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177"}},{"term":{"法條代碼":"20071106-第五十七條"}}],"filter":[]}},"page":1,"total":15,"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177&lawline_id=20071106-%E7%AC%AC%E4%BA%94%E5%8D%81%E4%B8%83%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71106-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五十七條","順序":56,"條號":"第五十七條","母層級":"第七節 投票及開票","日期":20071106,"動作":"全文修正","內容":"公職人員選舉,應視選舉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n 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委員會得斟酌實際情形,單獨設置投票所或於區域選舉投票所內辦理投票。\n 投票所除選舉人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家屬外,未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但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者,不在此限。\n 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開票完畢,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即依投開票報告表宣布開票結果,除於開票所門口張貼外,並應將同一內容之投開票報告表副本,當場簽名交付推薦候選人之政黨,及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所指派之人員;其領取,以一份為限。\n 投開票完畢後,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將選舉票按用餘票、有效票、無效票及選舉人名冊分別包封,並於封口處簽名或蓋章,一併送交鄉(鎮、市、區)公所轉送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保管。\n 前項選舉票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不得開拆;前項選舉人名冊自投票日後第二日起十日內,選舉人得憑本人國民身分證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申請查閱,查閱以選舉人所屬投票所選舉人名冊為限;候選人或其指派人員得查閱所屬選舉區選舉人名冊。\n 第五項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自開票完畢後,其保管期間如下:\n 一、用餘票為一個月。\n 二、有效票及無效票為六個月。\n 三、選舉人名冊為六個月。\n 前項保管期間,發生訴訟時,其與訴訟有關部分,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71106-三讀-20071106-第五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81107-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五十七條","順序":56,"條號":"第五十七條","母層級":"第七節 投票及開票","日期":20081107,"動作":"修正","內容":"公職人員選舉,應視選舉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n 前項之投票所應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之場地,若無符合規定之無障礙場地,應使用相關輔具或器材協助行動不便者完成投票。選舉委員會應視場所之無障礙程度,適度增加投票所之工作人力,主動協助行動不便者。\n 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委員會得斟酌實際情形,單獨設置投票所或於區域選舉投票所內辦理投票。\n 投票所除選舉人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家屬外,未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但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者,不在此限。\n 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開票完畢,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即依投開票報告表宣布開票結果,除於開票所門口張貼外,並應將同一內容之投開票報告表副本,當場簽名交付推薦候選人之政黨,及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所指派之人員;其領取,以一份為限。\n 投開票完畢後,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將選舉票按用餘票、有效票、無效票及選舉人名冊分別包封,並於封口處簽名或蓋章,一併送交鄉(鎮、市、區)公所轉送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保管。\n 前項選舉票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不得開拆;前項選舉人名冊自投票日後第二日起十日內,選舉人得憑本人國民身分證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申請查閱,查閱以選舉人所屬投票所選舉人名冊為限;候選人或其指派人員得查閱所屬選舉區選舉人名冊。\n 第六項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自開票完畢後,其保管期間如下:\n 一、用餘票為一個月。\n 二、有效票及無效票為六個月。\n 三、選舉人名冊為六個月。\n 前項保管期間,發生訴訟時,其與訴訟有關部分,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前法版本":"20071106-三讀","此法版本":"20081107-三讀","說明":"一、新增第二項條文。\n 二、要求投票所應選定於無障礙場地,相關無障礙規定參考社政主管機關所訂辦法。若該選舉區域無適當之無障礙場所,則應使用相關器材或輔具,讓行動不便者順利前往,並完成投票。\n 三、選務人員應主動提供協助,為避免人力不足,授權各地選委會可斟酌情況加派選務人力。\n 四、第八項酌作文字修正,將「第五項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改為「第六項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_id":"0101177-20081107-三讀-20071106-第五十七條","_prev_id":"0101177-20071106-三讀-20071106-第五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90512-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五十七條","順序":56,"條號":"第五十七條","母層級":"第七節 投票及開票","日期":20090512,"動作":"未變更","內容":"公職人員選舉,應視選舉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n 前項之投票所應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之場地,若無符合規定之無障礙場地,應使用相關輔具或器材協助行動不便者完成投票。選舉委員會應視場所之無障礙程度,適度增加投票所之工作人力,主動協助行動不便者。