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177"}},{"term":{"法條代碼":"20071106-第七十六條"}}],"filter":[]}},"page":1,"total":15,"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177&lawline_id=20071106-%E7%AC%AC%E4%B8%83%E5%8D%81%E5%85%AD%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71106-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七十六條","順序":75,"條號":"第七十六條","母層級":"第一節 罷免案之提出","日期":20071106,"動作":"全文修正","內容":"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三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名冊二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n 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n 第一項提議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罷免理由書以不超過五千字為限。\n 罷免案,一案不得為二人以上之提議。但有二個以上罷免案時,得同時投票。\n 罷免案表件不合前二項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71106-三讀-20071106-第七十六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81107-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七十六條","順序":75,"條號":"第七十六條","母層級":"第一節 罷免案之提出","日期":20081107,"動作":"未變更","內容":"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三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名冊二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n 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n 第一項提議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罷免理由書以不超過五千字為限。\n 罷免案,一案不得為二人以上之提議。但有二個以上罷免案時,得同時投票。\n 罷免案表件不合前二項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81107-三讀-20071106-第七十六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90512-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七十六條","順序":75,"條號":"第七十六條","母層級":"第一節 罷免案之提出","日期":20090512,"動作":"未變更","內容":"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三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名冊二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n 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n 第一項提議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罷免理由書以不超過五千字為限。\n 罷免案,一案不得為二人以上之提議。但有二個以上罷免案時,得同時投票。\n 罷免案表件不合前二項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90512-三讀-20071106-第七十六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00819-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七十六條","順序":75,"條號":"第七十六條","母層級":"第一節 罷免案之提出","日期":20100819,"動作":"未變更","內容":"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三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名冊二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n 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n 第一項提議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罷免理由書以不超過五千字為限。\n 罷免案,一案不得為二人以上之提議。但有二個以上罷免案時,得同時投票。\n 罷免案表件不合前二項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00819-三讀-20071106-第七十六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10506-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七十六條","順序":75,"條號":"第七十六條","母層級":"第一節 罷免案之提出","日期":20110506,"動作":"未變更","內容":"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三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名冊二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n 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n 第一項提議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罷免理由書以不超過五千字為限。\n 罷免案,一案不得為二人以上之提議。但有二個以上罷免案時,得同時投票。\n 罷免案表件不合前二項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10506-三讀-20071106-第七十六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40513-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七十六條","順序":76,"條號":"第七十六條","母層級":"第一節 罷免案之提出","日期":20140513,"動作":"未變更","內容":"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三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名冊二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n 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n 第一項提議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罷免理由書以不超過五千字為限。\n 罷免案,一案不得為二人以上之提議。但有二個以上罷免案時,得同時投票。\n 罷免案表件不合前二項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40513-三讀-20071106-第七十六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50122-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七十六條","順序":76,"條號":"第七十六條","母層級":"第一節 罷免案之提出","日期":20150122,"動作":"未變更","內容":"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三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名冊二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n 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n 第一項提議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罷免理由書以不超過五千字為限。\n 罷免案,一案不得為二人以上之提議。但有二個以上罷免案時,得同時投票。\n 罷免案表件不合前二項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50122-三讀-20071106-第七十六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60325-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七十六條","順序":76,"條號":"第七十六條","母層級":"第一節 罷免案之提出","日期":20160325,"動作":"未變更","內容":"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三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名冊二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n 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n 第一項提議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罷免理由書以不超過五千字為限。\n 罷免案,一案不得為二人以上之提議。但有二個以上罷免案時,得同時投票。\n 罷免案表件不合前二項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60325-三讀-20071106-第七十六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61118-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七十六條","順序":76,"條號":"第七十六條","母層級":"第一節 罷免案之提出","日期":20161118,"動作":"未變更","內容":"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三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名冊二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n 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n 第一項提議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罷免理由書以不超過五千字為限。\n 罷免案,一案不得為二人以上之提議。但有二個以上罷免案時,得同時投票。