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177"}},{"term":{"法條代碼":"20230526-第一百零三條之一"}}],"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177&lawline_id=20230526-%E7%AC%AC%E4%B8%80%E7%99%BE%E9%9B%B6%E4%B8%89%E6%A2%9D%E4%B9%8B%E4%B8%80","lawline":[{"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230526-三讀","法條代碼":"20230526-第一百零三條之一","順序":114,"條號":"第一百零三條之一","母層級":"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日期":20230526,"動作":"增訂","內容":"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n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者,亦同。\n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n 意圖營利,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財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23052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230526-三讀-20230526-第一百零三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