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177"}},{"term":{"法條代碼":"19940715-第五十條之一"}}],"filter":[]}},"page":1,"total":14,"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177&lawline_id=19940715-%E7%AC%AC%E4%BA%94%E5%8D%81%E6%A2%9D%E4%B9%8B%E4%B8%80","lawline":[{"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40715-三讀","法條代碼":"19940715-第五十條之一","順序":57,"條號":"第五十條之一","母層級":"第六節 選舉活動","日期":19940715,"動作":"增訂","內容":"關於中央公職人員全國不分區及省長、直轄市長選舉,各主管選舉委員會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為候選人及其政黨舉辦二次以上電視政見發表會,每次時間不得少於一小時,受指定之電視台不得拒絕。\n 廣播電視台、無線電視或有線電視台就候選人及其所屬政黨之相關新聞,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n 除依第一項規定外,政黨、候選人或第三人不得自行於廣播、電視播送廣告,從事競選活動或為候選人宣傳。","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40715-三讀","說明":"一、本條新增。\n 二、為使候選人及政黨得公平競爭,得以平等使用深具影響力之電視媒體競選,特明定選舉委員會須以公費舉辦電視政見發表會或辯論會,是為第一項。\n 三、第二項明定傳播媒體應為公平公正之報導。","_id":"0101177-19940715-三讀-19940715-第五十條之一"},{"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41006-三讀","法條代碼":"19940715-第五十條之一","順序":57,"條號":"第五十條之一","母層級":"第六節 選舉活動","日期":19941006,"動作":"未變更","內容":"關於中央公職人員全國不分區及省長、直轄市長選舉,各主管選舉委員會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為候選人及其政黨舉辦二次以上電視政見發表會,每次時間不得少於一小時,受指定之電視台不得拒絕。\n 廣播電視台、無線電視或有線電視台就候選人及其所屬政黨之相關新聞,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n 除依第一項規定外,政黨、候選人或第三人不得自行於廣播、電視播送廣告,從事競選活動或為候選人宣傳。","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40715-三讀","說明":"","_id":"0101177-19941006-三讀-19940715-第五十條之一"},{"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41020-三讀","法條代碼":"19940715-第五十條之一","順序":57,"條號":"第五十條之一","母層級":"第六節 選舉活動","日期":19941020,"動作":"未變更","內容":"關於中央公職人員全國不分區及省長、直轄市長選舉,各主管選舉委員會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為候選人及其政黨舉辦二次以上電視政見發表會,每次時間不得少於一小時,受指定之電視台不得拒絕。\n 廣播電視台、無線電視或有線電視台就候選人及其所屬政黨之相關新聞,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n 除依第一項規定外,政黨、候選人或第三人不得自行於廣播、電視播送廣告,從事競選活動或為候選人宣傳。","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40715-三讀","說明":"","_id":"0101177-19941020-三讀-19940715-第五十條之一"},{"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19970531-三讀","法條代碼":"19940715-第五十條之一","順序":57,"條號":"第五十條之一","母層級":"第六節 選舉活動","日期":19970531,"動作":"未變更","內容":"關於中央公職人員全國不分區及省長、直轄市長選舉,各主管選舉委員會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為候選人及其政黨舉辦二次以上電視政見發表會,每次時間不得少於一小時,受指定之電視台不得拒絕。\n 廣播電視台、無線電視或有線電視台就候選人及其所屬政黨之相關新聞,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n 除依第一項規定外,政黨、候選人或第三人不得自行於廣播、電視播送廣告,從事競選活動或為候選人宣傳。","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40715-三讀","說明":"","_id":"0101177-19970531-三讀-19940715-第五十條之一"},{"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00630-三讀","法條代碼":"19940715-第五十條之一","順序":57,"條號":"第五十條之一","母層級":"第六節 選舉活動","日期":20000630,"動作":"未變更","內容":"關於中央公職人員全國不分區及省長、直轄市長選舉,各主管選舉委員會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為候選人及其政黨舉辦二次以上電視政見發表會,每次時間不得少於一小時,受指定之電視台不得拒絕。