\n 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委員會得斟酌實際情形,單獨設置投票所或於區域選舉投票所內辦理投票。\n 投票所除選舉人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家屬外,未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但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者,不在此限。\n 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開票完畢,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即依投開票報告表宣布開票結果,除於開票所門口張貼外,並應將同一內容之投開票報告表副本,當場簽名交付推薦候選人之政黨,及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所指派之人員;其領取,以一份為限。\n 投開票完畢後,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將選舉票按用餘票、有效票、無效票及選舉人名冊分別包封,並於封口處簽名或蓋章,一併送交鄉(鎮、市、區)公所轉送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保管。\n 前項選舉票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不得開拆;前項選舉人名冊自投票日後第二日起十日內,選舉人得憑本人國民身分證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申請查閱,查閱以選舉人所屬投票所選舉人名冊為限;候選人或其指派人員得查閱所屬選舉區選舉人名冊。\n 第六項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自開票完畢後,其保管期間如下:\n 一、用餘票為一個月。\n 二、有效票及無效票為六個月。\n 三、選舉人名冊為六個月。\n 前項保管期間,發生訴訟時,其與訴訟有關部分,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前法版本":"20071106-三讀","此法版本":"20081107-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90512-三讀-20071106-第五十七條","_prev_id":"0101177-20071106-三讀-20071106-第五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00819-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五十七條","順序":56,"條號":"第五十七條","母層級":"第七節 投票及開票","日期":20100819,"動作":"未變更","內容":"公職人員選舉,應視選舉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n 前項之投票所應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之場地,若無符合規定之無障礙場地,應使用相關輔具或器材協助行動不便者完成投票。選舉委員會應視場所之無障礙程度,適度增加投票所之工作人力,主動協助行動不便者。\n 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委員會得斟酌實際情形,單獨設置投票所或於區域選舉投票所內辦理投票。\n 投票所除選舉人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家屬外,未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但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者,不在此限。\n 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開票完畢,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即依投開票報告表宣布開票結果,除於開票所門口張貼外,並應將同一內容之投開票報告表副本,當場簽名交付推薦候選人之政黨,及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所指派之人員;其領取,以一份為限。\n 投開票完畢後,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將選舉票按用餘票、有效票、無效票及選舉人名冊分別包封,並於封口處簽名或蓋章,一併送交鄉(鎮、市、區)公所轉送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保管。\n 前項選舉票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不得開拆;前項選舉人名冊自投票日後第二日起十日內,選舉人得憑本人國民身分證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申請查閱,查閱以選舉人所屬投票所選舉人名冊為限;候選人或其指派人員得查閱所屬選舉區選舉人名冊。\n 第六項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自開票完畢後,其保管期間如下:\n 一、用餘票為一個月。\n 二、有效票及無效票為六個月。\n 三、選舉人名冊為六個月。\n 前項保管期間,發生訴訟時,其與訴訟有關部分,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前法版本":"20071106-三讀","此法版本":"20081107-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00819-三讀-20071106-第五十七條","_prev_id":"0101177-20071106-三讀-20071106-第五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10506-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五十七條","順序":56,"條號":"第五十七條","母層級":"第七節 投票及開票","日期":20110506,"動作":"未變更","內容":"公職人員選舉,應視選舉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n 前項之投票所應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之場地,若無符合規定之無障礙場地,應使用相關輔具或器材協助行動不便者完成投票。選舉委員會應視場所之無障礙程度,適度增加投票所之工作人力,主動協助行動不便者。\n 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委員會得斟酌實際情形,單獨設置投票所或於區域選舉投票所內辦理投票。\n 投票所除選舉人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家屬外,未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但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者,不在此限。\n 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開票完畢,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即依投開票報告表宣布開票結果,除於開票所門口張貼外,並應將同一內容之投開票報告表副本,當場簽名交付推薦候選人之政黨,及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所指派之人員;其領取,以一份為限。\n 投開票完畢後,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將選舉票按用餘票、有效票、無效票及選舉人名冊分別包封,並於封口處簽名或蓋章,一併送交鄉(鎮、市、區)公所轉送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保管。