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177"}},{"term":{"法條代碼":"19890126-第三十五條之一"}}],"filter":[]}},"page":1,"total":18,"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177&lawline_id=19890126-%E7%AC%AC%E4%B8%89%E5%8D%81%E4%BA%94%E6%A2%9D%E4%B9%8B%E4%B8%80","lawline":[{"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890126-三讀","法條代碼":"19890126-第三十五條之一","順序":35,"條號":"第三十五條之一","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19890126,"動作":"增訂","內容":"依法設立之政黨,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經推薦之候選人,應檢附政黨推薦書向選舉委員會登記。","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890126-三讀","說明":"明定政黨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及登記之手續。","_id":"0101177-19890126-三讀-19890126-第三十五條之一"},{"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10716-三讀","法條代碼":"19890126-第三十五條之一","順序":35,"條號":"第三十五條之一","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19910716,"動作":"未變更","內容":"依法設立之政黨,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經推薦之候選人,應檢附政黨推薦書向選舉委員會登記。","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890126-三讀","說明":"","_id":"0101177-19910716-三讀-19890126-第三十五條之一"},{"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21022-三讀","法條代碼":"19890126-第三十五條之一","順序":35,"條號":"第三十五條之一","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19921022,"動作":"未變更","內容":"依法設立之政黨,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經推薦之候選人,應檢附政黨推薦書向選舉委員會登記。","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890126-三讀","說明":"","_id":"0101177-19921022-三讀-19890126-第三十五條之一"},{"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40603-三讀","法條代碼":"19890126-第三十五條之一","順序":35,"條號":"第三十五條之一","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19940603,"動作":"未變更","內容":"依法設立之政黨,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經推薦之候選人,應檢附政黨推薦書向選舉委員會登記。","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890126-三讀","說明":"","_id":"0101177-19940603-三讀-19890126-第三十五條之一"},{"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40715-三讀","法條代碼":"19890126-第三十五條之一","順序":35,"條號":"第三十五條之一","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19940715,"動作":"未變更","內容":"依法設立之政黨,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經推薦之候選人,應檢附政黨推薦書向選舉委員會登記。","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890126-三讀","說明":"","_id":"0101177-19940715-三讀-19890126-第三十五條之一"},{"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41006-三讀","法條代碼":"19890126-第三十五條之一","順序":35,"條號":"第三十五條之一","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19941006,"動作":"未變更","內容":"依法設立之政黨,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經推薦之候選人,應檢附政黨推薦書向選舉委員會登記。","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890126-三讀","說明":"","_id":"0101177-19941006-三讀-19890126-第三十五條之一"},{"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41020-三讀","法條代碼":"19890126-第三十五條之一","順序":35,"條號":"第三十五條之一","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19941020,"動作":"未變更","內容":"依法設立之政黨,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經推薦之候選人,應檢附政黨推薦書向選舉委員會登記。","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890126-三讀","說明":"","_id":"0101177-19941020-三讀-19890126-第三十五條之一"},{"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70531-三讀","法條代碼":"19890126-第三十五條之一","順序":35,"條號":"第三十五條之一","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19970531,"動作":"未變更","內容":"依法設立之政黨,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經推薦之候選人,應檢附政黨推薦書向選舉委員會登記。","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890126-三讀","說明":"","_id":"0101177-19970531-三讀-19890126-第三十五條之一"},{"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00630-三讀","法條代碼":"19890126-第三十五條之一","順序":35,"條號":"第三十五條之一","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20000630,"動作":"未變更","內容":"依法設立之政黨,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經推薦之候選人,應檢附政黨推薦書向選舉委員會登記。","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89012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00630-三讀-19890126-第三十五條之一"},{"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01013-三讀","法條代碼":"19890126-第三十五條之一","順序":35,"條號":"第三十五條之一","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20001013,"動作":"未變更","內容":"依法設立之政黨,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經推薦之候選人,應檢附政黨推薦書向選舉委員會登記。","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89012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01013-三讀-19890126-第三十五條之一"},{"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20115-三讀","法條代碼":"19890126-第三十五條之一","順序":35,"條號":"第三十五條之一","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20020115,"動作":"未變更","內容":"依法設立之政黨,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經推薦之候選人,應檢附政黨推薦書向選舉委員會登記。","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89012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20115-三讀-19890126-第三十五條之一"},{"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21231-三讀","法條代碼":"19890126-第三十五條之一","順序":35,"條號":"第三十五條之一","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20021231,"動作":"修正","內容":"依法設立之政黨,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應為該政黨黨員,並檢附加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推薦書,於候選人申請登記期間內,向選舉委員會辦理登記。