\n 廣播電視台、無線電視或有線電視台就候選人及其所屬政黨之相關新聞,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n 除依第一項規定外,政黨、候選人或第三人不得自行於廣播、電視播送廣告,從事競選活動或為候選人宣傳。","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40715-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00630-三讀-19940715-第五十條之一"},{"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01013-三讀","法條代碼":"19940715-第五十條之一","順序":57,"條號":"第五十條之一","母層級":"第六節 選舉活動","日期":20001013,"動作":"未變更","內容":"關於中央公職人員全國不分區及省長、直轄市長選舉,各主管選舉委員會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為候選人及其政黨舉辦二次以上電視政見發表會,每次時間不得少於一小時,受指定之電視台不得拒絕。\n 廣播電視台、無線電視或有線電視台就候選人及其所屬政黨之相關新聞,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n 除依第一項規定外,政黨、候選人或第三人不得自行於廣播、電視播送廣告,從事競選活動或為候選人宣傳。","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40715-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01013-三讀-19940715-第五十條之一"},{"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20115-三讀","法條代碼":"19940715-第五十條之一","順序":57,"條號":"第五十條之一","母層級":"第六節 選舉活動","日期":20020115,"動作":"未變更","內容":"關於中央公職人員全國不分區及省長、直轄市長選舉,各主管選舉委員會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為候選人及其政黨舉辦二次以上電視政見發表會,每次時間不得少於一小時,受指定之電視台不得拒絕。\n 廣播電視台、無線電視或有線電視台就候選人及其所屬政黨之相關新聞,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n 除依第一項規定外,政黨、候選人或第三人不得自行於廣播、電視播送廣告,從事競選活動或為候選人宣傳。","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40715-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20115-三讀-19940715-第五十條之一"},{"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21231-三讀","法條代碼":"19940715-第五十條之一","順序":59,"條號":"第五十條之一","母層級":"第六節 選舉活動","日期":20021231,"動作":"未變更","內容":"關於中央公職人員全國不分區及省長、直轄市長選舉,各主管選舉委員會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為候選人及其政黨舉辦二次以上電視政見發表會,每次時間不得少於一小時,受指定之電視台不得拒絕。\n 廣播電視台、無線電視或有線電視台就候選人及其所屬政黨之相關新聞,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n 除依第一項規定外,政黨、候選人或第三人不得自行於廣播、電視播送廣告,從事競選活動或為候選人宣傳。","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40715-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21231-三讀-19940715-第五十條之一"},{"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40323-三讀","法條代碼":"19940715-第五十條之一","順序":59,"條號":"第五十條之一","母層級":"第六節 選舉活動","日期":20040323,"動作":"未變更","內容":"關於中央公職人員全國不分區及省長、直轄市長選舉,各主管選舉委員會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為候選人及其政黨舉辦二次以上電視政見發表會,每次時間不得少於一小時,受指定之電視台不得拒絕。\n 廣播電視台、無線電視或有線電視台就候選人及其所屬政黨之相關新聞,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n 除依第一項規定外,政黨、候選人或第三人不得自行於廣播、電視播送廣告,從事競選活動或為候選人宣傳。","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40715-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40323-三讀-19940715-第五十條之一"},{"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50120-三讀","法條代碼":"19940715-第五十條之一","順序":59,"條號":"第五十條之一","母層級":"第六節 選舉活動","日期":20050120,"動作":"未變更","內容":"關於中央公職人員全國不分區及省長、直轄市長選舉,各主管選舉委員會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為候選人及其政黨舉辦二次以上電視政見發表會,每次時間不得少於一小時,受指定之電視台不得拒絕。\n 廣播電視台、無線電視或有線電視台就候選人及其所屬政黨之相關新聞,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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