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177"}},{"term":{"法條代碼":"20071106-第六十七條"}}],"filter":[]}},"page":1,"total":15,"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177&lawline_id=20071106-%E7%AC%AC%E5%85%AD%E5%8D%81%E4%B8%83%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71106-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六十七條","順序":66,"條號":"第六十七條","母層級":"第八節 選舉結果","日期":20071106,"動作":"全文修正","內容":"公職人員選舉,除另有規定外,按各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以候選人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n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名額之分配,依下列規定:\n 一、以各政黨得票數相加之和,除各該政黨得票數,求得各該政黨得票比率。\n 二、以應選名額乘前款得票比率所得積數之整數,即為各政黨分配之當選名額;按政黨名單順位依序當選。\n 三、依前款規定分配當選名額後,如有剩餘名額,應按各政黨分配當選名額後之剩餘數大小,依序分配剩餘名額。剩餘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n 四、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人數少於應分配之當選名額時,視同缺額。\n 五、各該政黨之得票比率未達百分之五以上者,不予分配當選名額;其得票數不列入第一款計算。\n 六、第一款至第三款及前款小數點均算至小數點第四位,第五位以下四捨五入。\n 前項各政黨當選之名額,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n 各政黨分配之婦女當選名額,按各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順位依序分配當選名額;婦女當選人少於應行當選名額時,由名單在後之婦女優先分配當選。婦女候選人少於應分配之婦女當選名額時,視同缺額。","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71106-三讀-20071106-第六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81107-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六十七條","順序":66,"條號":"第六十七條","母層級":"第八節 選舉結果","日期":20081107,"動作":"未變更","內容":"公職人員選舉,除另有規定外,按各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以候選人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n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名額之分配,依下列規定:\n 一、以各政黨得票數相加之和,除各該政黨得票數,求得各該政黨得票比率。\n 二、以應選名額乘前款得票比率所得積數之整數,即為各政黨分配之當選名額;按政黨名單順位依序當選。\n 三、依前款規定分配當選名額後,如有剩餘名額,應按各政黨分配當選名額後之剩餘數大小,依序分配剩餘名額。剩餘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n 四、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人數少於應分配之當選名額時,視同缺額。\n 五、各該政黨之得票比率未達百分之五以上者,不予分配當選名額;其得票數不列入第一款計算。\n 六、第一款至第三款及前款小數點均算至小數點第四位,第五位以下四捨五入。\n 前項各政黨當選之名額,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n 各政黨分配之婦女當選名額,按各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順位依序分配當選名額;婦女當選人少於應行當選名額時,由名單在後之婦女優先分配當選。婦女候選人少於應分配之婦女當選名額時,視同缺額。","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81107-三讀-20071106-第六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90512-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六十七條","順序":66,"條號":"第六十七條","母層級":"第八節 選舉結果","日期":20090512,"動作":"未變更","內容":"公職人員選舉,除另有規定外,按各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以候選人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n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名額之分配,依下列規定:\n 一、以各政黨得票數相加之和,除各該政黨得票數,求得各該政黨得票比率。\n 二、以應選名額乘前款得票比率所得積數之整數,即為各政黨分配之當選名額;按政黨名單順位依序當選。\n 三、依前款規定分配當選名額後,如有剩餘名額,應按各政黨分配當選名額後之剩餘數大小,依序分配剩餘名額。剩餘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n 四、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人數少於應分配之當選名額時,視同缺額。\n 五、各該政黨之得票比率未達百分之五以上者,不予分配當選名額;其得票數不列入第一款計算。\n 六、第一款至第三款及前款小數點均算至小數點第四位,第五位以下四捨五入。\n 前項各政黨當選之名額,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n 各政黨分配之婦女當選名額,按各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順位依序分配當選名額;婦女當選人少於應行當選名額時,由名單在後之婦女優先分配當選。婦女候選人少於應分配之婦女當選名額時,視同缺額。","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90512-三讀-20071106-第六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00819-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六十七條","順序":66,"條號":"第六十七條","母層級":"第八節 選舉結果","日期":20100819,"動作":"未變更","內容":"公職人員選舉,除另有規定外,按各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以候選人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n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名額之分配,依下列規定:\n 一、以各政黨得票數相加之和,除各該政黨得票數,求得各該政黨得票比率。\n 二、以應選名額乘前款得票比率所得積數之整數,即為各政黨分配之當選名額;按政黨名單順位依序當選。\n 三、依前款規定分配當選名額後,如有剩餘名額,應按各政黨分配當選名額後之剩餘數大小,依序分配剩餘名額。剩餘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n 四、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人數少於應分配之當選名額時,視同缺額。