-19830628-第八十七條之二"},{"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890126-三讀","法條代碼":"19830628-第八十七條之二","順序":96,"條號":"第八十七條之二","母層級":"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處罰","日期":19890126,"動作":"未變更","內容":"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830628-三讀","說明":"","_id":"0101177-19890126-三讀-19830628-第八十七條之二"},{"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10716-三讀","法條代碼":"19830628-第八十七條之二","順序":100,"條號":"第八十七條之二","母層級":"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處罰","日期":19910716,"動作":"修正","內容":"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前法版本":"19830628-三讀","此法版本":"19910716-三讀","說明":"依據行政院七十九年七月十八日臺七十九財字第一九六O一號函規定,現時所訂定或新修正之法律,貨幣單位一律採新臺幣為準,而銀元與新臺幣之兌換率為一比三,爰將罰金部分修正以新臺幣為準。","_id":"0101177-19910716-三讀-19830628-第八十七條之二","_prev_id":"0101177-19830628-三讀-19830628-第八十七條之二"},{"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21022-三讀","法條代碼":"19830628-第八十七條之二","順序":100,"條號":"第八十七條之二","母層級":"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處罰","日期":19921022,"動作":"未變更","內容":"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前法版本":"19830628-三讀","此法版本":"19910716-三讀","說明":"","_id":"0101177-19921022-三讀-19830628-第八十七條之二","_prev_id":"0101177-19830628-三讀-19830628-第八十七條之二"},{"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40603-三讀","法條代碼":"19830628-第八十七條之二","順序":100,"條號":"第八十七條之二","母層級":"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處罰","日期":19940603,"動作":"未變更","內容":"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前法版本":"19830628-三讀","此法版本":"19910716-三讀","說明":"","_id":"0101177-19940603-三讀-19830628-第八十七條之二","_prev_id":"0101177-19830628-三讀-19830628-第八十七條之二"},{"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40715-三讀","法條代碼":"19830628-第八十七條之二","順序":102,"條號":"第八十七條之二","母層級":"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處罰","日期":19940715,"動作":"修正","內容":"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前法版本":"19910716-三讀","此法版本":"19940715-三讀","說明":"第一項罰金部分酌量提高,文字並酌作修正。","_id":"0101177-19940715-三讀-19830628-第八十七條之二","_prev_id":"0101177-19910716-三讀-19830628-第八十七條之二"},{"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41006-三讀","法條代碼":"19830628-第八十七條之二","順序":102,"條號":"第八十七條之二","母層級":"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處罰","日期":19941006,"動作":"未變更","內容":"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前法版本":"19910716-三讀","此法版本":"19940715-三讀","說明":"","_id":"0101177-19941006-三讀-19830628-第八十七條之二","_prev_id":"0101177-19910716-三讀-19830628-第八十七條之二"},{"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41020-三讀","法條代碼":"19830628-第八十七條之二","順序":102,"條號":"第八十七條之二","母層級":"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處罰","日期":19941020,"動作":"未變更","內容":"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前法版本":"19910716-三讀","此法版本":"19940715-三讀","說明":"","_id":"0101177-19941020-三讀-19830628-第八十七條之二","_prev_id":"0101177-19910716-三讀-19830628-第八十七條之二"},{"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70531-三讀","法條代碼":"19830628-第八十七條之二","順序":102,"條號":"第八十七條之二","母層級":"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處罰","日期":19970531,"動作":"未變更","內容":"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前法版本":"19910716-三讀","此法版本":"19940715-三讀","說明":"","_id":"0101177-19970531-三讀-19830628-第八十七條之二","_prev_id":"0101177-19910716-三讀-19830628-第八十七條之二"},{"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00630-三讀","法條代碼":"19830628-第八十七條之二","順序":102,"條號":"第八十七條之二","母層級":"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處罰","日期":20000630,"動作":"未變更","內容":"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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