\n 前項選舉票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不得開拆;前項選舉人名冊自投票日後第二日起十日內,選舉人得憑本人國民身分證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申請查閱,查閱以選舉人所屬投票所選舉人名冊為限;候選人或其指派人員得查閱所屬選舉區選舉人名冊。\n 第六項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自開票完畢後,其保管期間如下:\n 一、用餘票為一個月。\n 二、有效票及無效票為六個月。\n 三、選舉人名冊為六個月。\n 前項保管期間,發生訴訟時,其與訴訟有關部分,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前法版本":"20071106-三讀","此法版本":"20081107-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10506-三讀-20071106-第五十七條","_prev_id":"0101177-20071106-三讀-20071106-第五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40513-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五十七條","順序":57,"條號":"第五十七條","母層級":"第七節 投票及開票","日期":20140513,"動作":"未變更","內容":"公職人員選舉,應視選舉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n 前項之投票所應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之場地,若無符合規定之無障礙場地,應使用相關輔具或器材協助行動不便者完成投票。選舉委員會應視場所之無障礙程度,適度增加投票所之工作人力,主動協助行動不便者。\n 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委員會得斟酌實際情形,單獨設置投票所或於區域選舉投票所內辦理投票。\n 投票所除選舉人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家屬外,未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但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者,不在此限。\n 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開票完畢,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即依投開票報告表宣布開票結果,除於開票所門口張貼外,並應將同一內容之投開票報告表副本,當場簽名交付推薦候選人之政黨,及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所指派之人員;其領取,以一份為限。\n 投開票完畢後,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將選舉票按用餘票、有效票、無效票及選舉人名冊分別包封,並於封口處簽名或蓋章,一併送交鄉(鎮、市、區)公所轉送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保管。\n 前項選舉票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不得開拆;前項選舉人名冊自投票日後第二日起十日內,選舉人得憑本人國民身分證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申請查閱,查閱以選舉人所屬投票所選舉人名冊為限;候選人或其指派人員得查閱所屬選舉區選舉人名冊。\n 第六項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自開票完畢後,其保管期間如下:\n 一、用餘票為一個月。\n 二、有效票及無效票為六個月。\n 三、選舉人名冊為六個月。\n 前項保管期間,發生訴訟時,其與訴訟有關部分,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前法版本":"20071106-三讀","此法版本":"20081107-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40513-三讀-20071106-第五十七條","_prev_id":"0101177-20071106-三讀-20071106-第五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50122-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五十七條","順序":57,"條號":"第五十七條","母層級":"第七節 投票及開票","日期":20150122,"動作":"未變更","內容":"公職人員選舉,應視選舉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n 前項之投票所應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之場地,若無符合規定之無障礙場地,應使用相關輔具或器材協助行動不便者完成投票。選舉委員會應視場所之無障礙程度,適度增加投票所之工作人力,主動協助行動不便者。\n 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委員會得斟酌實際情形,單獨設置投票所或於區域選舉投票所內辦理投票。\n 投票所除選舉人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家屬外,未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但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者,不在此限。\n 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開票完畢,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即依投開票報告表宣布開票結果,除於開票所門口張貼外,並應將同一內容之投開票報告表副本,當場簽名交付推薦候選人之政黨,及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所指派之人員;其領取,以一份為限。\n 投開票完畢後,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將選舉票按用餘票、有效票、無效票及選舉人名冊分別包封,並於封口處簽名或蓋章,一併送交鄉(鎮、市、區)公所轉送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保管。\n 前項選舉票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不得開拆;前項選舉人名冊自投票日後第二日起十日內,選舉人得憑本人國民身分證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申請查閱,查閱以選舉人所屬投票所選舉人名冊為限;候選人或其指派人員得查閱所屬選舉區選舉人名冊。\n 第六項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自開票完畢後,其保管期間如下:\n 一、用餘票為一個月。\n 二、有效票及無效票為六個月。\n 三、選舉人名冊為六個月。