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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所稱選舉區人口總數,係指投票之月前第六個月之末日該選舉區戶籍統計之人口總數。","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71106-三讀-20071106-第四十一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81107-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四十一條","順序":40,"條號":"第四十一條","母層級":"第六節 選舉活動","日期":20081107,"動作":"未變更","內容":"各種公職人員競選經費最高金額,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外,應由選舉委員會於發布選舉公告之日同時公告。\n 前項競選經費最高金額,依下列規定計算:\n 一、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選舉為以各該選舉區之應選名額除選舉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三十元所得數額,加上一固定金額之和。\n 二、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選舉為以各該選舉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二十元所得數額,加上一固定金額之和。\n 前項所定固定金額,分別定為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新臺幣一千萬元、縣(市)議員新臺幣六百萬元、鄉(鎮、市)民代表新臺幣二百萬元、直轄市長新臺幣五千萬元、縣(市)長新臺幣三千萬元、鄉(鎮、市)長新臺幣六百萬元、村(里)長新臺幣二十萬元。\n 競選經費最高金額計算有未滿新臺幣一千元之尾數時,其尾數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之。\n 第二項所稱選舉區人口總數,係指投票之月前第六個月之末日該選舉區戶籍統計之人口總數。","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81107-三讀-20071106-第四十一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90512-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四十一條","順序":40,"條號":"第四十一條","母層級":"第六節 選舉活動","日期":20090512,"動作":"未變更","內容":"各種公職人員競選經費最高金額,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外,應由選舉委員會於發布選舉公告之日同時公告。\n 前項競選經費最高金額,依下列規定計算:\n 一、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選舉為以各該選舉區之應選名額除選舉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三十元所得數額,加上一固定金額之和。\n 二、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選舉為以各該選舉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二十元所得數額,加上一固定金額之和。\n 前項所定固定金額,分別定為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新臺幣一千萬元、縣(市)議員新臺幣六百萬元、鄉(鎮、市)民代表新臺幣二百萬元、直轄市長新臺幣五千萬元、縣(市)長新臺幣三千萬元、鄉(鎮、市)長新臺幣六百萬元、村(里)長新臺幣二十萬元。\n 競選經費最高金額計算有未滿新臺幣一千元之尾數時,其尾數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之。\n 第二項所稱選舉區人口總數,係指投票之月前第六個月之末日該選舉區戶籍統計之人口總數。","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90512-三讀-20071106-第四十一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00819-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四十一條","順序":40,"條號":"第四十一條","母層級":"第六節 選舉活動","日期":20100819,"動作":"未變更","內容":"各種公職人員競選經費最高金額,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外,應由選舉委員會於發布選舉公告之日同時公告。\n 前項競選經費最高金額,依下列規定計算:\n 一、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選舉為以各該選舉區之應選名額除選舉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三十元所得數額,加上一固定金額之和。\n 二、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選舉為以各該選舉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二十元所得數額,加上一固定金額之和。\n 前項所定固定金額,分別定為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新臺幣一千萬元、縣(市)議員新臺幣六百萬元、鄉(鎮、市)民代表新臺幣二百萬元、直轄市長新臺幣五千萬元、縣(市)長新臺幣三千萬元、鄉(鎮、市)長新臺幣六百萬元、村(里)長新臺幣二十萬元。\n 競選經費最高金額計算有未滿新臺幣一千元之尾數時,其尾數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之。\n 第二項所稱選舉區人口總數,係指投票之月前第六個月之末日該選舉區戶籍統計之人口總數。","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00819-三讀-20071106-第四十一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10506-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四十一條","順序":40,"條號":"第四十一條","母層級":"第六節 選舉活動","日期":20110506,"動作":"未變更","內容":"各種公職人員競選經費最高金額,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外,應由選舉委員會於發布選舉公告之日同時公告。\n 前項競選經費最高金額,依下列規定計算:\n 一、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選舉為以各該選舉區之應選名額除選舉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三十元所得數額,加上一固定金額之和。\n 二、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選舉為以各該選舉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二十元所得數額,加上一固定金額之和。