\n 五、各該政黨之得票比率未達百分之五以上者,不予分配當選名額;其得票數不列入第一款計算。\n 六、第一款至第三款及前款小數點均算至小數點第四位,第五位以下四捨五入。\n 前項各政黨當選之名額,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n 各政黨分配之婦女當選名額,按各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順位依序分配當選名額;婦女當選人少於應行當選名額時,由名單在後之婦女優先分配當選。婦女候選人少於應分配之婦女當選名額時,視同缺額。","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00819-三讀-20071106-第六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10506-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六十七條","順序":66,"條號":"第六十七條","母層級":"第八節 選舉結果","日期":20110506,"動作":"未變更","內容":"公職人員選舉,除另有規定外,按各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以候選人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n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名額之分配,依下列規定:\n 一、以各政黨得票數相加之和,除各該政黨得票數,求得各該政黨得票比率。\n 二、以應選名額乘前款得票比率所得積數之整數,即為各政黨分配之當選名額;按政黨名單順位依序當選。\n 三、依前款規定分配當選名額後,如有剩餘名額,應按各政黨分配當選名額後之剩餘數大小,依序分配剩餘名額。剩餘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n 四、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人數少於應分配之當選名額時,視同缺額。\n 五、各該政黨之得票比率未達百分之五以上者,不予分配當選名額;其得票數不列入第一款計算。\n 六、第一款至第三款及前款小數點均算至小數點第四位,第五位以下四捨五入。\n 前項各政黨當選之名額,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n 各政黨分配之婦女當選名額,按各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順位依序分配當選名額;婦女當選人少於應行當選名額時,由名單在後之婦女優先分配當選。婦女候選人少於應分配之婦女當選名額時,視同缺額。","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10506-三讀-20071106-第六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40513-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六十七條","順序":67,"條號":"第六十七條","母層級":"第八節 選舉結果","日期":20140513,"動作":"未變更","內容":"公職人員選舉,除另有規定外,按各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以候選人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n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名額之分配,依下列規定:\n 一、以各政黨得票數相加之和,除各該政黨得票數,求得各該政黨得票比率。\n 二、以應選名額乘前款得票比率所得積數之整數,即為各政黨分配之當選名額;按政黨名單順位依序當選。\n 三、依前款規定分配當選名額後,如有剩餘名額,應按各政黨分配當選名額後之剩餘數大小,依序分配剩餘名額。剩餘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n 四、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人數少於應分配之當選名額時,視同缺額。\n 五、各該政黨之得票比率未達百分之五以上者,不予分配當選名額;其得票數不列入第一款計算。\n 六、第一款至第三款及前款小數點均算至小數點第四位,第五位以下四捨五入。\n 前項各政黨當選之名額,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n 各政黨分配之婦女當選名額,按各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順位依序分配當選名額;婦女當選人少於應行當選名額時,由名單在後之婦女優先分配當選。婦女候選人少於應分配之婦女當選名額時,視同缺額。","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40513-三讀-20071106-第六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50122-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六十七條","順序":67,"條號":"第六十七條","母層級":"第八節 選舉結果","日期":20150122,"動作":"未變更","內容":"公職人員選舉,除另有規定外,按各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以候選人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n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名額之分配,依下列規定:\n 一、以各政黨得票數相加之和,除各該政黨得票數,求得各該政黨得票比率。\n 二、以應選名額乘前款得票比率所得積數之整數,即為各政黨分配之當選名額;按政黨名單順位依序當選。\n 三、依前款規定分配當選名額後,如有剩餘名額,應按各政黨分配當選名額後之剩餘數大小,依序分配剩餘名額。剩餘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n 四、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人數少於應分配之當選名額時,視同缺額。\n 五、各該政黨之得票比率未達百分之五以上者,不予分配當選名額;其得票數不列入第一款計算。\n 六、第一款至第三款及前款小數點均算至小數點第四位,第五位以下四捨五入。\n 前項各政黨當選之名額,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n 各政黨分配之婦女當選名額,按各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順位依序分配當選名額;婦女當選人少於應行當選名額時,由名單在後之婦女優先分配當選。婦女候選人少於應分配之婦女當選名額時,視同缺額。","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50122-三讀-20071106-第六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60325-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六十七條","順序":67,"條號":"第六十七條","母層級":"第八節 選舉結果","日期":20160325,"動作":"未變更","內容":"公職人員選舉,除另有規定外,按各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以候選人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n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名額之分配,依下列規定:\n 一、以各政黨得票數相加之和,除各該政黨得票數,求得各該政黨得票比率。\n 二、以應選名額乘前款得票比率所得積數之整數,即為各政黨分配之當選名額;按政黨名單順位依序當選。