\n 前項保管期間,發生訴訟時,其與訴訟有關部分,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前法版本":"20071106-三讀","此法版本":"20081107-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50122-三讀-20071106-第五十七條","_prev_id":"0101177-20071106-三讀-20071106-第五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60325-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五十七條","順序":57,"條號":"第五十七條","母層級":"第七節 投票及開票","日期":20160325,"動作":"未變更","內容":"公職人員選舉,應視選舉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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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及開票","日期":20161118,"動作":"未變更","內容":"公職人員選舉,應視選舉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n 前項之投票所應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之場地,若無符合規定之無障礙場地,應使用相關輔具或器材協助行動不便者完成投票。選舉委員會應視場所之無障礙程度,適度增加投票所之工作人力,主動協助行動不便者。\n 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委員會得斟酌實際情形,單獨設置投票所或於區域選舉投票所內辦理投票。\n 投票所除選舉人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家屬外,未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但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者,不在此限。\n 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開票完畢,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即依投開票報告表宣布開票結果,除於開票所門口張貼外,並應將同一內容之投開票報告表副本,當場簽名交付推薦候選人之政黨,及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所指派之人員;其領取,以一份為限。\n 投開票完畢後,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將選舉票按用餘票、有效票、無效票及選舉人名冊分別包封,並於封口處簽名或蓋章,一併送交鄉(鎮、市、區)公所轉送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保管。\n 前項選舉票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不得開拆;前項選舉人名冊自投票日後第二日起十日內,選舉人得憑本人國民身分證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申請查閱,查閱以選舉人所屬投票所選舉人名冊為限;候選人或其指派人員得查閱所屬選舉區選舉人名冊。\n 第六項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自開票完畢後,其保管期間如下:\n 一、用餘票為一個月。\n 二、有效票及無效票為六個月。\n 三、選舉人名冊為六個月。\n 前項保管期間,發生訴訟時,其與訴訟有關部分,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前法版本":"20071106-三讀","此法版本":"20081107-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61118-三讀-20071106-第五十七條","_prev_id":"0101177-20071106-三讀-20071106-第五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61129-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五十七條","順序":57,"條號":"第五十七條","母層級":"第七節 投票及開票","日期":20161129,"動作":"未變更","內容":"公職人員選舉,應視選舉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n 前項之投票所應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之場地,若無符合規定之無障礙場地,應使用相關輔具或器材協助行動不便者完成投票。選舉委員會應視場所之無障礙程度,適度增加投票所之工作人力,主動協助行動不便者。\n 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委員會得斟酌實際情形,單獨設置投票所或於區域選舉投票所內辦理投票。\n 投票所除選舉人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家屬外,未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但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者,不在此限。\n 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開票完畢,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即依投開票報告表宣布開票結果,除於開票所門口張貼外,並應將同一內容之投開票報告表副本,當場簽名交付推薦候選人之政黨,及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所指派之人員;其領取,以一份為限。\n 投開票完畢後,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將選舉票按用餘票、有效票、無效票及選舉人名冊分別包封,並於封口處簽名或蓋章,一併送交鄉(鎮、市、區)公所轉送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保管。\n 前項選舉票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不得開拆;前項選舉人名冊自投票日後第二日起十日內,選舉人得憑本人國民身分證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申請查閱,查閱以選舉人所屬投票所選舉人名冊為限;候選人或其指派人員得查閱所屬選舉區選舉人名冊。\n 第六項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自開票完畢後,其保管期間如下:\n 一、用餘票為一個月。\n 二、有效票及無效票為六個月。\n 三、選舉人名冊為六個月。\n 前項保管期間,發生訴訟時,其與訴訟有關部分,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前法版本":"20071106-三讀","此法版本":"20081107-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61129-三讀-20071106-第五十七條","_prev_id":"0101177-20071106-三讀-20071106-第五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80417-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五十七條","順序":57,"條號":"第五十七條","母層級":"第七節 投票及開票","日期":20180417,"動作":"未變更","內容":"公職人員選舉,應視選舉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n 前項之投票所應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之場地,若無符合規定之無障礙場地,應使用相關輔具或器材協助行動不便者完成投票。選舉委員會應視場所之無障礙程度,適度增加投票所之工作人力,主動協助行動不便者。\n 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委員會得斟酌實際情形,單獨設置投票所或於區域選舉投票所內辦理投票。