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177"}},{"term":{"法條代碼":"20071106-第一百二十四條"}}],"filter":[]}},"page":1,"total":15,"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177&lawline_id=20071106-%E7%AC%AC%E4%B8%80%E7%99%BE%E4%BA%8C%E5%8D%81%E5%9B%9B%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71106-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一百二十四條","順序":123,"條號":"第一百二十四條","母層級":"第六章 選舉罷免訴訟","日期":20071106,"動作":"全文修正","內容":"罷免案之通過或否決,其票數不實足以影響投票結果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於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罷免案提議人或被罷免人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n 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者,其罷免案之通過或否決無效,並定期重行投票。\n 罷免案之通過經判決無效者,被罷免人之職務應予恢復。","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71106-三讀-20071106-第一百二十四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81107-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一百二十四條","順序":123,"條號":"第一百二十四條","母層級":"第六章 選舉罷免訴訟","日期":20081107,"動作":"未變更","內容":"罷免案之通過或否決,其票數不實足以影響投票結果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於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罷免案提議人或被罷免人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n 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者,其罷免案之通過或否決無效,並定期重行投票。\n 罷免案之通過經判決無效者,被罷免人之職務應予恢復。","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81107-三讀-20071106-第一百二十四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90512-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一百二十四條","順序":123,"條號":"第一百二十四條","母層級":"第六章 選舉罷免訴訟","日期":20090512,"動作":"未變更","內容":"罷免案之通過或否決,其票數不實足以影響投票結果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於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罷免案提議人或被罷免人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n 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者,其罷免案之通過或否決無效,並定期重行投票。\n 罷免案之通過經判決無效者,被罷免人之職務應予恢復。","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90512-三讀-20071106-第一百二十四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00819-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一百二十四條","順序":123,"條號":"第一百二十四條","母層級":"第六章 選舉罷免訴訟","日期":20100819,"動作":"未變更","內容":"罷免案之通過或否決,其票數不實足以影響投票結果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於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罷免案提議人或被罷免人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n 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者,其罷免案之通過或否決無效,並定期重行投票。\n 罷免案之通過經判決無效者,被罷免人之職務應予恢復。","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00819-三讀-20071106-第一百二十四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10506-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一百二十四條","順序":123,"條號":"第一百二十四條","母層級":"第六章 選舉罷免訴訟","日期":20110506,"動作":"未變更","內容":"罷免案之通過或否決,其票數不實足以影響投票結果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於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罷免案提議人或被罷免人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n 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者,其罷免案之通過或否決無效,並定期重行投票。\n 罷免案之通過經判決無效者,被罷免人之職務應予恢復。","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10506-三讀-20071106-第一百二十四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40513-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一百二十四條","順序":124,"條號":"第一百二十四條","母層級":"第六章 選舉罷免訴訟","日期":20140513,"動作":"未變更","內容":"罷免案之通過或否決,其票數不實足以影響投票結果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於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罷免案提議人或被罷免人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n 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者,其罷免案之通過或否決無效,並定期重行投票。\n 罷免案之通過經判決無效者,被罷免人之職務應予恢復。","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40513-三讀-20071106-第一百二十四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50122-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一百二十四條","順序":124,"條號":"第一百二十四條","母層級":"第六章 選舉罷免訴訟","日期":20150122,"動作":"未變更","內容":"罷免案之通過或否決,其票數不實足以影響投票結果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於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罷免案提議人或被罷免人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n 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者,其罷免案之通過或否決無效,並定期重行投票。\n 罷免案之通過經判決無效者,被罷免人之職務應予恢復。","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50122-三讀-20071106-第一百二十四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60325-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一百二十四條","順序":124,"條號":"第一百二十四條","母層級":"第六章 選舉罷免訴訟","日期":20160325,"動作":"未變更","內容":"罷免案之通過或否決,其票數不實足以影響投票結果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於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罷免案提議人或被罷免人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n 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者,其罷免案之通過或否決無效,並定期重行投票。\n 罷免案之通過經判決無效者,被罷免人之職務應予恢復。","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60325-三讀-20071106-第一百二十四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61118-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一百二十四條","順序":124,"條號":"第一百二十四條","母層級":"第六章 選舉罷免訴訟","日期":20161118,"動作":"未變更","內容":"罷免案之通過或否決,其票數不實足以影響投票結果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於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罷免案提議人或被罷免人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n 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者,其罷免案之通過或否決無效,並定期重行投票。\n 罷免案之通過經判決無效者,被罷免人之職務應予恢復。","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61118-三讀-20071106-第一百二十四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61129-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一百二十四條","順序":125,"條號":"第一百二十四條","母層級":"第六章 選舉罷免訴訟","日期":20161129,"動作":"修正","內容":"罷免案之通過或否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得於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以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n 一、罷免案通過或否決之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投票結果之虞。