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177"}},{"term":{"法條代碼":"20230526-第七十條之一"}}],"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177&lawline_id=20230526-%E7%AC%AC%E4%B8%83%E5%8D%81%E6%A2%9D%E4%B9%8B%E4%B8%80","lawline":[{"法律代碼":"0101177","法律版本代碼":"20230526-三讀","法條代碼":"20230526-第七十條之一","順序":77,"條號":"第七十條之一","母層級":"第八節 選舉結果","日期":20230526,"動作":"增訂","內容":"依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八條或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當選之候選人,於當選人名單公告前死亡,選舉委員會應公告為當選人;其所遺缺額,依下列規定辦理:\n 一、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應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重行選舉投票。\n 二、原住民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視同缺額;同一選舉區內缺額達二分之一時,應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230526-三讀","說明":"","_id":"0101177-20230526-三讀-20230526-第七十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