\n 投票所除選舉人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家屬外,未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但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者,不在此限。\n 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開票完畢,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即依投開票報告表宣布開票結果,除於開票所門口張貼外,並應將同一內容之投開票報告表副本,當場簽名交付推薦候選人之政黨,及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所指派之人員;其領取,以一份為限。\n 投開票完畢後,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將選舉票按用餘票、有效票、無效票及選舉人名冊分別包封,並於封口處簽名或蓋章,一併送交鄉(鎮、市、區)公所轉送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保管。\n 前項選舉票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不得開拆;前項選舉人名冊自投票日後第二日起十日內,選舉人得憑本人國民身分證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申請查閱,查閱以選舉人所屬投票所選舉人名冊為限;候選人或其指派人員得查閱所屬選舉區選舉人名冊。\n 第六項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自開票完畢後,其保管期間如下:\n 一、用餘票為一個月。\n 二、有效票及無效票為六個月。\n 三、選舉人名冊為六個月。\n 前項保管期間,發生訴訟時,其與訴訟有關部分,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前法版本":"20071106-三讀","此法版本":"20081107-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80417-三讀-20071106-第五十七條","_prev_id":"0101177-20071106-三讀-20071106-第五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81228-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五十七條","順序":57,"條號":"第五十七條","母層級":"第七節 投票及開票","日期":20181228,"動作":"未變更","內容":"公職人員選舉,應視選舉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n 前項之投票所應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之場地,若無符合規定之無障礙場地,應使用相關輔具或器材協助行動不便者完成投票。選舉委員會應視場所之無障礙程度,適度增加投票所之工作人力,主動協助行動不便者。\n 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委員會得斟酌實際情形,單獨設置投票所或於區域選舉投票所內辦理投票。\n 投票所除選舉人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家屬外,未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但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者,不在此限。\n 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開票完畢,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即依投開票報告表宣布開票結果,除於開票所門口張貼外,並應將同一內容之投開票報告表副本,當場簽名交付推薦候選人之政黨,及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所指派之人員;其領取,以一份為限。\n 投開票完畢後,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將選舉票按用餘票、有效票、無效票及選舉人名冊分別包封,並於封口處簽名或蓋章,一併送交鄉(鎮、市、區)公所轉送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保管。\n 前項選舉票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不得開拆;前項選舉人名冊自投票日後第二日起十日內,選舉人得憑本人國民身分證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申請查閱,查閱以選舉人所屬投票所選舉人名冊為限;候選人或其指派人員得查閱所屬選舉區選舉人名冊。\n 第六項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自開票完畢後,其保管期間如下:\n 一、用餘票為一個月。\n 二、有效票及無效票為六個月。\n 三、選舉人名冊為六個月。\n 前項保管期間,發生訴訟時,其與訴訟有關部分,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前法版本":"20071106-三讀","此法版本":"20081107-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81228-三讀-20071106-第五十七條","_prev_id":"0101177-20071106-三讀-20071106-第五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200417-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五十七條","順序":57,"條號":"第五十七條","母層級":"第七節 投票及開票","日期":20200417,"動作":"修正","內容":"公職人員選舉,應視選舉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n 前項之投票所應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之場地,若無符合規定之無障礙場地,應使用相關輔具或器材協助行動不便者完成投票。選舉委員會應視場所之無障礙程度,適度增加投票所之工作人力,主動協助行動不便者。\n 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委員會得斟酌實際情形,單獨設置投票所或於區域選舉投票所內辦理投票。\n 投票所除選舉人及其照顧之六歲以下兒童、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家屬或陪同之人外,未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但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者,不在此限。\n 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開票完畢,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即依投開票報告表宣布開票結果,除於開票所門口張貼外,並應將同一內容之投開票報告表副本,當場簽名交付推薦候選人之政黨,及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所指派之人員;其領取,以一份為限。\n 投開票完畢後,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將選舉票按用餘票、有效票、無效票及選舉人名冊分別包封,並於封口處簽名或蓋章,一併送交鄉(鎮、市、區)公所轉送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保管。