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177"}},{"term":{"法條代碼":"20071106-第二十七條"}}],"filter":[]}},"page":1,"total":16,"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177&lawline_id=20071106-%E7%AC%AC%E4%BA%8C%E5%8D%81%E4%B8%83%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bill-1050429070200600","法條代碼":"20071106-第二十七條","順序":1,"條號":"第二十七條","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20160510,"動作":"修正","內容":"下列人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n一、現役軍人。\n二、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n三、軍事學校學生。\n四、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n五、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n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或補充兵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第二款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屬於服役期滿後受召集服勤者,亦同。\n當選人就職後辭職或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事之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前法版本":"20071106-三讀","此法版本":"bill-1050429070200600","說明":"公職當選人就職後因故辭職者,立法委員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地方民意代表依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地方首長則應依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進行補選作業,惟如該公職人員又再參與補選,出爾反爾,浪費國家資源,顯與誠實信用與禁反言之法律原則有違,爰修正第三項規定當選人就職後辭職者,應不許其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以維護公職選舉之公正公平。","_id":"0101177-bill-1050429070200600-20071106-第二十七條","_prev_id":"0101177-20071106-三讀-20071106-第二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71106-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二十七條","順序":26,"條號":"第二十七條","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20071106,"動作":"全文修正","內容":"下列人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n 一、現役軍人。\n 二、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n 三、軍事學校學生。\n 四、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n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n 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或補充兵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第二款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屬於服役期滿後受召集服勤者,亦同。\n 當選人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事之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71106-三讀-20071106-第二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81107-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二十七條","順序":26,"條號":"第二十七條","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20081107,"動作":"未變更","內容":"下列人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n 一、現役軍人。\n 二、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n 三、軍事學校學生。\n 四、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n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n 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或補充兵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第二款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屬於服役期滿後受召集服勤者,亦同。\n 當選人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事之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81107-三讀-20071106-第二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90512-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二十七條","順序":26,"條號":"第二十七條","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20090512,"動作":"未變更","內容":"下列人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n 一、現役軍人。\n 二、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n 三、軍事學校學生。\n 四、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n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n 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或補充兵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第二款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屬於服役期滿後受召集服勤者,亦同。\n 當選人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事之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90512-三讀-20071106-第二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00819-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二十七條","順序":26,"條號":"第二十七條","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20100819,"動作":"未變更","內容":"下列人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n 一、現役軍人。\n 二、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n 三、軍事學校學生。\n 四、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n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n 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或補充兵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第二款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屬於服役期滿後受召集服勤者,亦同。\n 當選人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事之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00819-三讀-20071106-第二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10506-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二十七條","順序":26,"條號":"第二十七條","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20110506,"動作":"未變更","內容":"下列人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n 一、現役軍人。\n 二、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n 三、軍事學校學生。\n 四、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n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n 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或補充兵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第二款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屬於服役期滿後受召集服勤者,亦同。\n 當選人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事之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10506-三讀-20071106-第二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40513-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二十七條","順序":26,"條號":"第二十七條","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20140513,"動作":"未變更","內容":"下列人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n 一、現役軍人。\n 二、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n 三、軍事學校學生。\n 四、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n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n 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或補充兵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第二款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屬於服役期滿後受召集服勤者,亦同。\n 當選人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事之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40513-三讀-20071106-第二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50122-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二十七條","順序":26,"條號":"第二十七條","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20150122,"動作":"未變更","內容":"下列人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n 一、現役軍人。\n 二、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n 三、軍事學校學生。\n 四、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n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n 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或補充兵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第二款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屬於服役期滿後受召集服勤者,亦同。\n 當選人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事之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50122-三讀-20071106-第二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60325-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二十七條","順序":26,"條號":"第二十七條","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20160325,"動作":"未變更","內容":"下列人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n 一、現役軍人。\n 二、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n 三、軍事學校學生。\n 四、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n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n 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或補充兵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第二款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屬於服役期滿後受召集服勤者,亦同。\n 當選人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事之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60325-三讀-20071106-第二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61118-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二十七條","順序":26,"條號":"第二十七條","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20161118,"動作":"修正","內容":"下列人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n 一、現役軍人。\n 二、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n 三、軍事學校學生。\n 四、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n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n 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或補充兵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第二款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屬於服役期滿後受召集服勤者,亦同。\n 當選人就職後辭職或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事之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前法版本":"20071106-三讀","此法版本":"20161118-三讀","說明":"公職當選人就職後因故辭職者,立法委員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地方民意代表依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地方首長則應依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進行補選作業,惟如該公職人員又再參與補選,出爾反爾,浪費國家資源,顯與誠實信用與禁反言之法律原則有違,爰修正第三項規定當選人就職後辭職者,應不許其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以維護公職選舉之公正公平。","_id":"0101177-20161118-三讀-20071106-第二十七條","_prev_id":"0101177-20071106-三讀-20071106-第二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61129-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二十七條","順序":26,"條號":"第二十七條","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20161129,"動作":"未變更","內容":"下列人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n 一、現役軍人。\n 二、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n 三、軍事學校學生。\n 四、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n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n 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或補充兵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第二款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屬於服役期滿後受召集服勤者,亦同。\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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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選人就職後辭職或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事之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前法版本":"20071106-三讀","此法版本":"20161118-三讀","說明":"","_id":"0101177-20200417-三讀-20071106-第二十七條","_prev_id":"0101177-20071106-三讀-20071106-第二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211130-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二十七條","順序":26,"條號":"第二十七條","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20211130,"動作":"未變更","內容":"下列人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n 一、現役軍人。\n 二、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n 三、軍事學校學生。\n 四、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n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n 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或補充兵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第二款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屬於服役期滿後受召集服勤者,亦同。\n 當選人就職後辭職或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事之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前法版本":"20071106-三讀","此法版本":"20161118-三讀","說明":"","_id":"0101177-20211130-三讀-20071106-第二十七條","_prev_id":"0101177-20071106-三讀-20071106-第二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230526-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二十七條","順序":27,"條號":"第二十七條","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20230526,"動作":"未變更","內容":"下列人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n 一、現役軍人。\n 二、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n 三、軍事學校學生。\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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