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177"}},{"term":{"法條代碼":"20071106-第十二條"}}],"filter":[]}},"page":1,"total":15,"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177&lawline_id=20071106-%E7%AC%AC%E5%8D%81%E4%BA%8C%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71106-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十二條","順序":11,"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20071106,"動作":"全文修正","內容":"中央選舉委員會置巡迴監察員若干人,由中央選舉委員會,遴選具有選舉權之公正人士,報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各設監察小組,置小組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選舉委員會及縣(市)選舉委員會,分別遴選具有選舉權之公正人士,報請中央選舉委員會聘任,並各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執行下列事項:\n 一、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被罷免人違反選舉、罷免法規之監察事項。\n 二、選舉人、罷免案投票人違反選舉、罷免法規之監察事項。\n 三、辦理選舉、罷免事務人員違法之監察事項。\n 四、其他有關選舉、罷免監察事項。\n 前項巡迴監察員、監察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其任期及人數於中央、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之。\n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得遴聘具有選舉權之公正人士為政見發表會監察員,執行有關政見發表之監察事項。\n 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71106-三讀-20071106-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81107-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十二條","順序":11,"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20081107,"動作":"未變更","內容":"中央選舉委員會置巡迴監察員若干人,由中央選舉委員會,遴選具有選舉權之公正人士,報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各設監察小組,置小組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選舉委員會及縣(市)選舉委員會,分別遴選具有選舉權之公正人士,報請中央選舉委員會聘任,並各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執行下列事項:\n 一、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被罷免人違反選舉、罷免法規之監察事項。\n 二、選舉人、罷免案投票人違反選舉、罷免法規之監察事項。\n 三、辦理選舉、罷免事務人員違法之監察事項。\n 四、其他有關選舉、罷免監察事項。\n 前項巡迴監察員、監察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其任期及人數於中央、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之。\n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得遴聘具有選舉權之公正人士為政見發表會監察員,執行有關政見發表之監察事項。\n 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81107-三讀-20071106-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90512-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十二條","順序":11,"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20090512,"動作":"未變更","內容":"中央選舉委員會置巡迴監察員若干人,由中央選舉委員會,遴選具有選舉權之公正人士,報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各設監察小組,置小組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選舉委員會及縣(市)選舉委員會,分別遴選具有選舉權之公正人士,報請中央選舉委員會聘任,並各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執行下列事項:\n 一、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被罷免人違反選舉、罷免法規之監察事項。\n 二、選舉人、罷免案投票人違反選舉、罷免法規之監察事項。\n 三、辦理選舉、罷免事務人員違法之監察事項。\n 四、其他有關選舉、罷免監察事項。\n 前項巡迴監察員、監察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其任期及人數於中央、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之。\n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得遴聘具有選舉權之公正人士為政見發表會監察員,執行有關政見發表之監察事項。\n 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90512-三讀-20071106-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00819-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十二條","順序":11,"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20100819,"動作":"未變更","內容":"中央選舉委員會置巡迴監察員若干人,由中央選舉委員會,遴選具有選舉權之公正人士,報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各設監察小組,置小組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選舉委員會及縣(市)選舉委員會,分別遴選具有選舉權之公正人士,報請中央選舉委員會聘任,並各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執行下列事項:\n 一、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被罷免人違反選舉、罷免法規之監察事項。\n 二、選舉人、罷免案投票人違反選舉、罷免法規之監察事項。\n 三、辦理選舉、罷免事務人員違法之監察事項。\n 四、其他有關選舉、罷免監察事項。\n 前項巡迴監察員、監察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其任期及人數於中央、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之。\n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得遴聘具有選舉權之公正人士為政見發表會監察員,執行有關政見發表之監察事項。