\n 前項選舉票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不得開拆;前項選舉人名冊自投票日後第二日起十日內,選舉人得憑本人國民身分證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申請查閱,查閱以選舉人所屬投票所選舉人名冊為限;候選人或其指派人員得查閱所屬選舉區選舉人名冊。\n 第六項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自開票完畢後,其保管期間如下:\n 一、用餘票為一個月。\n 二、有效票及無效票為六個月。\n 三、選舉人名冊為六個月。\n 前項保管期間,發生訴訟時,其與訴訟有關部分,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前法版本":"20081107-三讀","此法版本":"20200417-三讀","說明":"一、為營造友善投票環境,便利有照顧兒童需要之選舉人行使投票權,並參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有關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獨處之規定,第四項爰增列選舉人照顧之六歲以下兒童得進入投票所之規定。\n 二、另配合修正第十八條第三項之「家屬」修正為「家屬或陪同之人」,爰將本條第四項之「家屬」亦修正為「家屬或陪同之人」。","_id":"0101177-20200417-三讀-20071106-第五十七條","_prev_id":"0101177-20081107-三讀-20071106-第五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211130-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五十七條","順序":57,"條號":"第五十七條","母層級":"第七節 投票及開票","日期":20211130,"動作":"未變更","內容":"公職人員選舉,應視選舉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n 前項之投票所應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之場地,若無符合規定之無障礙場地,應使用相關輔具或器材協助行動不便者完成投票。選舉委員會應視場所之無障礙程度,適度增加投票所之工作人力,主動協助行動不便者。\n 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委員會得斟酌實際情形,單獨設置投票所或於區域選舉投票所內辦理投票。\n 投票所除選舉人及其照顧之六歲以下兒童、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家屬或陪同之人外,未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但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者,不在此限。\n 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開票完畢,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即依投開票報告表宣布開票結果,除於開票所門口張貼外,並應將同一內容之投開票報告表副本,當場簽名交付推薦候選人之政黨,及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所指派之人員;其領取,以一份為限。\n 投開票完畢後,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將選舉票按用餘票、有效票、無效票及選舉人名冊分別包封,並於封口處簽名或蓋章,一併送交鄉(鎮、市、區)公所轉送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保管。\n 前項選舉票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不得開拆;前項選舉人名冊自投票日後第二日起十日內,選舉人得憑本人國民身分證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申請查閱,查閱以選舉人所屬投票所選舉人名冊為限;候選人或其指派人員得查閱所屬選舉區選舉人名冊。\n 第六項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自開票完畢後,其保管期間如下:\n 一、用餘票為一個月。\n 二、有效票及無效票為六個月。\n 三、選舉人名冊為六個月。\n 前項保管期間,發生訴訟時,其與訴訟有關部分,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前法版本":"20081107-三讀","此法版本":"20200417-三讀","說明":"","_id":"0101177-20211130-三讀-20071106-第五十七條","_prev_id":"0101177-20081107-三讀-20071106-第五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230526-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五十七條","順序":62,"條號":"第五十七條","母層級":"第七節 投票及開票","日期":20230526,"動作":"修正","內容":"公職人員選舉,應視選舉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n 前項之投票所應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之場地,若無符合規定之無障礙場地,應使用相關輔具或器材協助行動不便者完成投票。選舉委員會應視場所之無障礙程度,適度增加投票所之工作人力,主動協助行動不便者。\n 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委員會得斟酌實際情形,單獨設置投票所或於區域選舉投票所內辦理投票。\n 投票所除選舉人及其照顧之六歲以下兒童、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家屬或陪同之人外,未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但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者,不在此限。\n 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開票完畢,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即依投開票報告表宣布開票結果,除於開票所門口張貼外,並應將同一內容之投開票報告表副本,當場簽名交付推薦候選人之政黨,及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所指派之人員;其領取,以一份為限。\n 投開票完畢後,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將選舉票按用餘票、有效票、無效票及選舉人名冊分別包封,並於封口處簽名或蓋章,一併送交鄉(鎮、市、區)公所轉送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保管。\n 前項選舉票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不得開拆。\n 第六項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自開票完畢後,其保管期間如下:\n 一、用餘票為一個月。\n 二、有效票及無效票為六個月。\n 三、選舉人名冊為六個月。\n 前項保管期間,發生訴訟時,其與訴訟有關部分,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前法版本":"20200417-三讀","此法版本":"2023052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230526-三讀-20071106-第五十七條","_prev_id":"0101177-20200417-三讀-20071106-第五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