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218"}},{"term":{"法條代碼":"20040318-第七條"}}],"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218&lawline_id=20040318-%E7%AC%AC%E4%B8%83%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1218","法律版本代碼":"20040318-三讀","法條代碼":"20040318-第七條","順序":6,"條號":"第七條","母層級":"","日期":20040318,"動作":"制定","內容":"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不得收受下列對象之政治獻金:\n 一、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百分之二十之民營企業。\n 二、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n 三、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n 四、財團法人。\n 五、宗教團體。\n 六、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但依法共同推薦候選人政黨,對於其所推薦同一組候選人之捐贈,不在此限。\n 七、未具有選舉權之人。\n 八、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n 九、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n 十、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n 十一、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n 十二、與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n 前項第五款所稱宗教團體,係指從事宗教群體運作及教義傳佈與活動之組織,分為下列三類:\n 一、寺院、宮廟、教會。\n 二、宗教社會團體。\n 三、宗教基金會。","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40318-三讀","說明":"","_id":"0101218-20040318-三讀-20040318-第七條"}]}