\n 前項所定固定金額,分別定為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新臺幣一千萬元、縣(市)議員新臺幣六百萬元、鄉(鎮、市)民代表新臺幣二百萬元、直轄市長新臺幣五千萬元、縣(市)長新臺幣三千萬元、鄉(鎮、市)長新臺幣六百萬元、村(里)長新臺幣二十萬元。\n 競選經費最高金額計算有未滿新臺幣一千元之尾數時,其尾數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之。\n 第二項所稱選舉區人口總數,係指投票之月前第六個月之末日該選舉區戶籍統計之人口總數。","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10506-三讀-20071106-第四十一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40513-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四十一條","順序":41,"條號":"第四十一條","母層級":"第六節 選舉活動","日期":20140513,"動作":"修正","內容":"各種公職人員競選經費最高金額,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外,應由選舉委員會於發布選舉公告之日同時公告。\n 前項競選經費最高金額,依下列規定計算:\n 一、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為以各該選舉區之應選名額除選舉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三十元所得數額,加上一固定金額之和。\n 二、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選舉為以各該選舉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二十元所得數額,加上一固定金額之和。\n 前項所定固定金額,分別定為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新臺幣一千萬元、縣(市)議員新臺幣六百萬元、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新臺幣二百萬元、直轄市長新臺幣五千萬元、縣(市)長新臺幣三千萬元、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新臺幣六百萬元、村(里)長新臺幣二十萬元。\n 競選經費最高金額計算有未滿新臺幣一千元之尾數時,其尾數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之。\n 第二項所稱選舉區人口總數,係指投票之月前第六個月之末日該選舉區戶籍統計之人口總數。","前法版本":"20071106-三讀","此法版本":"20140513-三讀","說明":"一、原條文第一項、第四項及第五項未修正。\n 二、配合原住民區民代表及區長由區民選舉,原條文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項分別增列原住民區民代表、原住民區長選舉競選經費最高金額及固定金額之規定。","_id":"0101177-20140513-三讀-20071106-第四十一條","_prev_id":"0101177-20071106-三讀-20071106-第四十一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50122-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四十一條","順序":41,"條號":"第四十一條","母層級":"第六節 選舉活動","日期":20150122,"動作":"未變更","內容":"各種公職人員競選經費最高金額,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外,應由選舉委員會於發布選舉公告之日同時公告。\n 前項競選經費最高金額,依下列規定計算:\n 一、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為以各該選舉區之應選名額除選舉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三十元所得數額,加上一固定金額之和。\n 二、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選舉為以各該選舉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二十元所得數額,加上一固定金額之和。\n 前項所定固定金額,分別定為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新臺幣一千萬元、縣(市)議員新臺幣六百萬元、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新臺幣二百萬元、直轄市長新臺幣五千萬元、縣(市)長新臺幣三千萬元、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新臺幣六百萬元、村(里)長新臺幣二十萬元。\n 競選經費最高金額計算有未滿新臺幣一千元之尾數時,其尾數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之。\n 第二項所稱選舉區人口總數,係指投票之月前第六個月之末日該選舉區戶籍統計之人口總數。","前法版本":"20071106-三讀","此法版本":"20140513-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50122-三讀-20071106-第四十一條","_prev_id":"0101177-20071106-三讀-20071106-第四十一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60325-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四十一條","順序":41,"條號":"第四十一條","母層級":"第六節 選舉活動","日期":20160325,"動作":"未變更","內容":"各種公職人員競選經費最高金額,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外,應由選舉委員會於發布選舉公告之日同時公告。\n 前項競選經費最高金額,依下列規定計算:\n 一、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為以各該選舉區之應選名額除選舉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三十元所得數額,加上一固定金額之和。\n 二、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選舉為以各該選舉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二十元所得數額,加上一固定金額之和。\n 前項所定固定金額,分別定為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新臺幣一千萬元、縣(市)議員新臺幣六百萬元、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新臺幣二百萬元、直轄市長新臺幣五千萬元、縣(市)長新臺幣三千萬元、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新臺幣六百萬元、村(里)長新臺幣二十萬元。