\n 二、被罷免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或其各該辦事處負責人、辦事人員,對於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n 三、被罷免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或其各該辦事處負責人、辦事人員,有第九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行為。\n 四、被罷免人有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行為。\n 罷免案否決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者,其罷免案之否決無效,並定期重行投票。\n 罷免案之通過經判決無效者,被罷免人之職務應予恢復。但無法恢復者,不在此限。","前法版本":"20071106-三讀","此法版本":"20161129-三讀","說明":"一、為完備罷免訴訟,爰增修第一項得提起訴訟之人及行為人。\n 二、原條文第二項、第三項文字修正。","_id":"0101177-20161129-三讀-20071106-第一百二十四條","_prev_id":"0101177-20071106-三讀-20071106-第一百二十四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80417-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一百二十四條","順序":125,"條號":"第一百二十四條","母層級":"第六章 選舉罷免訴訟","日期":20180417,"動作":"未變更","內容":"罷免案之通過或否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得於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以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n 一、罷免案通過或否決之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投票結果之虞。\n 二、被罷免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或其各該辦事處負責人、辦事人員,對於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n 三、被罷免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或其各該辦事處負責人、辦事人員,有第九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行為。\n 四、被罷免人有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行為。\n 罷免案否決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者,其罷免案之否決無效,並定期重行投票。\n 罷免案之通過經判決無效者,被罷免人之職務應予恢復。但無法恢復者,不在此限。","前法版本":"20071106-三讀","此法版本":"20161129-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80417-三讀-20071106-第一百二十四條","_prev_id":"0101177-20071106-三讀-20071106-第一百二十四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81228-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一百二十四條","順序":125,"條號":"第一百二十四條","母層級":"第六章 選舉罷免訴訟","日期":20181228,"動作":"未變更","內容":"罷免案之通過或否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得於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以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n 一、罷免案通過或否決之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投票結果之虞。\n 二、被罷免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或其各該辦事處負責人、辦事人員,對於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n 三、被罷免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或其各該辦事處負責人、辦事人員,有第九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行為。\n 四、被罷免人有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行為。\n 罷免案否決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者,其罷免案之否決無效,並定期重行投票。\n 罷免案之通過經判決無效者,被罷免人之職務應予恢復。但無法恢復者,不在此限。","前法版本":"20071106-三讀","此法版本":"20161129-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81228-三讀-20071106-第一百二十四條","_prev_id":"0101177-20071106-三讀-20071106-第一百二十四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200417-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一百二十四條","順序":125,"條號":"第一百二十四條","母層級":"第六章 選舉罷免訴訟","日期":20200417,"動作":"未變更","內容":"罷免案之通過或否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得於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以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n 一、罷免案通過或否決之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投票結果之虞。\n 二、被罷免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或其各該辦事處負責人、辦事人員,對於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n 三、被罷免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或其各該辦事處負責人、辦事人員,有第九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行為。\n 四、被罷免人有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行為。\n 罷免案否決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者,其罷免案之否決無效,並定期重行投票。\n 罷免案之通過經判決無效者,被罷免人之職務應予恢復。但無法恢復者,不在此限。","前法版本":"20071106-三讀","此法版本":"20161129-三讀","說明":"","_id":"0101177-20200417-三讀-20071106-第一百二十四條","_prev_id":"0101177-20071106-三讀-20071106-第一百二十四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211130-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一百二十四條","順序":125,"條號":"第一百二十四條","母層級":"第六章 選舉罷免訴訟","日期":20211130,"動作":"未變更","內容":"罷免案之通過或否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得於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以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n 一、罷免案通過或否決之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投票結果之虞。\n 二、被罷免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或其各該辦事處負責人、辦事人員,對於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n 三、被罷免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或其各該辦事處負責人、辦事人員,有第九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行為。\n 四、被罷免人有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行為。\n 罷免案否決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者,其罷免案之否決無效,並定期重行投票。\n 罷免案之通過經判決無效者,被罷免人之職務應予恢復。但無法恢復者,不在此限。","前法版本":"20071106-三讀","此法版本":"20161129-三讀","說明":"","_id":"0101177-20211130-三讀-20071106-第一百二十四條","_prev_id":"0101177-20071106-三讀-20071106-第一百二十四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230526-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一百二十四條","順序":136,"條號":"第一百二十四條","母層級":"第六章 選舉罷免訴訟","日期":20230526,"動作":"修正","內容":"罷免案之通過或否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得於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以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n 一、罷免案通過或否決之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投票結果之虞。\n 二、被罷免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或其各該辦事處負責人、辦事人員,對於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n 三、被罷免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或其各該辦事處負責人、辦事人員有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九十八條之一第二項、第九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行為。\n 四、被罷免人有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行為。\n 罷免案否決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者,其罷免案之否決無效,並定期重行投票。\n 罷免案之通過經判決無效者,被罷免人之職務應予恢復。但無法恢復者,不在此限。","前法版本":"20161129-三讀","此法版本":"2023052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230526-三讀-20071106-第一百二十四條","_prev_id":"0101177-20161129-三讀-20071106-第一百二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