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177"}},{"term":{"法條代碼":"20071106-第四十條"}}],"filter":[]}},"page":1,"total":15,"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177&lawline_id=20071106-%E7%AC%AC%E5%9B%9B%E5%8D%81%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71106-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四十條","順序":39,"條號":"第四十條","母層級":"第六節 選舉活動","日期":20071106,"動作":"全文修正","內容":"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依下列規定:\n 一、直轄市長為十五日。\n 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為十日。\n 三、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為五日。\n 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活動時間,自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71106-三讀-20071106-第四十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81107-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四十條","順序":39,"條號":"第四十條","母層級":"第六節 選舉活動","日期":20081107,"動作":"未變更","內容":"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依下列規定:\n 一、直轄市長為十五日。\n 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為十日。\n 三、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為五日。\n 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活動時間,自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81107-三讀-20071106-第四十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090512-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四十條","順序":39,"條號":"第四十條","母層級":"第六節 選舉活動","日期":20090512,"動作":"未變更","內容":"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依下列規定:\n 一、直轄市長為十五日。\n 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為十日。\n 三、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為五日。\n 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活動時間,自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090512-三讀-20071106-第四十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00819-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四十條","順序":39,"條號":"第四十條","母層級":"第六節 選舉活動","日期":20100819,"動作":"未變更","內容":"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依下列規定:\n 一、直轄市長為十五日。\n 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為十日。\n 三、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為五日。\n 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活動時間,自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00819-三讀-20071106-第四十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10506-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四十條","順序":39,"條號":"第四十條","母層級":"第六節 選舉活動","日期":20110506,"動作":"未變更","內容":"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依下列規定:\n 一、直轄市長為十五日。\n 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為十日。\n 三、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為五日。\n 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活動時間,自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10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10506-三讀-20071106-第四十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40513-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四十條","順序":40,"條號":"第四十條","母層級":"第六節 選舉活動","日期":20140513,"動作":"修正","內容":"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依下列規定:\n 一、直轄市長為十五日。\n 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為十日。\n 三、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為五日。\n 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活動時間,自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前法版本":"20071106-三讀","此法版本":"20140513-三讀","說明":"一、配合原住民區民代表及區長由區民選舉,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增列原住民區長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為十日,第三款增列原住民區民代表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為五日等規定。\n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_id":"0101177-20140513-三讀-20071106-第四十條","_prev_id":"0101177-20071106-三讀-20071106-第四十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50122-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四十條","順序":40,"條號":"第四十條","母層級":"第六節 選舉活動","日期":20150122,"動作":"未變更","內容":"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依下列規定:\n 一、直轄市長為十五日。\n 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為十日。\n 三、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為五日。\n 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活動時間,自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前法版本":"20071106-三讀","此法版本":"20140513-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50122-三讀-20071106-第四十條","_prev_id":"0101177-20071106-三讀-20071106-第四十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60325-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四十條","順序":40,"條號":"第四十條","母層級":"第六節 選舉活動","日期":20160325,"動作":"未變更","內容":"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依下列規定:\n 一、直轄市長為十五日。\n 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為十日。\n 三、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為五日。\n 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活動時間,自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前法版本":"20071106-三讀","此法版本":"20140513-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60325-三讀-20071106-第四十條","_prev_id":"0101177-20071106-三讀-20071106-第四十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61118-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四十條","順序":40,"條號":"第四十條","母層級":"第六節 選舉活動","日期":20161118,"動作":"未變更","內容":"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依下列規定:\n 一、直轄市長為十五日。\n 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為十日。\n 三、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為五日。\n 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活動時間,自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前法版本":"20071106-三讀","此法版本":"20140513-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61118-三讀-20071106-第四十條","_prev_id":"0101177-20071106-三讀-20071106-第四十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61129-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四十條","順序":40,"條號":"第四十條","母層級":"第六節 選舉及罷免活動","日期":20161129,"動作":"修正","內容":"公職人員選舉競選及罷免活動期間依下列規定:\n 一、直轄市長為十五日。\n 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為十日。\n 三、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為五日。\n 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及罷免活動時間,自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前法版本":"20140513-三讀","此法版本":"20161129-三讀","說明":"一、罷免宣傳活動不再限制後,其罷免活動期間及起止時間應作規範。\n 二、配合本次關於選罷法中罷免相關事務之規定完備,爰修正本條增列罷免規定,以茲適用。","_id":"0101177-20161129-三讀-20071106-第四十條","_prev_id":"0101177-20140513-三讀-20071106-第四十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80417-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四十條","順序":40,"條號":"第四十條","母層級":"第六節 選舉及罷免活動","日期":20180417,"動作":"未變更","內容":"公職人員選舉競選及罷免活動期間依下列規定:\n 一、直轄市長為十五日。\n 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為十日。\n 三、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為五日。\n 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及罷免活動時間,自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前法版本":"20140513-三讀","此法版本":"20161129-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80417-三讀-20071106-第四十條","_prev_id":"0101177-20140513-三讀-20071106-第四十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81228-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四十條","順序":40,"條號":"第四十條","母層級":"第六節 選舉及罷免活動","日期":20181228,"動作":"未變更","內容":"公職人員選舉競選及罷免活動期間依下列規定:\n 一、直轄市長為十五日。\n 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為十日。\n 三、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為五日。\n 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及罷免活動時間,自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前法版本":"20140513-三讀","此法版本":"20161129-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81228-三讀-20071106-第四十條","_prev_id":"0101177-20140513-三讀-20071106-第四十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200417-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四十條","順序":40,"條號":"第四十條","母層級":"第六節 選舉及罷免活動","日期":20200417,"動作":"未變更","內容":"公職人員選舉競選及罷免活動期間依下列規定:\n 一、直轄市長為十五日。\n 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為十日。\n 三、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為五日。\n 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及罷免活動時間,自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前法版本":"20140513-三讀","此法版本":"20161129-三讀","說明":"","_id":"0101177-20200417-三讀-20071106-第四十條","_prev_id":"0101177-20140513-三讀-20071106-第四十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211130-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四十條","順序":40,"條號":"第四十條","母層級":"第六節 選舉及罷免活動","日期":20211130,"動作":"未變更","內容":"公職人員選舉競選及罷免活動期間依下列規定:\n 一、直轄市長為十五日。\n 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為十日。\n 三、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為五日。\n 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及罷免活動時間,自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前法版本":"20140513-三讀","此法版本":"20161129-三讀","說明":"","_id":"0101177-20211130-三讀-20071106-第四十條","_prev_id":"0101177-20140513-三讀-20071106-第四十條"},{"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230526-三讀","法條代碼":"20071106-第四十條","順序":41,"條號":"第四十條","母層級":"第六節 選舉及罷免活動","日期":20230526,"動作":"未變更","內容":"公職人員選舉競選及罷免活動期間依下列規定:\n 一、直轄市長為十五日。\n 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為十日。\n 三、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為五日。\n 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及罷免活動時間,自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前法版本":"20140513-三讀","此法版本":"20161129-三讀","說明":"","_id":"0101177-20230526-三讀-20071106-第四十條","_prev_id":"0101177-20140513-三讀-20071106-第四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