\n 三、依前款規定分配當選名額後,如有剩餘名額,應按各政黨分配當選名額後之剩餘數大小,依序分配剩餘名額。剩餘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n 四、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人數少於應分配之當選名額時,視同缺額。\n 五、各該政黨之得票比率未達百分之五以上者,不予分配當選名額;其得票數不列入第一款計算。\n 六、第一款至第三款及前款小數點均算至小數點第四位,第五位以下四捨五入。\n 前項各政黨當選之名額,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n 各政黨分配之婦女當選名額,按各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順位依序分配當選名額;婦女當選人少於應行當選名額時,由名單在後之婦女優先分配當選。婦女候選人少於應分配之婦女當選名額時,視同缺額。","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60325-三讀-20071106-第六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61118-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六十七條","順序":67,"條號":"第六十七條","母層級":"第八節 選舉結果","日期":20161118,"動作":"未變更","內容":"公職人員選舉,除另有規定外,按各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以候選人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n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名額之分配,依下列規定:\n 一、以各政黨得票數相加之和,除各該政黨得票數,求得各該政黨得票比率。\n 二、以應選名額乘前款得票比率所得積數之整數,即為各政黨分配之當選名額;按政黨名單順位依序當選。\n 三、依前款規定分配當選名額後,如有剩餘名額,應按各政黨分配當選名額後之剩餘數大小,依序分配剩餘名額。剩餘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n 四、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人數少於應分配之當選名額時,視同缺額。\n 五、各該政黨之得票比率未達百分之五以上者,不予分配當選名額;其得票數不列入第一款計算。\n 六、第一款至第三款及前款小數點均算至小數點第四位,第五位以下四捨五入。\n 前項各政黨當選之名額,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n 各政黨分配之婦女當選名額,按各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順位依序分配當選名額;婦女當選人少於應行當選名額時,由名單在後之婦女優先分配當選。婦女候選人少於應分配之婦女當選名額時,視同缺額。","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61118-三讀-20071106-第六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61129-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六十七條","順序":67,"條號":"第六十七條","母層級":"第八節 選舉結果","日期":20161129,"動作":"未變更","內容":"公職人員選舉,除另有規定外,按各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以候選人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n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名額之分配,依下列規定:\n 一、以各政黨得票數相加之和,除各該政黨得票數,求得各該政黨得票比率。\n 二、以應選名額乘前款得票比率所得積數之整數,即為各政黨分配之當選名額;按政黨名單順位依序當選。\n 三、依前款規定分配當選名額後,如有剩餘名額,應按各政黨分配當選名額後之剩餘數大小,依序分配剩餘名額。剩餘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n 四、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人數少於應分配之當選名額時,視同缺額。\n 五、各該政黨之得票比率未達百分之五以上者,不予分配當選名額;其得票數不列入第一款計算。\n 六、第一款至第三款及前款小數點均算至小數點第四位,第五位以下四捨五入。\n 前項各政黨當選之名額,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n 各政黨分配之婦女當選名額,按各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順位依序分配當選名額;婦女當選人少於應行當選名額時,由名單在後之婦女優先分配當選。婦女候選人少於應分配之婦女當選名額時,視同缺額。","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61129-三讀-20071106-第六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80417-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六十七條","順序":67,"條號":"第六十七條","母層級":"第八節 選舉結果","日期":20180417,"動作":"未變更","內容":"公職人員選舉,除另有規定外,按各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以候選人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n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名額之分配,依下列規定:\n 一、以各政黨得票數相加之和,除各該政黨得票數,求得各該政黨得票比率。\n 二、以應選名額乘前款得票比率所得積數之整數,即為各政黨分配之當選名額;按政黨名單順位依序當選。\n 三、依前款規定分配當選名額後,如有剩餘名額,應按各政黨分配當選名額後之剩餘數大小,依序分配剩餘名額。剩餘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n 四、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人數少於應分配之當選名額時,視同缺額。\n 五、各該政黨之得票比率未達百分之五以上者,不予分配當選名額;其得票數不列入第一款計算。\n 六、第一款至第三款及前款小數點均算至小數點第四位,第五位以下四捨五入。\n 前項各政黨當選之名額,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n 各政黨分配之婦女當選名額,按各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順位依序分配當選名額;婦女當選人少於應行當選名額時,由名單在後之婦女優先分配當選。婦女候選人少於應分配之婦女當選名額時,視同缺額。","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80417-三讀-20071106-第六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81228-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六十七條","順序":67,"條號":"第六十七條","母層級":"第八節 選舉結果","日期":20181228,"動作":"未變更","內容":"公職人員選舉,除另有規定外,按各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以候選人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n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名額之分配,依下列規定:\n 一、以各政黨得票數相加之和,除各該政黨得票數,求得各該政黨得票比率。