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177"}},{"term":{"法條代碼":"19940715-第九十條之一"}}],"filter":[]}},"page":1,"total":14,"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177&lawline_id=19940715-%E7%AC%AC%E4%B9%9D%E5%8D%81%E6%A2%9D%E4%B9%8B%E4%B8%80","lawline":[{"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40715-三讀","法條代碼":"19940715-第九十條之一","順序":106,"條號":"第九十條之一","母層級":"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處罰","日期":19940715,"動作":"增訂","內容":"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金。\n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n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n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共犯者免除其刑。\n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40715-三讀","說明":"一、本條新增。\n 二、因社會經濟情勢已與從前不同,犯本罪者每挾其經濟上之優勢,為所欲為,除應科刑外,並參酌第九十一條,規定得併科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員以下罰金。\n 三、為徹底杜絕賄選,預備犯亦應處罰。\n 四、用以行賄之物,不問何人所有,均一律沒收,始能達到杜絕賄選之目的。","_id":"0101177-19940715-三讀-19940715-第九十條之一"},{"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41006-三讀","法條代碼":"19940715-第九十條之一","順序":106,"條號":"第九十條之一","母層級":"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處罰","日期":19941006,"動作":"未變更","內容":"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金。\n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n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n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共犯者免除其刑。\n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40715-三讀","說明":"","_id":"0101177-19941006-三讀-19940715-第九十條之一"},{"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41020-三讀","法條代碼":"19940715-第九十條之一","順序":106,"條號":"第九十條之一","母層級":"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處罰","日期":19941020,"動作":"未變更","內容":"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金。\n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n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n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共犯者免除其刑。\n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40715-三讀","說明":"","_id":"0101177-19941020-三讀-19940715-第九十條之一"},{"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70531-三讀","法條代碼":"19940715-第九十條之一","順序":106,"條號":"第九十條之一","母層級":"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處罰","日期":19970531,"動作":"未變更","內容":"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金。\n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n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n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共犯者免除其刑。\n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40715-三讀","說明":"","_id":"0101177-19970531-三讀-19940715-第九十條之一"},{"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00630-三讀","法條代碼":"19940715-第九十條之一","順序":106,"條號":"第九十條之一","母層級":"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處罰","日期":20000630,"動作":"未變更","內容":"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金。\n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n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n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共犯者免除其刑。\n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40715-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00630-三讀-19940715-第九十條之一"},{"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01013-三讀","法條代碼":"19940715-第九十條之一","順序":106,"條號":"第九十條之一","母層級":"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處罰","日期":20001013,"動作":"未變更","內容":"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金。\n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n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n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共犯者免除其刑。\n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40715-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01013-三讀-19940715-第九十條之一"},{"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20115-三讀","法條代碼":"19940715-第九十條之一","順序":106,"條號":"第九十條之一","母層級":"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處罰","日期":20020115,"動作":"未變更","內容":"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金。\n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n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n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共犯者免除其刑。\n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40715-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20115-三讀-19940715-第九十條之一"},{"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21231-三讀","法條代碼":"19940715-第九十條之一","順序":111,"條號":"第九十條之一","母層級":"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處罰","日期":20021231,"動作":"未變更","內容":"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金。\n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n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n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共犯者免除其刑。\n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40715-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21231-三讀-19940715-第九十條之一"},{"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40323-三讀","法條代碼":"19940715-第九十條之一","順序":111,"條號":"第九十條之一","母層級":"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處罰","日期":20040323,"動作":"未變更","內容":"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金。\n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n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n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共犯者免除其刑。\n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40715-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40323-三讀-19940715-第九十條之一"},{"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50120-三讀","法條代碼":"19940715-第九十條之一","順序":111,"條號":"第九十條之一","母層級":"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處罰","日期":20050120,"動作":"未變更","內容":"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金。\n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n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n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共犯者免除其刑。\n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40715-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50120-三讀-19940715-第九十條之一"},{"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50527-三讀","法條代碼":"19940715-第九十條之一","順序":111,"條號":"第九十條之一","母層級":"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處罰","日期":20050527,"動作":"未變更","內容":"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金。\n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n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n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共犯者免除其刑。\n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40715-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50527-三讀-19940715-第九十條之一"},{"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51122-三讀","法條代碼":"19940715-第九十條之一","順序":111,"條號":"第九十條之一","母層級":"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處罰","日期":20051122,"動作":"修正","內容":"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n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n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n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前法版本":"19940715-三讀","此法版本":"20051122-三讀","說明":"一、為昭顯賄選行為之惡性,並有效嚇阻賄選犯行,爰將原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 二、第二項預備賄選部分,雖未著手實施,惟既有預備之事實,亦一併提高其刑度。","_id":"0101177-20051122-三讀-19940715-第九十條之一","_prev_id":"0101177-19940715-三讀-19940715-第九十條之一"},{"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60113-三讀","法條代碼":"19940715-第九十條之一","順序":112,"條號":"第九十條之一","母層級":"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處罰","日期":20060113,"動作":"未變更","內容":"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n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n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n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前法版本":"19940715-三讀","此法版本":"20051122-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60113-三讀-19940715-第九十條之一","_prev_id":"0101177-19940715-三讀-19940715-第九十條之一"},{"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60505-三讀","法條代碼":"19940715-第九十條之一","順序":112,"條號":"第九十條之一","母層級":"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處罰","日期":20060505,"動作":"未變更","內容":"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n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n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n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前法版本":"19940715-三讀","此法版本":"20051122-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60505-三讀-19940715-第九十條之一","_prev_id":"0101177-19940715-三讀-19940715-第九十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