\n 罷免案表件不合前二項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61118-三讀-20071106-第七十六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61129-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七十六條","順序":76,"條號":"第七十六條","母層級":"第一款 罷免案之提出","日期":20161129,"動作":"修正","內容":"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一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n 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n 第一項提議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罷免理由書以不超過五千字為限。\n 罷免案,一案不得為二人以上之提議。但有二個以上罷免案時,得同時投票。\n 罷免案表件不合第一項、第三項、前項規定或提議人名冊不足第二項規定之提議人數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n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議人之領銜人徵求提議及連署;其適用罷免種類、提議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n 採電子提議及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前法版本":"20071106-三讀","此法版本":"20161129-三讀","說明":"一、本條修正。\n 二、配合本次關於選罷法中罷免相關事務之規定完備,爰修正本條,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由「三人」修正為「一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之提議人名冊放寬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另為便利徵求提議及連署,新增:「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議人之領銜人徵求提議及連署」及「採電子提議及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等規定。","_id":"0101177-20161129-三讀-20071106-第七十六條","_prev_id":"0101177-20071106-三讀-20071106-第七十六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80417-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七十六條","順序":76,"條號":"第七十六條","母層級":"第一款 罷免案之提出","日期":20180417,"動作":"未變更","內容":"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一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n 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n 第一項提議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罷免理由書以不超過五千字為限。\n 罷免案,一案不得為二人以上之提議。但有二個以上罷免案時,得同時投票。\n 罷免案表件不合第一項、第三項、前項規定或提議人名冊不足第二項規定之提議人數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n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議人之領銜人徵求提議及連署;其適用罷免種類、提議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n 採電子提議及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前法版本":"20071106-三讀","此法版本":"20161129-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80417-三讀-20071106-第七十六條","_prev_id":"0101177-20071106-三讀-20071106-第七十六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81228-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七十六條","順序":76,"條號":"第七十六條","母層級":"第一款 罷免案之提出","日期":20181228,"動作":"未變更","內容":"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一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n 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n 第一項提議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罷免理由書以不超過五千字為限。\n 罷免案,一案不得為二人以上之提議。但有二個以上罷免案時,得同時投票。\n 罷免案表件不合第一項、第三項、前項規定或提議人名冊不足第二項規定之提議人數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n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議人之領銜人徵求提議及連署;其適用罷免種類、提議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n 採電子提議及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前法版本":"20071106-三讀","此法版本":"20161129-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81228-三讀-20071106-第七十六條","_prev_id":"0101177-20071106-三讀-20071106-第七十六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200417-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七十六條","順序":76,"條號":"第七十六條","母層級":"第一款 罷免案之提出","日期":20200417,"動作":"未變更","內容":"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一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n 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n 第一項提議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罷免理由書以不超過五千字為限。\n 罷免案,一案不得為二人以上之提議。但有二個以上罷免案時,得同時投票。\n 罷免案表件不合第一項、第三項、前項規定或提議人名冊不足第二項規定之提議人數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n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議人之領銜人徵求提議及連署;其適用罷免種類、提議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n 採電子提議及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前法版本":"20071106-三讀","此法版本":"20161129-三讀","說明":"","_id":"0101177-20200417-三讀-20071106-第七十六條","_prev_id":"0101177-20071106-三讀-20071106-第七十六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211130-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七十六條","順序":76,"條號":"第七十六條","母層級":"第一款 罷免案之提出","日期":20211130,"動作":"未變更","內容":"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一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n 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n 第一項提議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罷免理由書以不超過五千字為限。\n 罷免案,一案不得為二人以上之提議。但有二個以上罷免案時,得同時投票。\n 罷免案表件不合第一項、第三項、前項規定或提議人名冊不足第二項規定之提議人數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n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議人之領銜人徵求提議及連署;其適用罷免種類、提議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n 採電子提議及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前法版本":"20071106-三讀","此法版本":"20161129-三讀","說明":"","_id":"0101177-20211130-三讀-20071106-第七十六條","_prev_id":"0101177-20071106-三讀-20071106-第七十六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230526-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七十六條","順序":84,"條號":"第七十六條","母層級":"第一款 罷免案之提出","日期":20230526,"動作":"修正","內容":"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一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n 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n 第一項提議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並指定提議人一人為備補領銜人。罷免理由書以不超過五千字為限。\n 罷免案,一案不得為二人以上之提議。但有二個以上罷免案時,得同時投票。\n 罷免案表件不合第一項、第三項、前項規定或提議人名冊不足第二項規定之提議人數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n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議人之領銜人徵求連署;其適用罷免種類、連署方式、查對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n 採電子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n 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死亡或經提議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者,由備補領銜人遞補為領銜人,並以一次為限。","前法版本":"20161129-三讀","此法版本":"2023052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230526-三讀-20071106-第七十六條","_prev_id":"0101177-20161129-三讀-20071106-第七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