\n 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00819-三讀-20071106-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10506-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十二條","順序":11,"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20110506,"動作":"未變更","內容":"中央選舉委員會置巡迴監察員若干人,由中央選舉委員會,遴選具有選舉權之公正人士,報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各設監察小組,置小組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選舉委員會及縣(市)選舉委員會,分別遴選具有選舉權之公正人士,報請中央選舉委員會聘任,並各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執行下列事項:\n 一、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被罷免人違反選舉、罷免法規之監察事項。\n 二、選舉人、罷免案投票人違反選舉、罷免法規之監察事項。\n 三、辦理選舉、罷免事務人員違法之監察事項。\n 四、其他有關選舉、罷免監察事項。\n 前項巡迴監察員、監察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其任期及人數於中央、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之。\n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得遴聘具有選舉權之公正人士為政見發表會監察員,執行有關政見發表之監察事項。\n 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10506-三讀-20071106-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40513-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十二條","順序":11,"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20140513,"動作":"未變更","內容":"中央選舉委員會置巡迴監察員若干人,由中央選舉委員會,遴選具有選舉權之公正人士,報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各設監察小組,置小組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選舉委員會及縣(市)選舉委員會,分別遴選具有選舉權之公正人士,報請中央選舉委員會聘任,並各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執行下列事項:\n 一、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被罷免人違反選舉、罷免法規之監察事項。\n 二、選舉人、罷免案投票人違反選舉、罷免法規之監察事項。\n 三、辦理選舉、罷免事務人員違法之監察事項。\n 四、其他有關選舉、罷免監察事項。\n 前項巡迴監察員、監察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其任期及人數於中央、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之。\n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得遴聘具有選舉權之公正人士為政見發表會監察員,執行有關政見發表之監察事項。\n 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40513-三讀-20071106-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50122-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十二條","順序":11,"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20150122,"動作":"未變更","內容":"中央選舉委員會置巡迴監察員若干人,由中央選舉委員會,遴選具有選舉權之公正人士,報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各設監察小組,置小組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選舉委員會及縣(市)選舉委員會,分別遴選具有選舉權之公正人士,報請中央選舉委員會聘任,並各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執行下列事項:\n 一、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被罷免人違反選舉、罷免法規之監察事項。\n 二、選舉人、罷免案投票人違反選舉、罷免法規之監察事項。\n 三、辦理選舉、罷免事務人員違法之監察事項。\n 四、其他有關選舉、罷免監察事項。\n 前項巡迴監察員、監察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其任期及人數於中央、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之。\n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得遴聘具有選舉權之公正人士為政見發表會監察員,執行有關政見發表之監察事項。\n 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50122-三讀-20071106-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60325-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十二條","順序":11,"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20160325,"動作":"未變更","內容":"中央選舉委員會置巡迴監察員若干人,由中央選舉委員會,遴選具有選舉權之公正人士,報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各設監察小組,置小組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選舉委員會及縣(市)選舉委員會,分別遴選具有選舉權之公正人士,報請中央選舉委員會聘任,並各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執行下列事項:\n 一、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被罷免人違反選舉、罷免法規之監察事項。\n 二、選舉人、罷免案投票人違反選舉、罷免法規之監察事項。\n 三、辦理選舉、罷免事務人員違法之監察事項。\n 四、其他有關選舉、罷免監察事項。\n 前項巡迴監察員、監察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其任期及人數於中央、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之。\n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得遴聘具有選舉權之公正人士為政見發表會監察員,執行有關政見發表之監察事項。\n 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60325-三讀-20071106-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61118-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十二條","順序":11,"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20161118,"動作":"未變更","內容":"中央選舉委員會置巡迴監察員若干人,由中央選舉委員會,遴選具有選舉權之公正人士,報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各設監察小組,置小組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選舉委員會及縣(市)選舉委員會,分別遴選具有選舉權之公正人士,報請中央選舉委員會聘任,並各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執行下列事項:\n 一、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被罷免人違反選舉、罷免法規之監察事項。\n 二、選舉人、罷免案投票人違反選舉、罷免法規之監察事項。\n 三、辦理選舉、罷免事務人員違法之監察事項。\n 四、其他有關選舉、罷免監察事項。\n 前項巡迴監察員、監察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其任期及人數於中央、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之。