\n 競選經費最高金額計算有未滿新臺幣一千元之尾數時,其尾數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之。\n 第二項所稱選舉區人口總數,係指投票之月前第六個月之末日該選舉區戶籍統計之人口總數。","前法版本":"20071106-三讀","此法版本":"20140513-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60325-三讀-20071106-第四十一條","_prev_id":"0101177-20071106-三讀-20071106-第四十一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61118-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四十一條","順序":41,"條號":"第四十一條","母層級":"第六節 選舉活動","日期":20161118,"動作":"未變更","內容":"各種公職人員競選經費最高金額,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外,應由選舉委員會於發布選舉公告之日同時公告。\n 前項競選經費最高金額,依下列規定計算:\n 一、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為以各該選舉區之應選名額除選舉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三十元所得數額,加上一固定金額之和。\n 二、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選舉為以各該選舉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二十元所得數額,加上一固定金額之和。\n 前項所定固定金額,分別定為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新臺幣一千萬元、縣(市)議員新臺幣六百萬元、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新臺幣二百萬元、直轄市長新臺幣五千萬元、縣(市)長新臺幣三千萬元、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新臺幣六百萬元、村(里)長新臺幣二十萬元。\n 競選經費最高金額計算有未滿新臺幣一千元之尾數時,其尾數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之。\n 第二項所稱選舉區人口總數,係指投票之月前第六個月之末日該選舉區戶籍統計之人口總數。","前法版本":"20071106-三讀","此法版本":"20140513-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61118-三讀-20071106-第四十一條","_prev_id":"0101177-20071106-三讀-20071106-第四十一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61129-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四十一條","順序":41,"條號":"第四十一條","母層級":"第六節 選舉及罷免活動","日期":20161129,"動作":"未變更","內容":"各種公職人員競選經費最高金額,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外,應由選舉委員會於發布選舉公告之日同時公告。\n 前項競選經費最高金額,依下列規定計算:\n 一、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為以各該選舉區之應選名額除選舉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三十元所得數額,加上一固定金額之和。\n 二、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選舉為以各該選舉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二十元所得數額,加上一固定金額之和。\n 前項所定固定金額,分別定為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新臺幣一千萬元、縣(市)議員新臺幣六百萬元、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新臺幣二百萬元、直轄市長新臺幣五千萬元、縣(市)長新臺幣三千萬元、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新臺幣六百萬元、村(里)長新臺幣二十萬元。\n 競選經費最高金額計算有未滿新臺幣一千元之尾數時,其尾數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之。\n 第二項所稱選舉區人口總數,係指投票之月前第六個月之末日該選舉區戶籍統計之人口總數。","前法版本":"20071106-三讀","此法版本":"20140513-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61129-三讀-20071106-第四十一條","_prev_id":"0101177-20071106-三讀-20071106-第四十一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80417-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四十一條","順序":41,"條號":"第四十一條","母層級":"第六節 選舉及罷免活動","日期":20180417,"動作":"未變更","內容":"各種公職人員競選經費最高金額,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外,應由選舉委員會於發布選舉公告之日同時公告。\n 前項競選經費最高金額,依下列規定計算:\n 一、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為以各該選舉區之應選名額除選舉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三十元所得數額,加上一固定金額之和。\n 二、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選舉為以各該選舉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二十元所得數額,加上一固定金額之和。\n 前項所定固定金額,分別定為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新臺幣一千萬元、縣(市)議員新臺幣六百萬元、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新臺幣二百萬元、直轄市長新臺幣五千萬元、縣(市)長新臺幣三千萬元、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新臺幣六百萬元、村(里)長新臺幣二十萬元。\n 競選經費最高金額計算有未滿新臺幣一千元之尾數時,其尾數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之。