\n 前項推薦書,應於申請登記候選人時繳送受理登記之選舉委員會,登記期間截止後補送者,不予受理。","前法版本":"19890126-三讀","此法版本":"20021231-三讀","說明":"一、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有關本法第三十五條之一所定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應為該政黨黨員之規定,涉及候選人參選資格,為使候選人之資格及權利義務明確起見,爰改列為第一項後段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n 二、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有關政黨推薦書應於申請登記為候選人時繳送受理登記之機關,登記期間截止後補送者,不予受理之規定,涉及候選人之權益,爰改列為第二項規定。","_id":"0101177-20021231-三讀-19890126-第三十五條之一","_prev_id":"0101177-19890126-三讀-19890126-第三十五條之一"},{"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40323-三讀","法條代碼":"19890126-第三十五條之一","順序":35,"條號":"第三十五條之一","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20040323,"動作":"未變更","內容":"依法設立之政黨,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應為該政黨黨員,並檢附加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推薦書,於候選人申請登記期間內,向選舉委員會辦理登記。\n 前項推薦書,應於申請登記候選人時繳送受理登記之選舉委員會,登記期間截止後補送者,不予受理。","前法版本":"19890126-三讀","此法版本":"20021231-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40323-三讀-19890126-第三十五條之一","_prev_id":"0101177-19890126-三讀-19890126-第三十五條之一"},{"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50120-三讀","法條代碼":"19890126-第三十五條之一","順序":35,"條號":"第三十五條之一","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20050120,"動作":"未變更","內容":"依法設立之政黨,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應為該政黨黨員,並檢附加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推薦書,於候選人申請登記期間內,向選舉委員會辦理登記。\n 前項推薦書,應於申請登記候選人時繳送受理登記之選舉委員會,登記期間截止後補送者,不予受理。","前法版本":"19890126-三讀","此法版本":"20021231-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50120-三讀-19890126-第三十五條之一","_prev_id":"0101177-19890126-三讀-19890126-第三十五條之一"},{"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50527-三讀","法條代碼":"19890126-第三十五條之一","順序":35,"條號":"第三十五條之一","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20050527,"動作":"未變更","內容":"依法設立之政黨,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應為該政黨黨員,並檢附加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推薦書,於候選人申請登記期間內,向選舉委員會辦理登記。\n 前項推薦書,應於申請登記候選人時繳送受理登記之選舉委員會,登記期間截止後補送者,不予受理。","前法版本":"19890126-三讀","此法版本":"20021231-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50527-三讀-19890126-第三十五條之一","_prev_id":"0101177-19890126-三讀-19890126-第三十五條之一"},{"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51122-三讀","法條代碼":"19890126-第三十五條之一","順序":35,"條號":"第三十五條之一","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20051122,"動作":"未變更","內容":"依法設立之政黨,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應為該政黨黨員,並檢附加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推薦書,於候選人申請登記期間內,向選舉委員會辦理登記。\n 前項推薦書,應於申請登記候選人時繳送受理登記之選舉委員會,登記期間截止後補送者,不予受理。","前法版本":"19890126-三讀","此法版本":"20021231-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51122-三讀-19890126-第三十五條之一","_prev_id":"0101177-19890126-三讀-19890126-第三十五條之一"},{"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60113-三讀","法條代碼":"19890126-第三十五條之一","順序":35,"條號":"第三十五條之一","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20060113,"動作":"未變更","內容":"依法設立之政黨,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應為該政黨黨員,並檢附加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推薦書,於候選人申請登記期間內,向選舉委員會辦理登記。\n 前項推薦書,應於申請登記候選人時繳送受理登記之選舉委員會,登記期間截止後補送者,不予受理。","前法版本":"19890126-三讀","此法版本":"20021231-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60113-三讀-19890126-第三十五條之一","_prev_id":"0101177-19890126-三讀-19890126-第三十五條之一"},{"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60505-三讀","法條代碼":"19890126-第三十五條之一","順序":35,"條號":"第三十五條之一","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20060505,"動作":"未變更","內容":"依法設立之政黨,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應為該政黨黨員,並檢附加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推薦書,於候選人申請登記期間內,向選舉委員會辦理登記。\n 前項推薦書,應於申請登記候選人時繳送受理登記之選舉委員會,登記期間截止後補送者,不予受理。","前法版本":"19890126-三讀","此法版本":"20021231-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60505-三讀-19890126-第三十五條之一","_prev_id":"0101177-19890126-三讀-19890126-第三十五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