\n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得遴聘具有選舉權之公正人士為政見發表會監察員,執行有關政見發表之監察事項。\n 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61118-三讀-20071106-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61129-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十二條","順序":11,"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20161129,"動作":"未變更","內容":"中央選舉委員會置巡迴監察員若干人,由中央選舉委員會,遴選具有選舉權之公正人士,報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各設監察小組,置小組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選舉委員會及縣(市)選舉委員會,分別遴選具有選舉權之公正人士,報請中央選舉委員會聘任,並各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執行下列事項:\n 一、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被罷免人違反選舉、罷免法規之監察事項。\n 二、選舉人、罷免案投票人違反選舉、罷免法規之監察事項。\n 三、辦理選舉、罷免事務人員違法之監察事項。\n 四、其他有關選舉、罷免監察事項。\n 前項巡迴監察員、監察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其任期及人數於中央、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之。\n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得遴聘具有選舉權之公正人士為政見發表會監察員,執行有關政見發表之監察事項。\n 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61129-三讀-20071106-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80417-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十二條","順序":11,"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20180417,"動作":"未變更","內容":"中央選舉委員會置巡迴監察員若干人,由中央選舉委員會,遴選具有選舉權之公正人士,報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各設監察小組,置小組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選舉委員會及縣(市)選舉委員會,分別遴選具有選舉權之公正人士,報請中央選舉委員會聘任,並各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執行下列事項:\n 一、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被罷免人違反選舉、罷免法規之監察事項。\n 二、選舉人、罷免案投票人違反選舉、罷免法規之監察事項。\n 三、辦理選舉、罷免事務人員違法之監察事項。\n 四、其他有關選舉、罷免監察事項。\n 前項巡迴監察員、監察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其任期及人數於中央、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之。\n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得遴聘具有選舉權之公正人士為政見發表會監察員,執行有關政見發表之監察事項。\n 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80417-三讀-20071106-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81228-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十二條","順序":11,"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20181228,"動作":"未變更","內容":"中央選舉委員會置巡迴監察員若干人,由中央選舉委員會,遴選具有選舉權之公正人士,報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各設監察小組,置小組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選舉委員會及縣(市)選舉委員會,分別遴選具有選舉權之公正人士,報請中央選舉委員會聘任,並各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執行下列事項:\n 一、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被罷免人違反選舉、罷免法規之監察事項。\n 二、選舉人、罷免案投票人違反選舉、罷免法規之監察事項。\n 三、辦理選舉、罷免事務人員違法之監察事項。\n 四、其他有關選舉、罷免監察事項。\n 前項巡迴監察員、監察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其任期及人數於中央、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之。\n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得遴聘具有選舉權之公正人士為政見發表會監察員,執行有關政見發表之監察事項。\n 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81228-三讀-20071106-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200417-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十二條","順序":11,"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20200417,"動作":"未變更","內容":"中央選舉委員會置巡迴監察員若干人,由中央選舉委員會,遴選具有選舉權之公正人士,報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各設監察小組,置小組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選舉委員會及縣(市)選舉委員會,分別遴選具有選舉權之公正人士,報請中央選舉委員會聘任,並各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執行下列事項:\n 一、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被罷免人違反選舉、罷免法規之監察事項。\n 二、選舉人、罷免案投票人違反選舉、罷免法規之監察事項。\n 三、辦理選舉、罷免事務人員違法之監察事項。\n 四、其他有關選舉、罷免監察事項。\n 前項巡迴監察員、監察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其任期及人數於中央、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之。\n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得遴聘具有選舉權之公正人士為政見發表會監察員,執行有關政見發表之監察事項。\n 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200417-三讀-20071106-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211130-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十二條","順序":11,"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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