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177"}},{"term":{"法條代碼":"20140513-第三十七條之一"}}],"filter":[]}},"page":1,"total":10,"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177&lawline_id=20140513-%E7%AC%AC%E4%B8%89%E5%8D%81%E4%B8%83%E6%A2%9D%E4%B9%8B%E4%B8%80","lawline":[{"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40513-三讀","法條代碼":"20140513-第三十七條之一","順序":37,"條號":"第三十七條之一","母層級":"第四節 選舉區","日期":20140513,"動作":"增訂","內容":"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改制後第一屆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及里長之選舉,應依核定後改制計畫所定之行政區域為選舉區,於改制日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n 原住民區以改制前之區或鄉為其行政區域,其第一屆區民代表、區長之選舉以改制前區或鄉之行政區域為選舉區,於改制日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n 前二項之直轄市議員、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區之劃分,應於改制日六個月前公告,不受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限制。","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40513-三讀","說明":"一、本條新增。\n 二、為使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以及原住民區改制,其改制後之選舉及選舉區劃分公告等相關事宜,有明確依據可循,爰參照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及地方制度法,予以增訂。","_id":"0101177-20140513-三讀-20140513-第三十七條之一"},{"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50122-三讀","法條代碼":"20140513-第三十七條之一","順序":37,"條號":"第三十七條之一","母層級":"第四節 選舉區","日期":20150122,"動作":"未變更","內容":"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改制後第一屆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及里長之選舉,應依核定後改制計畫所定之行政區域為選舉區,於改制日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n 原住民區以改制前之區或鄉為其行政區域,其第一屆區民代表、區長之選舉以改制前區或鄉之行政區域為選舉區,於改制日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n 前二項之直轄市議員、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區之劃分,應於改制日六個月前公告,不受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限制。","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40513-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50122-三讀-20140513-第三十七條之一"},{"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60325-三讀","法條代碼":"20140513-第三十七條之一","順序":37,"條號":"第三十七條之一","母層級":"第四節 選舉區","日期":20160325,"動作":"未變更","內容":"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改制後第一屆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及里長之選舉,應依核定後改制計畫所定之行政區域為選舉區,於改制日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n 原住民區以改制前之區或鄉為其行政區域,其第一屆區民代表、區長之選舉以改制前區或鄉之行政區域為選舉區,於改制日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n 前二項之直轄市議員、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區之劃分,應於改制日六個月前公告,不受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限制。","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40513-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60325-三讀-20140513-第三十七條之一"},{"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61118-三讀","法條代碼":"20140513-第三十七條之一","順序":37,"條號":"第三十七條之一","母層級":"第四節 選舉區","日期":20161118,"動作":"未變更","內容":"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改制後第一屆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及里長之選舉,應依核定後改制計畫所定之行政區域為選舉區,於改制日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n 原住民區以改制前之區或鄉為其行政區域,其第一屆區民代表、區長之選舉以改制前區或鄉之行政區域為選舉區,於改制日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n 前二項之直轄市議員、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區之劃分,應於改制日六個月前公告,不受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限制。","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40513-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61118-三讀-20140513-第三十七條之一"},{"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61129-三讀","法條代碼":"20140513-第三十七條之一","順序":37,"條號":"第三十七條之一","母層級":"第四節 選舉區","日期":20161129,"動作":"未變更","內容":"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改制後第一屆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及里長之選舉,應依核定後改制計畫所定之行政區域為選舉區,於改制日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n 原住民區以改制前之區或鄉為其行政區域,其第一屆區民代表、區長之選舉以改制前區或鄉之行政區域為選舉區,於改制日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n 前二項之直轄市議員、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區之劃分,應於改制日六個月前公告,不受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限制。","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40513-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61129-三讀-20140513-第三十七條之一"},{"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80417-三讀","法條代碼":"20140513-第三十七條之一","順序":37,"條號":"第三十七條之一","母層級":"第四節 選舉區","日期":20180417,"動作":"未變更","內容":"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改制後第一屆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及里長之選舉,應依核定後改制計畫所定之行政區域為選舉區,於改制日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n 原住民區以改制前之區或鄉為其行政區域,其第一屆區民代表、區長之選舉以改制前區或鄉之行政區域為選舉區,於改制日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n 前二項之直轄市議員、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區之劃分,應於改制日六個月前公告,不受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限制。","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40513-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80417-三讀-20140513-第三十七條之一"},{"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181228-三讀","法條代碼":"20140513-第三十七條之一","順序":37,"條號":"第三十七條之一","母層級":"第四節 選舉區","日期":20181228,"動作":"未變更","內容":"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改制後第一屆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及里長之選舉,應依核定後改制計畫所定之行政區域為選舉區,於改制日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n 原住民區以改制前之區或鄉為其行政區域,其第一屆區民代表、區長之選舉以改制前區或鄉之行政區域為選舉區,於改制日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n 前二項之直轄市議員、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區之劃分,應於改制日六個月前公告,不受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限制。","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40513-三讀","說明":"","_id":"0101177-20181228-三讀-20140513-第三十七條之一"},{"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200417-三讀","法條代碼":"20140513-第三十七條之一","順序":37,"條號":"第三十七條之一","母層級":"第四節 選舉區","日期":20200417,"動作":"未變更","內容":"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改制後第一屆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及里長之選舉,應依核定後改制計畫所定之行政區域為選舉區,於改制日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n 原住民區以改制前之區或鄉為其行政區域,其第一屆區民代表、區長之選舉以改制前區或鄉之行政區域為選舉區,於改制日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n 前二項之直轄市議員、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區之劃分,應於改制日六個月前公告,不受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限制。","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40513-三讀","說明":"","_id":"0101177-20200417-三讀-20140513-第三十七條之一"},{"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211130-三讀","法條代碼":"20140513-第三十七條之一","順序":37,"條號":"第三十七條之一","母層級":"第四節 選舉區","日期":20211130,"動作":"未變更","內容":"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改制後第一屆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及里長之選舉,應依核定後改制計畫所定之行政區域為選舉區,於改制日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n 原住民區以改制前之區或鄉為其行政區域,其第一屆區民代表、區長之選舉以改制前區或鄉之行政區域為選舉區,於改制日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n 前二項之直轄市議員、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區之劃分,應於改制日六個月前公告,不受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限制。","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40513-三讀","說明":"","_id":"0101177-20211130-三讀-20140513-第三十七條之一"},{"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230526-三讀","法條代碼":"20140513-第三十七條之一","順序":38,"條號":"第三十七條之一","母層級":"第四節 選舉區","日期":20230526,"動作":"未變更","內容":"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改制後第一屆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及里長之選舉,應依核定後改制計畫所定之行政區域為選舉區,於改制日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n 原住民區以改制前之區或鄉為其行政區域,其第一屆區民代表、區長之選舉以改制前區或鄉之行政區域為選舉區,於改制日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n 前二項之直轄市議員、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區之劃分,應於改制日六個月前公告,不受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限制。","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40513-三讀","說明":"","_id":"0101177-20230526-三讀-20140513-第三十七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