\n 二、以應選名額乘前款得票比率所得積數之整數,即為各政黨分配之當選名額;按政黨名單順位依序當選。\n 三、依前款規定分配當選名額後,如有剩餘名額,應按各政黨分配當選名額後之剩餘數大小,依序分配剩餘名額。剩餘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n 四、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人數少於應分配之當選名額時,視同缺額。\n 五、各該政黨之得票比率未達百分之五以上者,不予分配當選名額;其得票數不列入第一款計算。\n 六、第一款至第三款及前款小數點均算至小數點第四位,第五位以下四捨五入。\n 前項各政黨當選之名額,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n 各政黨分配之婦女當選名額,按各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順位依序分配當選名額;婦女當選人少於應行當選名額時,由名單在後之婦女優先分配當選。婦女候選人少於應分配之婦女當選名額時,視同缺額。","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81228-三讀-20071106-第六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200417-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六十七條","順序":67,"條號":"第六十七條","母層級":"第八節 選舉結果","日期":20200417,"動作":"未變更","內容":"公職人員選舉,除另有規定外,按各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以候選人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n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名額之分配,依下列規定:\n 一、以各政黨得票數相加之和,除各該政黨得票數,求得各該政黨得票比率。\n 二、以應選名額乘前款得票比率所得積數之整數,即為各政黨分配之當選名額;按政黨名單順位依序當選。\n 三、依前款規定分配當選名額後,如有剩餘名額,應按各政黨分配當選名額後之剩餘數大小,依序分配剩餘名額。剩餘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n 四、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人數少於應分配之當選名額時,視同缺額。\n 五、各該政黨之得票比率未達百分之五以上者,不予分配當選名額;其得票數不列入第一款計算。\n 六、第一款至第三款及前款小數點均算至小數點第四位,第五位以下四捨五入。\n 前項各政黨當選之名額,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n 各政黨分配之婦女當選名額,按各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順位依序分配當選名額;婦女當選人少於應行當選名額時,由名單在後之婦女優先分配當選。婦女候選人少於應分配之婦女當選名額時,視同缺額。","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200417-三讀-20071106-第六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211130-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六十七條","順序":67,"條號":"第六十七條","母層級":"第八節 選舉結果","日期":20211130,"動作":"未變更","內容":"公職人員選舉,除另有規定外,按各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以候選人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n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名額之分配,依下列規定:\n 一、以各政黨得票數相加之和,除各該政黨得票數,求得各該政黨得票比率。\n 二、以應選名額乘前款得票比率所得積數之整數,即為各政黨分配之當選名額;按政黨名單順位依序當選。\n 三、依前款規定分配當選名額後,如有剩餘名額,應按各政黨分配當選名額後之剩餘數大小,依序分配剩餘名額。剩餘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n 四、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人數少於應分配之當選名額時,視同缺額。\n 五、各該政黨之得票比率未達百分之五以上者,不予分配當選名額;其得票數不列入第一款計算。\n 六、第一款至第三款及前款小數點均算至小數點第四位,第五位以下四捨五入。\n 前項各政黨當選之名額,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n 各政黨分配之婦女當選名額,按各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順位依序分配當選名額;婦女當選人少於應行當選名額時,由名單在後之婦女優先分配當選。婦女候選人少於應分配之婦女當選名額時,視同缺額。","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211130-三讀-20071106-第六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230526-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六十七條","順序":73,"條號":"第六十七條","母層級":"第八節 選舉結果","日期":20230526,"動作":"修正","內容":"公職人員選舉,除另有規定外,按各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以候選人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n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名額之分配,依下列規定:\n 一、以各政黨得票數相加之和,除各該政黨得票數,求得各該政黨得票比率。\n 二、以應選名額乘前款得票比率所得積數之整數,即為各政黨分配之當選名額;按政黨名單順位依序當選。\n 三、依前款規定分配當選名額後,如有剩餘名額,應按各政黨分配當選名額後之剩餘數大小,依序分配剩餘名額。剩餘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n 四、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人數少於應分配之當選名額時,視同缺額。\n 五、各該政黨之得票比率未達百分之五以上者,不予分配當選名額;其得票數不列入第一款計算。\n 六、第一款至第三款及前款小數點均算至小數點第四位,第五位以下四捨五入。\n 前項各政黨當選之名額,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n 各政黨分配之婦女當選名額,按各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順位依序分配當選名額;婦女當選人少於應行當選名額時,由名單順位在後之婦女候選人優先分配當選。婦女候選人少於應分配之婦女當選名額時,視同缺額。","前法版本":"20071106-三讀","此法版本":"2023052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230526-三讀-20071106-第六十七條","_prev_id":"0101177-20071106-三讀-20071106-第六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