\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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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所稱選舉區人口總數,係指投票之月前第六個月之末日該選舉區戶籍統計之人口總數。","前法版本":"20071106-三讀","此法版本":"20140513-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81228-三讀-20071106-第四十一條","_prev_id":"0101177-20071106-三讀-20071106-第四十一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200417-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四十一條","順序":41,"條號":"第四十一條","母層級":"第六節 選舉及罷免活動","日期":20200417,"動作":"未變更","內容":"各種公職人員競選經費最高金額,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外,應由選舉委員會於發布選舉公告之日同時公告。\n 前項競選經費最高金額,依下列規定計算:\n 一、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為以各該選舉區之應選名額除選舉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三十元所得數額,加上一固定金額之和。\n 二、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選舉為以各該選舉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二十元所得數額,加上一固定金額之和。\n 前項所定固定金額,分別定為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新臺幣一千萬元、縣(市)議員新臺幣六百萬元、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新臺幣二百萬元、直轄市長新臺幣五千萬元、縣(市)長新臺幣三千萬元、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新臺幣六百萬元、村(里)長新臺幣二十萬元。\n 競選經費最高金額計算有未滿新臺幣一千元之尾數時,其尾數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之。\n 第二項所稱選舉區人口總數,係指投票之月前第六個月之末日該選舉區戶籍統計之人口總數。","前法版本":"20071106-三讀","此法版本":"20140513-三讀","說明":"","_id":"0101177-20200417-三讀-20071106-第四十一條","_prev_id":"0101177-20071106-三讀-20071106-第四十一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211130-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四十一條","順序":41,"條號":"第四十一條","母層級":"第六節 選舉及罷免活動","日期":20211130,"動作":"未變更","內容":"各種公職人員競選經費最高金額,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外,應由選舉委員會於發布選舉公告之日同時公告。\n 前項競選經費最高金額,依下列規定計算:\n 一、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為以各該選舉區之應選名額除選舉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三十元所得數額,加上一固定金額之和。\n 二、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選舉為以各該選舉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二十元所得數額,加上一固定金額之和。\n 前項所定固定金額,分別定為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新臺幣一千萬元、縣(市)議員新臺幣六百萬元、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新臺幣二百萬元、直轄市長新臺幣五千萬元、縣(市)長新臺幣三千萬元、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新臺幣六百萬元、村(里)長新臺幣二十萬元。\n 競選經費最高金額計算有未滿新臺幣一千元之尾數時,其尾數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之。\n 第二項所稱選舉區人口總數,係指投票之月前第六個月之末日該選舉區戶籍統計之人口總數。","前法版本":"20071106-三讀","此法版本":"20140513-三讀","說明":"","_id":"0101177-20211130-三讀-20071106-第四十一條","_prev_id":"0101177-20071106-三讀-20071106-第四十一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230526-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四十一條","順序":42,"條號":"第四十一條","母層級":"第六節 選舉及罷免活動","日期":20230526,"動作":"修正","內容":"各種公職人員競選經費最高金額,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外,應由選舉委員會於發布選舉公告之日同時公告。\n 前項競選經費最高金額,依下列規定計算:\n 一、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為以各該選舉區之應選名額除選舉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三十元所得數額,加上一固定金額之和。\n 二、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選舉為以各該選舉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二十元所得數額,加上一固定金額之和。\n 前項所定固定金額,分別定為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新臺幣一千萬元、縣(市)議員新臺幣六百萬元、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新臺幣二百萬元、直轄市長新臺幣五千萬元、縣(市)長新臺幣三千萬元、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新臺幣六百萬元、村(里)長新臺幣二十萬元。\n 競選經費最高金額計算有未滿新臺幣一千元之尾數時,其尾數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之。\n 第二項所稱選舉區人口總數,指投票之月前第六個月之末日該選舉區戶籍統計之人口總數。\n 第二項第一款所定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應選名額,於補選時,指各該選舉區之原應選名額。","前法版本":"20140513-三讀","此法版本":"2023052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230526-三讀-20071106-第四十一條","_prev_id":"0101177-20140513-三讀-20071106-第四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